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权问题研究

2018-01-22 19:18毛文睿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共管抚养权抚养费

毛文睿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法律应当对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保护作出完善的法律规定,保障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利益。每个家庭的破碎破坏的不仅是夫妻两个人的感情,尤其会给未成年子女从心理上造成终生的影响,因此,法律应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作出明确的界定,来保障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益。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问题的有关规定成为必要。本文通过对法律对离婚案件关于子女抚养问题有关规定进行探讨,以期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有关法律规定。

一、子女抚养权的概念及归属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抚养权有如下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即可以理解为,父母在离婚之后仍然对子女的教育和生活方面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抚养权是基于父母对待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父母基于抚育义务需给予子女生活上的帮助来实现抚养权。

二、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变更

首先,抚养权变更根本条件在于父或母一方本身的抚养条件变化为前提,否则根据《婚姻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有利于子女健康生活成长,法院会着重考虑子女维持原生活基本不变原则考虑子女跟随哪一方生活更合适。变更抚养权由父母双方协议,若无法达成一致,则可依据相关条款向法院申请变更,法院会依据当事人双方的实际生活状况和收入情况作出是否变更的裁决。该申请可以由一方提出可以双方提出,对于已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也有权利向法院提交申请。

三、完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制度

(一)对离婚协议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

法律应当保证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最大化原则,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和法院要进行实质性审查来保障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抚养权、抚养费的内容,提高法律工作人员的法律职业素养,实质审查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子女的需求等方向,细致考量其经济情况来判断抚养费的金额。当发现抚养费不足以支持子女的正常生活,应由父母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作出相应裁决。

(二)完善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支付标准

第一、查明父母双方实际收入充实抚养费基数。目前人们生活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状况日益改善且不必依附基本固定工资收入,为了提高家庭生活质量,夫妻双方会拓展其他途径来增加个人实际收入。即夫妻双方各自的除基本工资之外的额外收入也应被算作抚养费基数如:分红基金、股息、奖金、保险等。从而保障子女的生活水平。

第二、设定抚养费最低支付标准。笔者认为应对双方达成共识的抚养费作出一个最低标准的协议,目的在于可以保护未成年子女在今后的生活学习中可以维持原来的正常生活方式,尽量降低子女对于未来生活的抵制心理。但是这个最低标准是日趋变化的,最低支付标准应随着父母经济来源、子女身体状况、子女受教育费用逐年增长的情况而变动。达成最低标准协议后,可以确保父母双方的正常生活的同时也避免出现父母一方经济出现问题并不能支付抚养费而无法确保未成年子女的正常生活需求。

(三)建立未成年子女成长基金共管账户

在夫妻双方离婚后,建议经济条件较好的夫妻协商约定在银行建立一个共管账户,双方分别给出一部分钱款存入账户,用这部分资金作为子女的成长基金存入共管账户。该账户作用在于保障子女未来成长包括基础生活需求方面、教育方面以及医疗等涉及子女人身成长方面的需求。对于共管账户的用途仅用于子女的生活,并在每次存取款项时做好相应的记录,以避免其他矛盾的产生。

四、结语

离婚后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会从心理或者个人情绪上产生巨大影响,会出现抵制父母一方、拒绝与人交往、孤僻等问题,甚至未来对社会产生报复心态。这不利于子女今后组建的家庭同时也不利于社会的长远发展。离婚现象现阶段在中国越来越普遍,家庭分解后孩子的教育问题是社会应该高度重视的,避免子女一直处在父母离婚的阴影之下。保护子女的成长是父母双方的义务,不该因为父母之间的问题影响孩子今后的生活,反之,我们应尽快加强法律建设,尽可能降低对离婚家庭孩子的伤害,促进其拥有健康的环境成长。

[ 参 考 文 献 ]

[1]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2]曾钦骎.探望权制度之完善[D].西南政法大学,2014.

[3]吕国强.婚姻家庭案例精选[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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