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共享单车押金问题的法律研究

2018-01-22 11:21陈思思王培培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押金物权单车

陈思思 王培培

(314001 嘉兴学院南湖学院 浙江 嘉兴)

近年来,共享单车作为一种新型交通工具租赁业务,从北大校园风靡全球,缓解了城市交通系统日渐拥塞、萎靡的现状。截至2017年12月,全国共享单车用户已突破2亿,在庞大的人群基数下,共享单车给人们出行提供一种绿色便捷的方式的同时也日益显现弊端,例如押金无法退还、租金不合理计费、单车乱停放、押金监管疏漏等问题,给这一新兴行业融入中国市场带来不便。作为互联网经济链下的产物,投入社会使用的初期都需要市场与政府的支持与规范。因此,对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共享单车运营与发展问题,本文将从押金的视角分析共享单车相关法律问题。

一、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

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性质,存在众多争议。有学者认为共享单车作为物,实际属于物权范畴①。具体而言,共享单车的押金属于担保物权,即承租人相对于他人在交付押金后,可以直接使用该物,承租人交付的押金自交付之时起,占有转移至出租人。有学者认为共享单车押金体现债权关系,即承租人支付一定押金给出租人,承租人在租赁关系解除前可以使用该租赁物,并且承租人享有押金上的返还请求权。②

笔者更赞同共享单车押金归属于担保物权的观点,理由有以下两点:

第一,共享单车的出租人对于单车享有物权上的直接支配以及享有利益的权利。一方面,出租人也就是共享单车的运营企业,在投放车辆生产过程中,已经预测用户需扫描二维码支付押金方可使用其品牌的自行车,那么用户即承租人对于车辆不存在直接支配权利。出租人的支配权还体现在:出租人有权决定承租人能否使用单车,出租人有权回收车辆进行维修等。另一方面,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的天然孳息的归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对于租赁物的占领使用所得利益的归属都明确表示“当事人另有规定除外。”拿摩拜单车为例,车在租赁服务协议中,虽未明确表示在租赁存续期间租赁物所产生的孳息归属单车公司方,但是在3.3条中提到保留权利:未明示授权的其他一切权利归本公司所有,用户行使其他权利时须另外取得本公司的书面同意。由此可以推出,摩拜单车无论是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看,还是对物所产生孳息的归属看,共享单车押金本质上属于物权范畴。

第二,共享单车的押金作为担保物更有利于维护权利人的权利。共享单车押金问题在中国最突出的现状是:单车企业利用用户押金产生的资金链因周转不灵断裂后,被迫宣告破产以至于不能返还用户押金。其中最令消费者关注的是,当法院对于破产公司的资产清偿过程中,能否将用户押金归入破产财产,故而能否将用户缴纳的押金优先于税收优先权受偿。首先,押金作为担保物,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的规定,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如果属于破产财产,这便会造成银行或其他优先受偿人获得拍卖后的清偿债款,导致押金的提供方未能及时获得清偿财产,权利灭失,不符合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原则。公平清理财产才是破产法追寻的理念。其次,税收的优先权仅优先于普通债权,指未缴纳的税收与其他未清偿的债务冲突时,优先适用的情况,但共享单车的押金作为担保物权与税收优先权发生竞合,如果优先缴纳税款显然不符合合同规定,难以维持市场稳定性。最后,笔者认为,将押金视为担保物权范畴,既符合物权特点,也有利于规避后期押金退还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资金链断裂亏空等问题。

二、共享单车押金所有权归属及使用权

(一)根据货币的归属原则

一般来说是“占有即所有”,也就是说货币的所有权会随着占有人的改变而改变。目前学者的观点主要如下:①货币属于种类物,占有即所有。若是流通过程中对货币所有人进行核对就会使货币流通功能大打折扣,失去了货币固有的价值。②货币的物质形态是经过加工而成的或者就像电子货币就是一个数字,其本身并没有价值。货币的价值是在流通过程中体现出来的。

那对于共享单车的押金来说,货币的“占有即所有”理念是否也成立呢?笔者认为,共享单车的平台不能够因为占有货币而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原因是:第一,共享单车押金仅仅只是消费者为取得共享单车使用权而进行的质押,它仅仅代表的只是一种担保的方式,具有物权属性。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押金在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可以成为质押标的,即此时押金被“特定化”,与通常意义上的货币不同。共享单车的押金质押给共享单车平台,当用户解除与平台的租赁关系之后,平台应当无理由退还原本质押的押金。在此时,就不能根据货币的一般规则“占有即所有”来判断押金的归属。除此之外,平台使用共享单车押金所获得的收益以及因此所产生的孳息应当返还消费者。或者用其产生的收益或者孳息抵充收取押金所产生的费用。

(二)共享单车平台对于押金是否有使用权

消费者拥有共享单车押金的所有权,单车的平台仅仅是占有押金而没有拥有所有权。根据《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法》第69条第一款规定可知,共享单车平台负有妥善保管押金的义务。所以笔者认为,共享单车平台对于押金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是损失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72条规定: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共享单车平台并没有使用押金的权利。在其使用押金时,应当征求消费者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共享单车平台不能自由处分该押金。只有在债务人未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就押金优先受偿。

三、共享单车押金收取与使用中所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违背了押金的法律性质

共享单车平台与消费者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而共享单车押金归属于担保物权,共享单车的出租人对于单车享有物权上的直接支配以及享有利益的权利。若是共享单车平台在债权人未履行自己义务的前提下收取押金作为清偿抵充,这是不合理且不合法的。

