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构成要件

2018-01-22 19:18迟临姗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恐怖组织恐怖主义法益

迟临姗

中国民航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300

恐怖主义犯罪并不是一个具体的犯罪,而是一类犯罪的统称。民航恐怖主义犯罪则是指发生于民用航空领域的恐怖主义犯罪,在日益增多的恐怖袭击事件中,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成为典型。现阶段对于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则更偏向于实践性,国际社会总结了频发的民航恐怖事件,已达成多项关于打击民航恐怖主义的公约与决议,对某一项或某几项犯罪行为做出了规定,如劫持人质、劫持飞机、危及飞行安全、恐怖爆炸,以及虚假传递民航恐怖信息等,均有具体的规定。[1]但学术界并未对民航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学理上的总结,对于逐年呈多发态势的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来说,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分析,更有利于其治理和预防。

一、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客体要件

犯罪构成的客体要件包括本罪所侵犯的法益和对象。首先,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其所侵害的法益不仅包括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公共财产权和私人财产权,还应包括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最严重的,则是会危害特定国家的国防利益以及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其次,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并不只限于具有特定意义的公众人物,也包括公共群体,即享受民用航空服务的一般的公民。

(一)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法益方面

首先,结合以往的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案件,民航恐怖主义犯罪带有极高的政治性,国家安全与主权的独立是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之一。一方面,犯罪主体企图通过这种暴力恐怖的形式来宣泄自己的仇恨和不满,显示他们的客观存在,以达到对国家和政府进行的政治报复和要挟;另一方面,他们又试图通过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来公开他们的政治主张,影响群众的政治观念,以期改变国家的政治进程、达到他们的政治目的。

其次,民航恐怖主义犯罪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暴力活动,其行为方式是蓄意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因此这一类犯罪同样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或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严重的物质财产损失,因此,他人的生命与财产权利也是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所侵犯的法益。

第三,民航业是公共运输业的一种,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会造成航空器或航空设备的倾覆、毁坏,从而引发航空器坠毁等严重的交通运输事故,因此,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所侵犯的法益也应当包括交通运输安全。

(二)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对象方面

在以往的民航爆炸恐怖犯罪活动中,犯罪人多以政治人物为目标,例如,1987年黎巴嫩总理座机爆炸事件致使卡米拉总理身亡。但由于政治人物的出行越来越受到重视,其保护和防范的力度不断增强,措施更严密,甚至于能够做到滴水不漏,因此以政治人物为目标的民航爆炸恐怖犯罪变得难以得手。

而与之相反的是,袭击平民则更容易,更易于得手。机场作为交通繁忙之地,人员聚集,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民航乘客日趋平民化,而民航爆炸恐怖犯罪的目的既追求恐怖行为的简单化和成功率,又追求恐慌和伤亡程度的最大化。因此更多地选择平民作为施害对象和目标符合恐怖分子的选择标准,这样使恐怖分子的目的更易于达成。

二、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客观要件

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以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作为其最鲜明的特征,这类犯罪的攻击目标非常广泛,无法预测,后果极其严重但又难以控制。

(一)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手段

魏尔曼对恐怖主义所下的定义是“使用或企图使用恐怖作为强制的手段……恐怖主义常常要诉诸暴力,因为暴力是制造恐怖的最有效的手段之一。”[2]恐怖主义犯罪最明显的特征是滥用暴力,在民航领域中的体现则是大家熟悉的劫机、炸机、绑架等暴力行为,然而这种暴力并不一定是激烈的、显而易见的,更有可能是隐藏的、不易察觉的。特别是随着生物技术、化学技术、核技术等现代高科技的出现,在给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多的材料和方便的同时,也展现了这些技术巨大的破坏力。民航业需要绝对的安全保障,任何破坏因素都有可能影响到民航安全,而高科技破坏装置变得越来越微小,智能化程度越来越高,杀伤力越来越大,伪装越来越巧妙,越来越易于携带和藏匿。犯罪分子将其应用于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中,一旦得逞,其破坏力之巨大,危害之严重,无法估量。

(二)目标广泛且带有象征意义

恐怖主义犯罪的特征之一就是通过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来制造恐怖气氛,对一定范围内的大众造成心理压力,产生不安全感。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是航空犯罪中最为极端的一种行为,其目标既是不确定的,又是广泛的。从案例中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犯罪分子在实施恐怖行为之前,会审慎选择其行动所针对的目标,根据其所期望的恐怖程度、危害以及影响,恐怖组织或个人会选择不同的目标。“9·11”事件便在这方面达到了登峰造极,不仅将人、飞机和纽约双子塔同时作为对象,又将飞机作为爆炸物,撞击世贸大厦,造成机毁人亡,闻名世界的美国地标式建筑双子塔也顷刻坍塌。

(三)不以发生严重民航安全事故为要件

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目的是制造恐怖氛围,使公众陷入恐慌状态,无论是已然发生的民航安全事故,还是未发生的,都有可能达到这种目的;因此应当倾向于将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作为危险犯来对待,即以使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蒙特利尔公约》第一条戊款说明“传送明知是虚假的情报,从而危及飞行中的航空器的安全”也属于航空犯罪的一种。同时,我国《刑法》第291条第1款也规定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因为传播这些虚假的情报和信息不会发生重大的伤亡事故,但它可能会导致航空器紧急迫降,从而影响航空秩序,对飞行安全造成重大的危害,还会浪费大量的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

