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风险社会背景下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应对

2018-01-22 19:18孙业礼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集资借贷

孙业礼 靳 来

云南经济管理学院,云南 昆明 650104

网络借贷属于是新兴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其进入中国之后,为中国的金融创新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随之而来的网络借贷问题与风险越来越突出。据统计,到2016年9月为止,我国已经有4160家网络借贷平台,其中1879家网络借贷平台存在跑路或异常,有许多的网络借贷平台甚至涉嫌多种犯罪行为其中包括:集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我们应当怎样利用刑法及其威慑作用对网络借贷的风险进行控制,指导网络借贷的健康发展,震慑网络借贷的相关犯罪行为这是我们必须要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网络借贷的概述

网络借贷最早出现在英国,在美国得到兴盛,然后进入到中国。网络借贷从概念上来分析,它泛指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个体与个体或者个人与企业间进行的资金融通等经济活动。网络借贷平台,为借款人和贷款人(投资人)提供与借贷有关的需求信息和各种服务,并在平台的协助下完成具体的交易操作,贷款人(投资人)以信用贷款方式直接将资金贷给借款人,金融脱媒,缩减借贷成本。而网络借贷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工作,就是利用自身的网络平台的信息优势为投资人和借款人提供一系列服务,比如说:借贷双方的信息确认(征信水平)、借贷信息交互传播以及其他类型的借贷交易的辅助服务等。网络借贷平台只提供中介服务,它本身不涉及债权或债务,一般也没有担保服务。现阶段的网络借贷平台,其所提供的服务非常的全面,主要包括:发布借款方和贷款方具体需求的信息发布、验证借贷双方的征信水平、与借贷相关的法律类辅助服务、协助追偿逾期的贷款等。伴随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其平台模式早已突破单纯的信息中介模式,在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网络借贷平台的自有资金是可以适当参与借贷的。

现阶段,我国的学术界对与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主要学说概括起来分为三种。第一种:金融机构,这种观点认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发展的基础民间借贷再次基础上融入互联网形成网络借贷,其实质是把传统的金融中介机构的资金借贷的业务流程通过互联网的科技力量支撑来完成的资金借贷,属于是一种新型的金融模式。第二种:中介机构,这种观点认为网络借贷应当隶属于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网络中介,为借贷双方的需求信息提供匹配服务的平台,同时将借贷双方信息利用互联网完成对接。第三种是:复合说,这种观点将网络借贷认为是同时具备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特性,它是兼具有金融与中介机构的双重功能。虽然我国在2016年就颁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强调网络借贷平台须由金融管理机构进行严格监管,但在实际运作方面,网络借贷在一般情况下还是被惯性的认定为信息中介。

二、关于网络借贷犯罪的概述

随着网络借贷在全世界的急速扩张,紧随其后的一系列“破坏性”的问题也越发的明显,假借网络借贷的名义,或者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而进行的非法集资等众多的犯罪行为越来越频繁。和以往类似的犯罪行为相比,网络借贷犯罪形式更具有新颖性,大部分人对这种新型的金融业态的了解并不多,通常是诱惑远高于收益,不法分子通常假借大型项目之名或者金融创新的名义,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从事网络借贷方面的犯罪活动。据公安部相关数据表明,在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中,2015年涉案金额上亿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我国多省份的案件数量同比上涨,尤其是在我国的沿海发达城市,是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区。像“某亚”“某宝”等在全国范围内产生巨大影响的网络借贷非法集资案件对整个国家及社会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此外,还有专业数据表明,在我国,网络借贷发展最早相对最成熟深圳,在2015年度内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的非法集资案件高达38.7%。

三、网络借贷的犯罪类型分析

由于体制和文化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对于金融方面的法律规制差异巨大,不同国家的网络借贷,也有不同的经济地位或社会地位,所以网络借贷的刑法问题也存在差异性,不能一概而论。在我国主要包括下面三种类型的与网络借贷相关的刑法问题。

(一)关于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的相关问题

在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网络借贷所涉及的犯罪行为主要是:经济诈骗、洗钱、集资诈骗、非法经营以及非法吸收存款等非法集资犯罪问题。刑法介入网络借贷现象的时间并不是很长,从全国范围内来看,涉及网络借贷违法问题且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来分析,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四种,在最初阶段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最突出代表,近年来集资诈骗罪的发案情况呈明显上升的趋势。

(二)关于网络借贷中的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

其中网络借贷的中间犯罪行为是指:在通过网络借贷平台,进行资金借贷的过程中并非借贷平台的原因而发生的犯罪行为。通过对相关的案件分析研究后发现,有的是网络借贷平台的离职员工冒用平台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还有的是借贷一方故意利用网络借贷平台进行经济诈骗等犯罪的情况。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是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受到他人利用而发生的,并不是网络借贷运营本身或网络借贷平台整体上形成的犯罪行为。

(三)关于网络借贷的依附型犯罪行为的相关问题

即在发生实质性的网络借贷行为的情况下,在借贷流程发生时依附与网络借贷平台而发生的一系列的犯罪行为。在此类案件中,较为典型的犯罪问题包括利用威胁公布信息、人肉照片、软暴力、非法拘禁等方式进行的暴力催债。比如说,有的大学生无法承受网络借贷平台频繁的电话机短信威胁出现跳楼自杀的情况。从本质上来讲,这一类些依附于网络借贷平台而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并无关联,在多种不同的金融行为中此种类型犯罪行为也时有发生。

四、关于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有关建议

(一)针对与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设立原则

首先,针对与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具有轮廓清晰的理论,对于网络借贷引发的非法集资犯罪行为,刑法要秉持谦抑观念,任何新的行业或新的经营模式形成和发展,其过程都会或多或少的因为法律的滞后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在我国《刑法》作为法律体系的最终力量,滞后性更为明显,这一点对于创新型的经济行为威胁巨大,甚至某些创新型的经济行为最终会由于刑法的强制干预而流产。所以,刑法要秉持谦抑观念。但对网络借贷的中间犯罪行或者及依附犯罪行为,一定要给予严厉打击。

其次,针对于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的工具要进行不断的细化完善。既要对网络借贷的相关立法进行完善。又要对关于网络借贷的刑事立法进行补充和完善,个人人为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入罪条件适当的提高,并将欺诈罪列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限定集资款项使用用途以及回报率。有少数学者建议取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是这与我国现阶段的金融管制框架是不符的。

(二)实践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路径分析

我们从两个角度来尝试网络借贷刑法规制的实践路径,一是一般化角度,由最高法通过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的形式实施规制。二是从具体角度,由法院利用个案衡量进行具体规制,这是由于从表面来看,许多案件存在相似性,但是证据事实的架构并不是同一法律后果。

五、结语

前文先以网络借贷以及网络借贷犯罪进行了概括性阐述,然后将网络借贷的刑法问题按照类型化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建议,希望能够为风险社会背景下网络借贷犯罪的刑法应对贡献微薄的力量。

[ 参 考 文 献 ]

[1]张惠萍.P2P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7(11).

[2]韦佳.网络借贷的刑法规制[J].商,2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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