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研究
——基于对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的实证调查

2018-01-22 19:18许晓童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扬州市服刑人员矫正

许晓童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一、社区矫正概述

(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执行方式,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将犯罪人置于监狱中限制其自由而是将罪犯放置在普通的社区中进行改造。通过这些改造,罪犯能够在刑期满之后重新适应社会,降低再犯罪的可能性。

(二)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

国外社区矫正的实践起步较早,最早是1953年于英国伦敦设立的“教养院”,以及1956年于荷兰阿姆斯特丹设立的阿姆斯特丹劳役场,是社区矫正这一相对自由的刑法教化形式的雏形。前者强制收容扰乱城市秩序的流浪汉、乞丐、妓女,规制他们的生活习惯并强制其劳动;后者是专门收容男犯的劳役场,男犯在内从事伐木等体力活,表现较好的服刑人员可以学习技术活①。

美国的立法权分为州立法权和联邦立法权,因此美国的社区矫正由于其立法权分为联邦立法权和州立法权的特点导致其联邦和各州都有专门的从事社区矫正的机构。

英国的社区矫正主要由各种矫正令组成,由法官对罪犯的情况酌情进行处理,可以适用一项或者多项矫正令。

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研究起步较晚,而相关立法最早是从2003年开始的。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标志着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开始。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明确规定了实行社区矫正的三种情形,即管制、缓刑和假释。2012年1月10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2年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社区矫正制度。

截止2017年,我国现有社区服刑人员逾70万人,全国60%多的县(市、区)建立了社区矫正中心。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83036人,社会志愿者672003人,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期间重新犯罪率一直处于0.2%左右的较低水平。②

二、对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的实证研究

(一)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概况

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坐落于风景秀丽的瘦西湖畔,占地面积约2500平方米,是在扬州市司法行政干部培训中心旧址上改建而成,于2014年10月28日正式投入使用,该中心主要包括矫正监督管理区、教育矫治区和社区矫正指挥中心三个部分。作为市一级的社区矫正中心,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管辖扬子津社区、文汇社区、八里社区、朴席社区等五个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截止2017年11月共有服刑人员80多人。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定期为矫正服刑人员举办各种活动,如普法学法活动以及心理讲座,帮助服刑人员完成改造任务,使得他们在矫正期限届满之后顺利回归社会。

(二)对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部分人员的访谈

实证调研阶段,笔者在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的工作人员的带领下走访了中心所管辖的各区司法所,了解在矫人员的基本情况以及需要遵守的相关规定,和他们一起参加了社区矫正中心组织的各种活动,并且询问了他们在矫正期间所遇到的困难与不便,重点访谈了四个服刑对象,下文以A、B、C、D以及E代称。

A是成年人,因为在担任会计期间虚开增值税而构成虚开增值税罪,最后被判处缓刑。当问到在矫正期间所遇到的问题,A反映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就是工作上的问题。A在判决生效后更换了工作,而这份工作是有关贸易的,和A的专业也相关,这份工作需要经常跨市出差,入矫人员一般情况下是不能离开居住地,而请假制度相对比较严格,只有极为特殊的情况才能请假。A在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服刑,因此不能离开扬州,而A为了避开这个问题所以不得不辞去这份工作。第二份工作是也是与贸易相关的,也需要经常出差,但是不需要经常离开扬州市出差,但是这份工作的问题在于出差的区域经常在扬州辖区边缘的城镇,而目前对于矫正人员的定位采用手机定位的方式,这一方式存在着一定的误差,因此当出差到边缘城镇的时候系统可能就会误报,判定其离开扬州市,警告次数多了之后可能会导致矫正人员收监,因此A不得不又辞去第二份工作。A的第三份工作是最普通的文员工作,基本不需要出差,但是这份工作也遇到了困难,因为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期间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中心报道,同时也要参加社区矫正中心的各种活动,而参加这些活动就需要向主管领导请假,但是请假次数过多影响到正常的工作,而为了保证A的隐私就A犯罪的情况只有公司总经理知晓,其他员工并不知情,长期多次请假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秩序,进而会影响到A的工作。

