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网约车合法化”到“网约车法治化”

2018-01-12 11:51徐志忠
智富时代 2018年12期
关键词:合法化法制化网约车

徐志忠

【摘 要】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人们生活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从出行方面来看,网约车的出现进一步提高了人们的出行水平。但是在这种环境下网约车管理也面临很大困难,随着网约车安全事故的不断增多,车辆合法化到法制化也受到人们关注。

【关键词】网约车;合法化;法制化;商业模式

近年来,出租车行业健康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化,加之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关注与重视。在短短的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门借助网站、座谈会与电话等多种途径征求相关意见。经过对有效意见的归并与整理发现,更多的群众希望对网络预约出租车进行适当的转型与改进。

一、我国网约车的商业模式探究

网约车是指基于互联网平台构建服务体系,有效整合乘客和车辆间合理的运输能力的供求信息,平台指派符合法律规定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我国网约车可以分为三种商业模式:第一,“专车”是指车辆来自汽车租赁公司和挂靠租车公司的非营运车,旨在为高端乘客提供一对一的个性化服务。第二,“快车”是指提供有偿服务的非营运车。该种模式兼顾出行效率和出行费用,能够以较低的价格提供较为满意的服务;第三,“顺风车”是指非营运性质的合乘出行,车主和搭乘人分担必要的出行费用。顺风车最能体现互联网共享经济的思维模式,不仅利于节能减排,更能减轻“拼车”乘客的经济负担。私家车涉及公共服务领域,并以此获得客运利益,就必须接受法律法规的规制和调整。网约车与“黑车”虽同属于私家车领域,但前者对接了第三方服务平台能接受有效的监管,然而巡游式“黑车”没有服务平台监管,安全问题、交通秩序问题无法得到根本解决,是交通管理部门严厉打击的对象,笔者认为网约车与“黑车”有着本质区别。

二、网约车合法化的争议焦点

根据交通部门与行业协会提出的意见可以了解到,网络约租车的“非法运营”占据关键性的地位。相关媒体有所报道,我国道路运输协会向交通部门致函并指出其网络约租车平台企业在经营发展中招募了大量的私家车,并从事经营性的运输工作,应当被确定成非法营运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内发放首张拍照的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其发展思路也有所转变,认可营运专车与私家车属于“黑车”。与此同时,也明确指出向滴滴快车公司所颁发的证书具有临时性,并没有生效,所以并不存在合法的专车。由此认为,滴滴快车仅是租车平台所具有的资格证,并非是在车辆和相关人员审核方面的权力。此外,国内大部分专家学者认为,网络约租车这一模式与传统出租车存在本质区别,属地管理方式并不适用。若平台、司机与车辆都获取了行政许可,并不会与互联网经济的跨空间特点相吻合,甚至还会形成“灰色地带”。我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以及国家行政学院等相关机构的多名专家认为,国家只是通过了相关决定,并且明确了行政许可名称与实施机关方式所指定的行政许可内容,但始终未在部门规章行政许可设置方面提供具有合法性特征的参考依据。与此同时,专家们一致认为,网络约租车这种经营服务并非“传统出租车+网络预约”的形式,而属于全新的交通网络信息服务,对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思维已经难以满足实际需求。其针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制约网络预约出租车发展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总结与整合,具体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1)强制分割网络约租车信息服务平台区域。(2)数量管制不合理。(3)平台与驾驶人员间存在的法律关系被认定成劳动关系。(4)平台信息审核的能力被低估。对于建议稿而言,其内容则明确指出在《办法》当中已经制定出监管的策略,但其存在并不是必要的,具体表现在价格、数量与车辆性质管制等方面。另外,还有部分内容与网络约租车的行业特点不契合,即要求完成劳动合同的签订等。而最关键的网络约租车的措施与策略却严重缺失。不可否认的是,网络约车实际运营的过程中的经营与道德风险系数相对较高,特别是在向互联网平台提供不真实信息所从事的服务亦或是接受的服务,对乘车人的乘车信息泄露,或者是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网络信息服务方和司机、第三方责任的承担问题等,以上都是经营和道德风险系数较高的具体表现。而在《办法》中,却并未针对上述经营与道德风险提出开展执法工作所需遵循的依据,也没有明确规定与网络约租车特征相契合的监管策略。基于此,专家们提出意见与建议,可以在专车立法方面,适当地对新兴产业放权并试水,结合“互联网+”这一时代特征,对监督管理的模式进行合理设计。

三、网约车合法化到法制化存在的问题

1.网约车本身存在质量隐患,驾驶员素质参差不齐

车辆的质量不达标,在年限、轴距、规格等方面不符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大多数车辆不符合“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机动车销售发票价格不低于巡游车主流车型价格的1.5倍”。3年以上驾龄、本地户口、无交通肇事犯罪、无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等基本要求,只有较少的驾驶员完全达到,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仍然存在安全隐患。

