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师范大学 沈钧儒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1121)
“法治兴,则国运兴”,一个国家的良性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一个地方的法治发展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也反映出其文明水准和现代化程度。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这些文件精神为基层法治建设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指引,即基层法治建设的目标是实现基层社会“民主法治”,工作重点是强化“基层社会依法治理”,创新载体在于“基层自治规范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乡村治理现代化进程中,一个重要的标志就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现代化。自1977年枫桥当地村庄制定《治安公约》以来,村规民约的发展已成为“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于预防乡村纠纷、维护农村稳定、规范乡村自治、调整社会关系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村城镇化、村民自治、基层法治、平安建设进程的加快,村规民约随着时代的发展呈现出一定的滞后性,调整、充实、提高村规民约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水平,成为新时代发展“枫桥经验”的重要样本之一。
民间规约一般都具有较强地域性与多形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