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2018-01-22 19:18曾祥菠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贸易案例

曾祥菠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191

一、版权贸易基本情况介绍

版权贸易是以版权为标的的交易活动,是与版权有关的经济权利的转让与许可。具体地讲,即版权所有人与作品使用人之间,就有偿转移某部作品之版权中的某项或几项财产权进行的法律行为。版权贸易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图书贸易,图书贸易的标的物是有形的财产——已经完成出版印刷的图书,而版权贸易的标的物则是无形的财产权利——版权。①版权贸易以主体和客体是否具有涉外因素为标准可以将其划分为国内版权贸易和国际版权贸易两种,广义的版权贸易包含国内、国际这两种情形,狭义的版权贸易仅包含国际版权贸易。本文中所探讨的版权贸易即指狭义的概念,它包括版权引进和版权输出两个方面。②

长期以来,我国的版权贸易引进量都远大于输出量。版权贸易本身是一个商业过程,但其中涉及了很多法律问题。以最近几年大幅增长的版权输出为例,一部作品想要成功输出首先需要这部作品的题材本身是具有原创性和世界性的,其次,国内出版商还要在国外市场上对这部作品进行广泛地宣传并选定合作的外方出版商,最后,双方才能通过谈判订立合约并执行,从而完成一个完整的版权输出过程。在这个完整的过程中,最后一部分订立合约的过程是整个流程中涉及法律问题最多的部分,版权贸易中的一些核心法律问题也都集中于此。所以,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案例的研究探析这一过程中经常出现的法律问题和主要争议点,并尝试着提出一些针对性的措施来预防和解决这些常见问题。

二、版权贸易中的引进和审批手续问题

在版权贸易中,一个极易产生纠纷的问题与引进和审批手续相关。由于我国大陆地区特殊的文化管理制度和文化作品引进审查制度,实践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中方被授权人在与外方代理商签订了版权引进合同后,却由于相关作品未能如期通过广电总局或其他有权机关的行政审批而未能上映/出版,或未能如期上映/出版,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争议。这个问题其实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其一是在实质的层面上,如果相关作品因未能如期通过行政审批而未能(如期)上映/出版,责任应当由谁来承担?其二是在办理流程的层面上,相关的审批手续应当由谁负责办理?这两个问题看上去很相似,实则涉及了两个非常不同的方面,第一个方面涉及的主要是作品的内容,当然,这里的内容既包括思想性的内容,也包括技术性的内容,而行政审批则包括电影审查、图书审查等一系列文化作品审查制度。第二个方面涉及的则主要是非实质性的东西,即办理上述审批手续的义务应当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就第一个问题而言,笔者查阅了数个相关案例,其中,审理案件的法院通常认为,依据《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精神,权利人方面提供的影片、书籍等应该能够达到我国大陆地区的播放、出版标准,即通过政审和技术审核,中方被授权人对此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也就是说,对于版权引进贸易来说,外方著作权人或代理商通常有义务提供符合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的作品,如果该作品因实质内容上的原因未能如期通过行政审批而未能(如期)上映/出版,责任应当由权利人或代理商来承担。比较典型的案例如香港泰吉影业发行有限公司与香港万臣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上诉案③,在该案中,香港泰吉影业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万臣公司为被授权人,万臣公司在收到合同约定的15部影片母带后将其送交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直属单位电影卫星频道节目制作中心进行技术审查,其中《女儿当自强》等12部影片审查结果为技审不合格。后万臣公司将该母带送还香港泰吉影业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修复,但泰吉影业未在约定时间内修复完成,故万臣公司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尾款。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两审法院均认为,权利人香港泰吉影业提供的影片应该能够达到我国大陆地区的播放标准,即通过政审和技术审核,被授权人对此支付相应的合同价款,而本案中的被授权人万臣公司在依约取得的影片母带存在瑕疵无法通过技术审查的前提下有权拒绝履行支付尾款的合同义务。将法院的这一判断标准抽象化即可发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依据《著作权法》和《合同法》的精神,在版权引进贸易中,权利人方面有义务提供能够达到我国大陆地区的播放、出版标准的影片、书籍等应该,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就第二个问题而言,笔者也查阅了数个相关案例,但结论与上一个问题有所不同。相对于内容而言,审批手续办理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在实践中并没有形成相对统一的标准,法院的第一判断标准是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则往往会根据合同履行的实际情况和行业惯例进行判断。比如在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盛世骄阳公司)与俊雅国际有限公司(简称俊雅国际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中④,虽然《版权授权协议》约定俊雅国际公司提供的电视剧应当符合我国强制性法规的规定,但并未约定俊雅国际公司应当负有办理相应电视剧作品的引进、审批等手续的义务,所以法院最终认定对盛世骄阳公司主张的俊雅国际公司负有办理相关进口、引进审批手续的法定义务不予支持。

三、小结

综上所述,在版权贸易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一些重要的细节条款应当充分协商,明确权利主体证明其具有主体资格的方式,详细约定权利证明文件的种类、数量、形式乃至格式等细节。同时,对于引进审批手续的相关条款也应当充分重视,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审批手续应当由谁来办理等问题,使得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都能够有据可循,有约可守,从而减少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风险。

[ 注 释 ]

①徐建华,叶新.版权贸易教程[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8.

②徐建华,叶新.版权贸易教程[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7.

③该案为北大法宝推荐案例,案号为(2011)高民终字第39号,【法宝引证码】为CLI.C.829371,本案经过了两审终审,终审法院为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为2011年5月6日.

④该案为北大法宝中的推荐案例,案号为(2012)高民终字第919号,【法宝引证码】为CLI.C.891695,经过两审终审,终审判决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审结日期为2012年10月25日.

[ 参 考 文 献 ]

[1]徐建华,叶新.版权贸易教程[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12:7,8.

[2]中国版权年鉴委员会.中国版权年鉴2014[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247,249.

[3]姜汉忠.版权贸易十一讲[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0.

[4]王迁.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

[5]夏卡莉.中国图书版权贸易分析研究[D].武汉大学,2004.

[6]北大法宝.推荐案例[EB/OL].http://www.pkulaw.cn/Case/,201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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