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为中共代表议案理论提供的思考与探索

2018-01-15 09:52宋林
智富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编译局经典作家代议制

宋林

【摘 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理论作为人大制度中的重要理论,其渊源可以追溯至首创于西方的代议制理论,而后,西方代议制理论中有关代表议案理论的内核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批判与探索,最终经中国共产党在不同时期政权建设过程中逐步使之中国化并不断发展完善。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代表议案理论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思想有一个鲜明内核,即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且前者必然取代后者。在此基础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于形成于西方的代议制理论自然是持有批判态度的。然而,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所否定的只是把人民意志作为一种伪装的资产阶级代议制理论,并没有就此否定代议制这一形式,相反认为其民主性和进步性对无产阶级来说,是可以为斗争所利用的,这就激发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构想新型代议制表现形式的决心。正是在在批判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理论基础上探索形成的无产阶级代议制理论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成为我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理论核心思想的直接源头。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西方代议制理论的批判为代表议案理论的形成披荆斩棘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西方代议制的弊端首先在于其阶级局限性,代议机构即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的特殊产物,它同现代资产阶级社会是很难分开的,因此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所推崇的选举与议会在代表人民利益方面只是空谈。

巴黎公社以前,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针对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议会展开对西方资产阶级代议制的大量批判。如《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一文中,马克思指出:“省议会在恢复我们的诉讼的某些范畴方面的功绩完全等于零,”“它根据自己的任务,维护了一定的特殊利益并把它作为最终目的,它具有无视法律的天生本能,”并嘲讽无视法律的省议会行使立法权“正如哑巴并不因为人们给了他一个极长的话筒就会说话一样,私人利益也并不因为人们把它抬上了立法者的宝座就能立法。” i借普鲁士莱茵省议会,利用种种犀利言辞揭露出资产阶级议会实为有产者维护自身利益的统治方式的本质,揭露所谓议会民主是被迫的、虚假的,不仅不能发挥民意机关的作用,甚至还会不断践踏人民的意志。

民主选举是西方代议制理论中另一大支柱。虽然各资本主义国家都宣称公民具有普選权,但经过资产阶级在制度设计上的“一番盘剥”后,真正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并非多数,财产资格限制就直接将大多数人排除在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资产阶级选举制的批判显得更加尖锐。恩格斯在《给“北极星报“编辑的第三封信》中即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力量全部取决于金钱,”认为批判资产者实行选举制度,是为了维持统治基础而迫不得已的行为,“资产阶级实行这一切改良,只是为了用金钱的特权代替以往的一切个人特权和世袭特权。这样,他们通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财产资格的限制,使选举原则成为本阶级独有的财产。”ii有关选举权和选举机构方面的安排,不仅把人民的大多数排除在外,而且还使其余享有特权的一部分遭到官僚集团最肆无忌惮的摆布。iii至于参加议会的议员,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分析英国议会的成分时,做过相关统计,不仅选民人数同居民总数之间以及当选的议员人数同居民总数之间的比例不恰当外,议员的构成更是不合理。议席总计641人,其中贵族亲属103人、爱尔兰贵族6人、领地贵族266人、文学科学界人士20人、陆海军30人、财贸界代表109人、律师107人、工人数为零。iv “还有至少一百个议员,名义上是由自己选区选出的,其实都是由公爵、伯爵、侯爵、贵妇人以及靠自己在当地的势力取得政治利益的人指定的。” v

由以上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西方代议制中议会与选举的批判可以看出,西方代议制理论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阶级局限以及脱离群众的弊端,在对西方代议制理论进行借鉴之前,要首先摒弃西方代议制的弊端。

二、巴黎公社经验指导下形成的无产阶级代议制理论为代表议案理论提供直接理论指导

首先,在马克思看来,具有真实性的普选是科学选出代表、建设新型无产阶级政权、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基础。马克思指出,巴黎公社之前“普选权在此之前一直被滥用,或者被当做以议会方式批准神圣国家政权的工具,或者被当做统治阶级手中的玩物,只是让人民每几年行使一次,来批准议会制的阶级统治(选择这种统治工具);而现在,普选权已被应用于它真正的目的:由各公社选举他们的行政和创制法律的公职人员。”vi科学完善的选举制度是合理选出人民代表的前提条件,也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表达利益所求的基本保障,马克思、恩格斯对新型无产阶级选举制度的探索为代表议案理论中提案代表的选举开辟了先河。