2.车辆是否为营运性质

网约车纠纷中,涉案车辆性质,按照新规为营运性质,且车辆需要具备网约新规的相应网约车经营资格。但是在“顺风车”模式下,司机车辆是否为营运性质,“顺风车”司机与保险公司对此持对立观点,成为网约车纠纷中争议的焦点。司法审判中,不同法院在认定“顺风车”是否具有营利性,观点基本一致,认为“顺风车”为非营利性。但关于平台是否承担责任,則认定不一。“顺风车”模式下,涉案车辆为非营运性质。以长春为例,顺风车也谓拼车,即私人小客车合乘,由司机预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乘客选择乘坐,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经济出行方式。根据长春市政府《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的指导意见》文件中还提到几点:第一,顺风车是非营利性的,多收车费要罚款;第二,区别于其他的网约车,顺风车接单的次数有限制,每天不超2单。实践中,顺风车司机多为兼职,一般是上下班途中载客。因此,这种模式也有人称其为兼职模式。

3.运营缺陷

在对某省道路运输协会相关人员访问的过程中,被访问者认为将私家车引入到网约车中会出现拼客的情况,为不法分子提供了犯罪的契机。既然被称之为网约车,也就隶属出租车范畴,所以公路数与运营时间都和出租车没有任何差异,应当保证私家车与出租车的标准一致。另外,我国对营运车辆规定了具体年限,即8年。所以不管车种如何,都一定要遵循这一硬性的规定。由此可见,在监管不足的环境下,网络约租车的平台不断发展并扩大,但其同样存在一定的弊端。

针对专车司机肇事等恶性事件,则要求行业部门加大管理与控制的力度。而专车企业因受监管的倒逼,能够进一步强化运营管理的力度,为行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网约车合法化到法制化的轉变途径

1.加强行政监管

网约车是在传统公共交通工具上迅速发展起来的新兴事物,是对出行市场的补充,虽然网约车平台使用了现代化技术,但仍然需要公权力的介入和监管。在服务平台自我管理的基础上,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约车的监管。第一,要丰富监管方式,加强对网约车服务平台的动态管理,可以网络监管、实地监管并行的策略。第二,要完善监管体系,可以通过制定行业规章等手段加强制度建设。第三,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网约车服务平台实行责任制度,使其明晰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第四,网约车服务平台应当采取市场准入制度,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网络服务平台的运营情况实行动态监控,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标准和奖惩措施。只有在市场能动和政府监管的配合下,网约车市场才能蓬勃发展。

2.行政管理部门加大监督力度,真正落实网约车监管制度

政府等行政部门应及时设立网约车运营监管平台,严厉打击网约车非法运营、驾驶员和网约车平台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网约车运营的监管力度,真正落实网约车监管制度。可以采取分时间段和地区对网约车的运营进行监管,在窗口地区、高校以及商业、人流密集的地方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进行严厉打击。

3.提高网约车司机的法律意识

提高网约车司机的法律意识,建议和平台签订多种形式的合同,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主体地位。从三个大的方面解决共享经济下网约车新型用工模式的难题:第一,明确参与主体的法律地位;第二,坚持审慎克制的法律规制策略;第三,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税收征收、保险保障和市场准入等制度。

4.依法缴纳税款

国家从法律层面给与网约车合法地位,但是由于现行的纳税制度未能跟进共享经济发展的步伐,税收工作面临的挑战日益凸显。第一,从纳税主体层面而言。网络服务平台、服务提供者、第三方支付都负有纳税的义务。第二,从确定税率层面而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业的营业税率为11%,现代服务业的税率为6%,笔者认为应当尽快厘清网约车适用的税率,营造“税收公平”的社会环境。随着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发展,巨大的税源正在形成,纳税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税务机关应当以此为契机,积极探索共享经济模式下税收征管办法,进一步明确共享经济下纳税主体、课税对象、服务性质为新时代的共享经济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结语

综上所述,网约车借助互联网这一全新的约车技术形成了新兴的网约车行业,但其本质始终是为乘客提供相应的位移服务,属于出租汽车的一种。为此,在网约车未来发展的过程中,一定要综合考虑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网约车的合法化问题,并采取有效的转型发展策略,只有这样才能规范网约车市场,进一步提高网约车行业运行水平。

【参考文献】

[1]王静.中国网约车的监管困境及解决.行政法学研究.2016(2).

[2]刘东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市场规制研究[D].长安大学,2016.

[3]丘懿桢,张晓斐,李儒钧,黄一丹,莫康迪.网约车发展过程的相关问题及解决方案[J].管理观察,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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