评“郑州电梯劝烟案判决”

2018-01-12 11:51张家祎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张家祎

【摘 要】2017年,郑州一名年轻男子在电梯内劝阻一名老人吸烟,一段时间后,老人的心脏病突然发作并死亡,之后相关双方就此事件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此案先后经过一审和二审两次判决,一审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二审适用了公平责任原则,两次的不同判决以及运用的不同原则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也引发了笔者的思考。

【关键词】公平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社会公共利益

2017年5月,郑州一名年轻男子楊某与一名老人段某同乘一部电梯,在电梯内杨某对段某的抽烟行为进行了劝阻,二人就此事发生了口角。十几分钟后,老人突发心脏病死亡。之后,段某的家属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赔偿段某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共计40多万元。此案先后经过两次判决,一审判决杨某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段某家属表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二审在郑州市中院进行并公开宣判,法院撤销要求杨某补偿死者家属1.5万元的民事判决;驳回田某的诉讼请求。这就是著名的“郑州电梯劝烟案”。这件案件先后经过两次判决,下面我将分别对一审和二审进行评论

一、一审公平责任原则的不当运用

一审认为,杨某并不能提预料到老人有心脏病,也不能预料到老人猝死的结果,老人的死亡结果与杨某和老人的争执过程之间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但是从结果和时间上来看,老人猝死的确是发生在与杨某的争执之后。因此法院按照公平责任原则,判决在双方之间分担责任,酌定杨某向老人家属赔偿1.5万元。

判决一出,却引发了多方不满。老人家属不满,杨某不满,公众也是一片哗然。究其原因,我认为是因为法院缺乏严谨的推敲,适用了本不应由法院应用的“折中主义”,滥用了公平责任原则。在一些侵权案件中,一些法院易适用“公平责任原则”来进行判决,本着“退一步海阔天空的想法”,希望双方都可以退让一步,都承担一些责任,也都享受一些利益,便可以较为顺利地解决问题。殊不知这种退让带来的也是法律的退让。法律代表着严谨与公正,黑即白黑,白即是白,法院滥用公平责任原则的做法即是不分黑白。如果一方没有过错,那么哪怕是让其承担一分钱的赔偿都是错误的,都是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都是对法律尊严的挑战。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象征,应当承担起属于自己的责任,认真分析案件以及双方之间的关系,切忌因为急于追求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就作出看似折中的判决,折中所带来的正是最大的不公。

二、二审适用公平责任原则

二审认为杨某劝阻段某在电梯内吸烟的行为属于正当劝阻行为,在劝阻过程中,杨某保持理性,并没有肢体冲突或者其他不当行为。虽然从时间上来看,杨某对老人的劝阻行为的确发生在老人的死亡结果之后,但是从法律上来看,二者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审法院使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不承担责任。因此驳回了田某的诉讼请求并撤销了杨某补偿1.5万元的判决。此判决一出,大部分群众表示支持,却也有一些学者和法律人士提出质疑,即“杨某并未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直接改判是否违背了程序正义”。

我认为二审法院的做法是正确的,并未违背程序正义,原因有如下两点。

1、我国民事诉讼法从未明确确立“禁止上诉不利变更”原则,此原则既没有通过法条来进行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也没有学理通说来对其进行支持,目前这一原则在我国虽然存在,但是仅仅是作为域外法的理念而存在。不应以此来对我国审判法官的判决是否正确来进行评判,我国更应结合我国的实情来对案情进行判断。

2、一审的错误判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一些人认为本案违背了程序正义,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二审法院应该根据上诉人的请求来审理案件,但是本案中杨某并未提起上诉。但是我们需要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同时也规定了,“当一审判决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时除外”,而《郑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在也规定了禁止在市区的电梯间内吸烟,段某在电梯间内吸烟的行为是违法的。杨某对段某的劝阻行为是正当劝阻行为,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前有彭宇案的不当判决造成了人们“不敢”扶老人的现象,令我们心痛,如果本案判定正当行使权利的公民承担责任,就会挫伤公民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法律的判决不仅代表着其对本案的态度,更对社会价值观有导向作用。法律应该引导每一位公民都遵循公序良俗,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在郑州电梯劝烟案一案的一审和二审的判决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法律还存在着不足的地方,但是也正是这些不足,推动着我国法律不断地发展与完善。纵使我国目前的法律还并不完美,但是我国司法基于我国国情作出的判决,在诸多不完美中进行平衡与取舍,便会成为守护人民和正能量的最坚实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