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新力 周许阳
(浙江大学 光华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08)
20世纪60年代电子信息技术在西方国家的初次普及,引发了公众对自身信息安全的普遍担忧,为此,逐步发展出“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种不同的个人数据保护模式①“个人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既互相关联又存在区别。隐私还包括物理空间上“生活安宁不受打扰的权利”,因此在概念外延上更为宽泛。“个人数据保护”与“隐私保护”经常混合使用,为行文方便,本文对两者在不同语境下的交替使用不再区分。此外,也有学者使用“个人信息”“信息隐私”“个人资料”等概念代替“个人数据”,为突出个人信息在大数据时代数据化的特点,本文主要采用“个人数据”,但在研究对象和内容上与其他类似概念并无区别。。如今,大数据技术的深化应用预示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加依赖各种个人数据的挖掘与使用,片面强调个人数据的保护已无法有效回应时代发展的需求。在大数据战略背景下,我国在个人数据保护问题上应当承袭他国经验抑或另谋进路?若另辟蹊径,又该如何处理个人数据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关系?由于我国尚处于大数据发展期,数据交易规则及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仍在形成阶段,上述问题的解决对我国未来大数据发展与个人数据安全的保障至关重要。
以下,本文将总结并分析人格权与财产权两种传统个人数据保护模式的异同与缺陷,考察学界提出的三种平衡个人数据利用与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