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材料许可中公开透明原则的确立

2018-01-22 19:18刘小云刘云祥
法制博览 2018年13期
关键词:安全法许可法国

刘小云 刘云祥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00

对于核材料许可中的公开透明原则的说法,起初来源于法国2006年颁布的《核透明和安全法》。在前苏联切尔诺贝利事故和美国三里岛核事故之后,引发了公众对于核安全的恐慌,并引起了法国社会对于核安全的大讨论。公众在辩论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立法的进展,公众对核能周期性的质疑、舆论对核能的意见分歧也促使公众要求该领域信息透明。在此背景下,《核透明和安全法》于2006年6月1日经参议院二审通过并最终于2006年6月13日颁布。

《核透明和安全法》将法国核安全局确立为一个独立的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原有的核安全和辐射防护总局以及地区监管部门,统一负责法国民用核活动的监管。《核透明和安全法》第4条规定,核安全局的三个主要职责是:制定法规、监督检查(包括技术审查)以及信息发布(包括应急情况);核安全局负责向公众及相关方面通报信息,尤其是通过其定期杂志《Contrle》和网站①。此外,每年的年报对公众公开,并向议会汇报其活动、任务以及法国核安全和辐射防护的状态。法国的核透明监管制度日益成熟,相关法律明确了公众对核监管信息的知悉范围,确立了核监管的具体机构和核信息对外公布机构,且在核工业发展进程中不断完善了公众知情权的相关规定,扩大了公众知情权的范围和内容,使公众监督在核监管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也达到了《核透明与安全法》颁布之初的基本目的,公众对于核发展大多持支持态度,事故造成的恐慌也不再成为法国核发展的阻碍②。

法国核行业起步早,发展迅速,曾仅次于美国,是核发展大国。2008年底核电占总发电量的比例高达77%,是法国电力的主要来源。③这不仅得益于其日臻成熟的核技术,更得益于《核透明和安全法》化解了社会矛盾,赢得了公众的支持。

在中国核发展的实践中由于早期核能利用的军事属性,使得我国核行业领域保密成为一种习惯,而非信息公开。实际上,由于核发展事业本身的特殊性,核信息的公开比其他领域的信息公开更为重要,法国的《核透明和安全法》也是对核信息公开做出了更严格的要求。从习惯的保密到主动严格地公开这需要一个很大的转变,但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在民主社会无疑是必要的,否则的话只会导致更多的项目中途夭折,从而使企业和政府遭受重大损失,或是项目失去监督而危及核安全。

核材料许可作为国家对核材料这种特殊物质的规制工具,既是出于国家安全监管的需要,也是对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保护,在核材料许可中,包括了核材料生产、销售、使用的各个环节,而其各个环节均有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安全,因此,在核材料许可中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尤为必要。我国对于核材料许可制度规定最为详细的是1987年制定的《核材料管理条例》,年代久远,相关规定并不能适应当前核发展要求,当然也没有关于公开透明原则的规定。公开透明原则旨在保障公众参与权,从立法到许可程序,再到后续监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等。对于公开透明原则在核材料许可制度中的应用主要为以下两点:

(1)定期向公众发布许可及监管情况。公开透明原则的关键是政府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核材料许可中要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仅凭公众申请信息公开是不现实的。核材料许可信息公开应当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且因其本身的特殊性,对公众公开的信息应经过严格审核,对于许可内容、许可范围、许可期限、许可后续监管情况以及因许可受到处罚的执行情况等内容,将核材料许可的相关信息定期予以公布,由公众进行查询监督。

(2)实现多途径监督。当前行政公开的相关信息公布于当地政府官网,对于公布方式也处于不断探索阶段,逐步出现了在统计年鉴、政府公报上用数据形式显现的方式。当前与群众生活最为贴近的微博、微信等平台都有各政府机构的官方账号,对于核材料许可的相关信息也可尝试于此公布,方便人民群众的同时也是丰富了人民群众的监督方式。当然行政许可的其他传统公开形式也应继续保留,方便各类人群,实现多途径监督,采用亲民便民的方式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 注 释 ]

①谢青霞,花明.信息公开与核安全——以法国<核透明与安全法>(TSN)为视角[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01).

②程荃.欧盟核安全法的新发展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时代法学,2012,6,10(3).

③杨月巧等.国外核安全监管探讨[J].防灾科技学院学报,201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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