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银萍+朱玲嫣
摘 要:近年来,刑事“直诉”案件的数量呈现快速上升趋势,由此引发了强制措施不到位、办案质量下降等一系列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工作能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公安机关“直诉”案件的法律监督是自身的职责所在。本文将在现有法律规定的框架下,通过对上虞区人民检察院近三年办案数据的分析,从“直诉”案件增加暴露出的问题入手,小议检察机关对公安“直诉”案件的法律监督,以期更好地完善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提高公诉案件办理质效,实现检察职能的绿色发展。
关键词:“直诉”案件 法律监督 办案质效
司法实践中,我们通常把侦查机关没有提请检察机关逮捕或者报捕后没有被批准逮捕转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在侦查终结后直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称为“直诉”案件。“直诉”案件这一模式一般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刑事案件。轻罪直诉,不仅可以防止羁押场所复杂环境的交叉感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看守所的压力,降低了诉讼成本。但是随着“直诉”案件数量的增加,直诉权得不到有效监督,也会衍生出案件质量下降、涉罪人员脱逃率上升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因此,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内寻求“直诉”案件与羁押诉讼案件之间的平衡,成为了一个亟待探究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