三、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观要件

恐怖主义犯罪有一个基本的模式,即有两个目的:直接目的是次要的,而间接目的才是真正重要的。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间接目的是犯罪分子真正的目的,比如带有政治性或社会性,亦或是宗教问题上的诉求;而直接目的则是制造社会恐慌,威胁空防安全。

(一)以政治或社会诉求为间接目的

绝大多数定义是认可恐怖主义是带有政治目的的,也可称为政治主张。例如我国发生的“劫机第一案”,即卓长仁劫机案,卓长仁为逃避其因经济犯罪的制裁而企图逃亡台湾,其间选择了当时与中国还为建交的南朝鲜(即韩国)作为中转站;这一系列的目的带有明显的政治色彩。[3]此外,恐怖主义几乎都是在极端思想的主导下产生的,而这种极端思想在一些民族与宗教的文化传播中尤为盛行。当前社会形势下,民族、宗教势力间的矛盾不断升级,已经渐渐演变为一种带有严重暴力色彩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特别是在我国的新疆、西藏等少数民族聚集区,正面临着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宗教极端势力的威胁,2012年发生的“6·29”新疆和田劫机案也说明了极端思想指导下的恐怖主义正在向民航领域渗透。

近年来,随着社会矛盾的变化,从政治目的中分化出了一种以寻求某种社会诉求的社会性目标,也就是说,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可能只是想要影响或反对某一具体的微观的社会政策,甚至只是为了发泄自己社会生活上的不满与敌视情绪,例如出于仇富心理或情感问题而引发的报复社会的情绪。这样的民航恐怖主义犯罪所突出的显然已经不是政治性,而是非常强烈的社会性。这种情况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无论是在宗教国家还是非宗教国家,都是客观存在的。

(二)以制造社会恐慌为直接目的

使社会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恐惧、焦虑、不安、担惊受怕的心理,是恐怖分子或者组织的直接目的,也是其策略之一。[4]恐怖活动具有宣扬性,即为了使其间接目的达成而必须将其制造的恐怖行动为多数人所知,对于暴力心生恐惧是人之常情,一旦社会陷入大规模恐慌,犯罪分子便可以这种方式争取到与真正的目标人物的对话权,有助于其达成他的政治目的,即间接目的。目标明显、人群密集、易攻击、影响力大的特性,使得民航领域越来越受到恐怖分子的重视,他们只需要较少的投入就可以制造足以使社会陷入恐怖氛围的事件,从而为其间接目的的实现做出铺垫。

四、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

民航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与民航领域相关的恐怖犯罪行为,依据国际、国内刑事立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组织或人员。恐怖主义犯罪是一类需要密切配合和严密筹划的犯罪,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因此,民航恐怖主义犯罪主体存在组织化的倾向。

(一)恐怖组织

恐怖组织是一些反社会和反国家的人的集合体,他们有组织、有目的对人民和对国家进行惨无人道的恐怖行动。相比于其他普通刑事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强调组织的重要性。世界上已经发生的具有相当影响的恐怖袭击,都是一些具有强大武装能力的恐怖组织策划的。恐怖组织具有人员数量庞大、组织程序严密等特点,从人员的招募和训练,以及行动计划的制定、目标的选择,到最终实施,都需要恐怖组织的协调,此外,组织可以提供强大的物质支撑,这使得其行动计划更容易实现。

(二)恐怖人员

恐怖人员包括两类个体,一是隶属于某一恐怖组织或为恐怖组织的活动提供过帮助的成员,二是独立策划、实施恐怖行动的恐怖分子。自美国“9·11”事件后,国际社会普遍提高了对恐怖主义的关注,反恐力量也有了显著增强,传统的恐怖活动方式受到限制。“独狼”式恐怖主义活动受到恐怖分子的青睐,即某个人拿着可以实施大规模杀伤式武器行凶,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恐慌。[5]其中,“独狼”即指恐怖人员,他们可能是在恐怖组织的授意下实施恐怖行动,也有可能完全由其自行策划而实施。除“独狼”这一类实行犯之外,对于参与、资助恐怖组织或恐怖组织的犯罪活动的人员,即帮助犯,也应当被认定为恐怖人员。

五、结语

从犯罪构成的角度对民航恐怖主义犯罪进行定义是研究相关国内法律法规以及国际公约的基础,科学地对民航恐怖主义犯罪进行理解,准确把握民航恐怖主义犯罪基本构成要素,是推进我国反恐立法工作、加强民航安全保卫工作的需要。

[ 参 考 文 献 ]

[1]文怀朝.预防和惩治国际恐怖主义犯罪问题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5.1.

[2]依高.普里莫拉兹.恐怖主义研究——哲学上的争议[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39.

[3]唐燕文.我国航空恐怖主义犯罪研究[D].华东政法学院,2006.27.

[4]邵欢迎.恐怖主义概念研究——以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定义缺陷为切入点[D].华东政法大学,2016.30.

[5]李吉阳.“独狼”式恐怖主义活动治理探析及对我国的启示[J].北京警察学院学报,2016(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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