B也是成年人,在扬州从事个体生意。B在扬州期间因为交通肇事构成交通肇事罪,缓刑期间在扬州市社区矫正中心入矫。与A的情况不同的是,B不需要进行出差,但B是临近W市人,由于B不能放弃在扬州市的生意,因此只能把扬州市作为居住地,而B的家庭和亲人都在W市,不能搬到扬州市,这就导致B在正常情况只有春节才能能回W市,而在社区矫正实践过程中对于请假的事由规定较为严格,一般直系亲属的婚丧嫁娶才会得到批准,这就使得B和家人长期处于分居。

C、D和E均是青少年。C因为在利用网盘贩卖淫秽物品而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学校尚未对其进行处理。D与其同学威逼比其年龄小的学生写下欠条,之后要求这些写下欠条的学生还钱而构成敲诈勒索罪,学校将其劝退。E在吃饭的时候和邻桌发生冲突构成聚众斗殴罪,学校直接将其开除。当与这三人谈到人生发展的时候,C的愿望是当兵但是已经无法再入伍;D之前在学校学习的是食品制作专业,但是目前的现状是被学校开除而不能考取相关证书;E是三人中年龄最大,被学校开除之后一直在社会混迹,频繁更换工作。这三人都表示,在他们被判处刑罚之后没有相关机构、组织和志愿者为他们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心理辅导以及复学帮助。

三、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社会力量的参与不足

C、D、E服刑人员在社区矫正过程中缺少社会组织的帮助来看,社会支持在社区矫正的过程中是缺位,而目前相关的立法仅仅只有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中的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了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而对于具体如何进行相关的帮助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刑罚执行过程中公民参与意识缺乏

由于受传统的刑罚观念的影响,公民表现为对刑罚的执行呈现出被动参与的现象,而不是主动参与,这就导致公民没有意识到在社区矫正中所处地位以及影响。

四、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的完善

(一)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前文已经提到,目前我国对于社区矫正的立法是不完善的,并没有明确规定社会力量的参与方式和途径,而且也没有进一步细化社区矫正的管理制度,这就要求尽快制定《社区矫正法》,从而使得社会力量的参与得到规范指引。

社区矫正的最终目的是使得罪犯能够尽快完成改造,使得其重新回归社会。而无恒产者无恒心,因此要使得入矫人员重新适应社会就必须要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这就需要制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受在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

(二)增强社会力量的参与意识

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仅仅依靠法律法规的引导作用是不够的,还需要增强全社会的参与意识。要在全社会宣传社区矫正的相关知识,增强普通民众对于社区矫正的认识,使得民众认识到要使得罪犯通过社区矫正完成重新回归社会的任务则需要每一个普通公民参与到刑罚的执行中来。

学生群体由于其具有特殊性,所以可以先从提高学生群体的参与意识来进行。例如可以鼓励高校和社区矫正机构的结对,由高校提供志愿者以及专业的知识,社区矫正机构可以作为实习基地,在这个过程中,学生群体的参与意识可以得到提高。

[ 注 释 ]

①王敏.矫正基本原理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

②全国社区服刑人员突破70万人[EB/OL].http://www.xinhuanet.com/local/2017-01/16/c_1120316247.htm,2017-1-16.

[ 参 考 文 献 ]

[1]张绍彦.社区矫正的现实问题和发展路向[J].政法论丛,2014.01.

[2]匡敦校.中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5.01.

[3]赵秀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以云南省丽江市W社区为例[D].云南民族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6.

[4]高蒙蒙.社会工作介入犯罪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现状研究——以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法院社工站为例[D].南京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6.

[5]钱洪.吸毒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介入——以无锡A街道为例[D].南京农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6]谢忠峰.社区矫正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以我国某省为例[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7]赵倩男.司法社会工作介入青少年犯罪社区矫正的研究——以KL司法所为例[D].吉林大学硕士毕业论文,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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