其次,对于政府人员的构成,马克思指出:“从前有一种错觉,以为行政和政治管理是神秘的事情,是高不可攀的职务,只能委托给一个受过训练的特殊阶层,即国家寄生虫、高俸厚禄的阿谀之徒、闲职大员等高位权贵们,这个阶层从群众中吸取有教养的分子,并利用他们去反对居于等级社会下层的群众自己。现在这种错觉已经消除。vii “公社必须由各区全民投票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这些城市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会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 viii根据马克思、恩格斯对公职人员的论述,同理,代表议案理论中代表议案的收集与处理等工作全部是由人民选举出来的公职人员来进行的,一旦他们没有履行义务便应随时撤换。这一想法,保证了政府公职人员的来源与构成,为政府代表人民利益、为人民办实事、为人民开展工作建立坚实保障。

最后,为了防止新的国家公职人员蜕变,马克思在《<法兰西内战>一书导言》中肯定公社的做法,指出:“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权限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 ix为选举者提供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的权利并从制度上规定公职人员的工资,视为有效避免如资本主义国家公职人员“唯利而政”的现象,也能防止被选举者滋生不作为的思想,对于代表议案理论中防止提案代表滋生腐败具有一定指导作用。

三、列宁关于苏维埃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代表议案理论的直接模本

列宁首次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代表制的基本观点应用于无产阶级民主建设、领导俄国十月革命并建立苏维埃制度这一理论开拓与实践范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议案理论的产生起到了关键的示范作用。

“苏维埃”一词意为“代表大会”或“会议”,起初是工厂工人用来建立领导罢工的机关而使用的,后来在无产阶级斗争形式的变化中逐步发展为工农兵代表苏维埃,并且成为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形式。在苏维埃的这一复杂转变过程中,列宁精准地抓住了它的实质与核心,提出了以苏维埃作为西方议会制度的替代物来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考量。

最早列宁关于建立“真正代表民意”的新型制度的观点表现为“绝对要有人民代表的会议、并且一定要有全民的和立宪的会议”x。到了《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一文中,列宁就明确地阐明了自己关于人民代议制理论的构想:“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这与马克思恩格斯关于议行合一原则的论述不谋而合。列宁认为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的机构,监督行政和立法的机构。” xi这一构想的最突出表现是1917年修改党纲时,列宁提出应该用宪法确保这一构想:“(1)建立人民专制:国家整个最高权力应该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代表组成单一的人民会议,即单一的议院。(2)建立人民专政,即国家的整个最高权力掌握在立法会议手里,立法会议由人民代表组成,它是单一的议院。” xii在列宁眼里,无产阶级的代议机关要想彻底区别于资产阶级民主的虚假实质,就必须掌握实权、变得有力,为此国家立法权和行政权就不能分离,要保证由人民选举出来的机关来行使一切权力。这一理论在十月革命时的一句口号——“一切权力归苏维埃”中表现得最为贴切。

其次,列宁也十分强调实行普选、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的选举是人民代议机构产生的基础和前提。他认为人民代表会议一定是要“全民”的和“立宪”的,并解释这个会议,第一,它要真正表達人民的意志,就决定了它需要普遍的选举权,并充分保障竞选的自由。第二,它必须确实有力量和权力“确立”保障人民专制制度的国家的秩序,xiii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议会才有可能是真正全民的、立宪的。列宁领导的苏联苏维埃制度下的选举经历了不同阶段的变化:1918年宪法规定苏维埃代表大会由工农兵和哥萨克的代表组成,由城市和省的苏维埃代表大会选举。苏联统一后,1924年宪法规定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组成,联盟苏维埃按每一加盟共和国的人口比例自各加盟共和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选举产生,民族苏维埃由每一加盟共和国及自治共和国选派代表,苏俄各自治省每省选代表一人。到1936年,苏联宪法对苏维埃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其中规定“从中央到地方各级苏维埃的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实现了代表选举的平等原则,城市和农村同等数量的选民产生等量的代表。” xv

再次,在代表议案理论中,当选代表肩负着上传人民利益诉求的职责,如何防止提案代表以权谋私或不作为同样值得制度设计者予以关注。同马克思、恩格斯提出防止公职人员蜕变问题一样,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建设中也十分重视这一问题,他认为:“任何由选举产生的机关或代表议会,只有承认和实行由选举人对代表的罢免权,才能被认为是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的机关,这才是真正民主制的基本原则。”

中国共产党一开始就是共产主义的践行者,中国共产党的政权建设原则及方法,都是在继承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理论的精华并结合本国国情的基础上提出的。虽然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并没有明确提出代表议案这一理论,但他们对政权建设的思考与观点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议案理论的逻辑起点,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及代表议案理论的形成奠定了良好基础。

注释:

i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88-290页。

ii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648页。

iii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660页。

iv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3页。

v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53页。

vi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89页。

vii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89页。

viii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七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589页。

ix 中央编译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二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8页。

x 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51页。

xi 中央编译局:《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xii 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二十九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476页。

xiii 中央编译局:《列宁全集》(第八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482-483页。

xv 蔡定剑:《中国人大制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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