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制度

2018-01-22 11:21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0期
关键词:出庭作证刑事案件证人

董 杰

(316021 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 浙江 舟山)

一、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现状

(一)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立法,对这方面的规定,也都是参照于目前现有的各个法律和规章制度中,结合不同层面的法律中的相关规定指引和引导证人保护制度的实施。本文以宪法和实体法层面为例。

一是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1条第2、第3款是当前我国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法律根本依据,但是这些内容中大部分是对于公民出现控告,申诉和检举等几类主要行为举例,且面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出现了侵权而进行相应的处理,并没有直接针对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保护。

二是实体法层面。实体法层面的主要法律有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两个基本类目,其中都有一些关于证人保护制度内容描述。《刑法》第247条主要是对刑讯逼供罪进行了规定。第254条和第308条也有相关的规定,第254条所针对的也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第308条则是正面直接对证人保护提出的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于证人保护也有相关提及,其第20条规定,如果有出现对于证人和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要从重进行处罚。在刑事案件中,对于证人保护制度的落实实施,很多都是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落实的。

(二)司法现状

当前,司法现状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率低。前文已有相应的叙述,对我国刑事案件的发展历史观察后发现,出现证人被打击报复的现象非常多,并且不断的呈上升的发展态势。上世纪90年代,全国每年出现对证人打击报复致死致残的案件不到500件,而截至2014年底,这一数据已经增长至1200多件每年。而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并呈现出证人出庭率越来越低的现象。

二是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性。从法律的义务角度来说,证人目前所提供的证言是帮助案件进行真相的查明,以便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形式秩序,保障人们的合法权益。但是刑事案件,一个共性特点就是有着社会危害性,严重者甚至危害到国家安全、全社会安全,这类刑事案件的犯罪主体,大部分都要判决为死刑或延迟无期徒刑等刑罚。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其进行犯罪认定十分重要,所以他们会不择手段的对即将会为他们定罪的证人进行打击报复,这种报复甚至是疯狂的、毫无人性的。所以,这样的情况下证人选择出庭,要考虑的因素就很多,他们虽然要维护社会的正义和公平,但是也是要保护好自己和近亲属。特别是在当前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特别是在当前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够完善的条件下为了弘扬社会和谐稳定而出庭作证的。由于在一些刑事案件里面的证人,他们的身份只是刑事案件的诉讼参与人,本身和刑事案件并没有什么直接的关系,在这样的思想作用下,刑事案件不管怎么和他的关系都不是特别大,或者是不存在更深层次的利益纠葛,因此可以认定为证人在进行出庭作证时,实际上是一种舍己为人的高尚精神。

二、刑事案件证人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制度操作性有待提升

前文已述,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完善的证人保护制度,从司法实践上说,还存在着操作不便的问题,因此给法律制度的操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缺乏专门立法。世界上很多的地区和国家都有自己的证人保护相关制度,而我国直到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制度,一些较为分散的,对于证人保护的规定尽管可以为证人保护制度带来一定的法律参考,但由于各个法律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制作相关法律规定时,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就直接导致在刑事案件中对证人保护制度的运用出现相应的问题。

二是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适用刑事案件的范围相对较小。《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国家相关机关对证人的安全保护符合的条件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对这一内容分析能看出,这类刑事案件都有着相同的共同点,都对国家利益和合法权益进行严重危害,也都体现了强大的组织和危险性,并且危害了人们的人权和国家主权,需要通过国家的法制力量遏制这一行为。这些共同点都会影响到如果司法机关未将案件进行彻底铲除,就必然会使犯罪分子进行打击和报复行为,进一步危害到了人们的基本权益,以及全社会的和谐稳定。但是观察后发现,这些规定在严重犯罪后面规定只是多加了“等”字,尽管从字面意思上说,包含了别的各种刑事案件,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并没有将其进行有效的运用,这样导致一些案件的证人反而在法律的保护序列之外,体现了一定的狭隘性。