(二)侵犯了消费者对押金使用的知情权与所有权

以广州宣判全国首例共享单车押金公益诉讼案为例。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广东省消费者委员会诉被告广州某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中,被告某骑公司作为小鸣单车的经营者,在没有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未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作专款专用,最终造成部分押金无法退还的事实,损害了消费者群体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打击了消费者的消费信心,动摇了互联网经济繁荣的信任基础,危及社会公共利益。这表明了共享单车平台应当对消费者押金的使用方式进行信息公开,消费者有权知悉自己所提交的押金被使用在何处。共享单车押金属于物权法上的担保物权,因此不适用货币的“占有即所有”,若是共享单车平台擅自使用押金或者不退还押金,则是侵犯了消费者的所有权。

(三)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共享单车平台在收取押金的同时应当注意信息的公开。广泛的吸取公众的押金,但未进行使用的信息公开,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完善共享单车押金收取与使用的法律建议

(一)在立法上,制订法规规范押金收取与使用行为

目前现有的法律法规关于共享单车的规定,并不完善。法律的漏洞必然会影响后续的用法、执法、司法等过程。牵一发而动全身,面对此,我们必须尽快制订和完善共享单车押金收取和使用方面的法律法规。第一,押金流向的不明确性。地方政府部门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地制定法律法规,强制要求地方性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在条约中,明确己方责任,注明押金收取后的用途,监管押金使用流程,必要时规定企业使用押金时需要有关部门或者第三方审核或者监管,切实保障使用者地知情权。第二,依据上位法优先原则,修改和制定《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法》中相关条例迫在眉睫。在行政方面,可以要求行政机关在执行上做到“法无许可即禁止”,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并且做到“谁犯法,谁负责”。第三,明文规定针对违法收取使用押金行为的惩罚措施,如停止侵害,退还押金,赔礼道歉及赔偿额外损失。

在企业方面,通过调整相关企业法,要求企业修改格式条款条例,共享单车平台应当自协议签订过程中用明显的方式标明或者注明,平台方在用户协议中应当尽到告知义务。消费者如果主张退还充值的租金,共享单车平台应当提供退还渠道,就退还时间以及账户进一步说明。同时与第三方托管方达成监管协议,在同消费者达成协议过程中,有约定按照约定。

(二)在执法上,加大对押金收取与使用的监管力度

共享单车作为新兴事物,在法律方面存在弊端在所难免。如何在有限的法律条件下,实施与执行相关法律内容,规范押金收取与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便成为了执法人员以及人们关心的问题。首先,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考《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出台相应的政策,明确职责,一方面,针对押金风险问题,严格审批运营许可,查明押金账户归属,确保押金使用合法性,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活动。另一方面,在运营企业出现押金流动过程中可能存在不法现象时,定位准确,维护消费者利益,及时反馈并且做到执法必严。

(三)在司法上,对违法收取与使用押金进行公正裁判

对于押金的违法收取与使用,造成对消费者的侵权行为,司法机关要做到公正公开地审判裁决。建立良好地公示公信制度,保障消费者地知情权,信息公开便于各个单位以及公众进行监督。在裁判过程中,在宣告企业破产前,进行财产清算工程中,要做到权力透明,清算准确,押金即使退还。不收受任何性质地财产,不私自苛扣违法所得。做到各部门分工联合,稳固司法地权威性。在裁判生效后,及时将结果公之于众,将企业非法收取与使用地押金,通过有效途径,归还消费者。对于不足地财产,优先清偿消费者地债权。

五、结语

共享单车的走红不仅使共享经济日益发展,同时也产生了许多的法律问题。其中共享单车的押金就成为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目前,我国存在着巨额押金无人监督管理的状态,一旦平台负责人跑路或者企业经营失败,押金就面临着收回难的问题,最终损失的还是广大的消费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对这一方面还存在着很多的空缺,比如押金退回难,押金监管,押金所有权归属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存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入账与出账的记录体系,以便于查询以及监管。也便于日后建立的监管部门能够根据资金性质和用途进行明细登记,实现有效的资金管理和登记,也可以防止某些平台利用押金的流动而进行不合法的用途。相信在各方共同努力下,共享单车押金上存在模糊的法律问题,终将得以解决。

注释:

①刘静辉,肖扬,薛恒.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法律风险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7(21).

②陈华彬.物权法前沿.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1]邓大鸣,李子建.共享单车押金的性质及其监管问题探究[J].西南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8(04):94-100.

[2]徐宏.共享单车“押金池”现象的刑法学评价[J].法学,2017(12):124-132.

[3]廖子瑜.我国共享单车押金资金池监管的法律问题研究——以OFO共享单车为例[J].法制与社会,2017(24):70-72.

[4]王传薇,田雨.关于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思考[J].中国市场,2017(17):113-114.

[5]张颖.共享单车押金的法律属性[J].法制博览,2017(30):198+197.

[6]柴丽.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及原则[J].法制与社会,2008(1):113+115.

[7]熊伟.论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J].法学评论,2002(04):32-39.

[8]王英州,张仁伟.动产租赁期间天然孳息归属的理念探索[J].绥化学院学报,2015,35(02):34-37.

[9]唐芬.共享单车管理中的行政执法问题探析——基于对北京、成都两市共享单车相关规定的分析[J].行政与法,2017(09):96-101.

注:本文是嘉兴学院校级重点SRT项目“关于共享经济”的法律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指导教师:胥玲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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