(二)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健全

当前,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还不健全,不仅仅是限于对证人的保护,还包含对于证人及近亲属的人身和财产等安全保护都还不够健全。首先,证人及亲属的人身安全保护不健全。因为刑事案件的犯罪分子越来越猖獗,加上社会中出现各种证人被打击迫害的现象,在经过新闻媒体的传播之后,已经在社会中产生了一种环境氛围,让人认为证人只要进行出庭作证,那么证人及证人的亲属很有可能就会遭受到打击报复。刑事证人,除了他的法律义务之外,他也是一个普通人,有基本的生活和生存需求,对于自己的人身安全和亲属的安全,有着最基本的保护欲望。没有受到犯罪分子的恐吓以前,这人就会考虑到自身和亲属的人身安全,如果被犯罪分子恐吓之后,他们就更不敢进行出庭作证。其次,刑事证人和近亲属的财产安全保护还不健全。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分子都体现出危险性,他们在对证人和亲属进行人身伤害的同时,还会存在对其财产产生危险的可能性,使证人和亲属的财产安全受到危害,这在以往的刑事案件中也会经常出现,财产是人生存的必需品,犯罪一旦危害到财产安全,就会直接影响到证人及其亲属的生存能力,在迫于这方面的压力情况下,证人一般都会采取不出庭作证,也就不会将自己知道的犯罪真实情况进行公布。

(三)法律意识较为淡薄

法律意识淡薄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低。虽然当前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质已有了较快的提升和改变,但是仍有少数几个别司法人员存在法律意识低下的问题,有的地方仍然是人治比法治更大,个别地方的司法人员在司法实践中不以法律依据为准绳,而是以领导的意图是从,全然忘记了法律的权威和威严,体现出法律意识较为淡薄。还有的司法人员对于相关的法律条文理解较为片面,导致在具体实践过程中不能正确的理解法律规定的内容。还有一些司法人员在对举报和报案时,不能正确的按照程序或者只听信一方人员的话语,当出现问题后,就一味的进行责任推诿。更有甚者,个别司法人员会违反法律规定,将案件里的重要信息进行透露,使得报案人的利益处在非常危险的境地。二是公民进行作证的意识较为薄弱。当前,我国法治化进程的速度日益加快,但公民的法律意识却没有及时跟上,这也是在证人保护制度中,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一些公民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制意识和观念,相关法律的依赖还不够深刻,而且受到中国传统思想制约,对于出庭进行作证一开始都是比较抵触的,而后才会从道德等方面去进行考虑。

(四)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的财政支持体系有待提升

我国刑事诉讼对刑事证人进行保护的财政支持体系还有待提升。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对于证人财产权保护体现在以下几点:首先,刑事证人在进行作证时如果受到的财产损失,要对其进行相应的补偿。其次,针对刑事案件中较为特殊的情况,可通过经济激励的方法让证人出庭作证。最后,证人在出庭作证后,通常会受到各种各样的伤害和影响,要对此进行相应的补偿。这是因为,证人选择进行出庭作证,尽管是属于自己的义务,但是义务和权利一直都是有机统一的,证人在出庭时,必然会导致时间上的冲突,在这一时间段就不能进行工作和其它各类活动,因此带来的经济方面的损失,理应由相关人员进行相应的赔偿和补偿。同时,对于一些性质比较恶劣的刑事案件,可能会将犯罪嫌疑人判刑较重的案件,证人在出庭作证时,担负着很多的个人风险,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其不敢做成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个时候可以适当采取经济补偿的方式激励证人进行出庭指证,对于这部分资金的来源,可以考虑刑事案件最后的罚金当中来开支。而证人在进行出庭作证的同时,会有可能遭受到犯罪分子的打击和报复,此时从经济上给予一定补偿是具有可行性的。

三、完善刑事案件中证人保护制度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法律制度操作性

本文建议,首先出台法律修正案。在我国目前的法治氛围中,基本上都是由政府相关单位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相关制度进行明确和细化,发挥的是对当初立法进行补充的重要作用。在具体实践中,司法解释尽管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会受到原先的法律规定的制约,通过这一方式弥补立法的不足,也不是一个长久之计。所以本文那早点认为,应尽快对法律修正案进行出台,并且可以增加单独的,内容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及其相关的规定,使这一制度可以自成体系。其次,要制定专门的《刑事证人保护法》。从当前司法实践的角度去看,刑事证人的保护还不全面,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国家也可以针对证人保护制度,开启相应的立法工作。在正式颁布法律之前,要在小范围进行法律的试点,总结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

(二)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对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进行完善,可以通过制定多种保护措施来完成。我们建议可以通过一般性、特殊性、辅助性等方法对证人进行相应的保护。首先,一般性保护措施就是针对刑事案件中普通证人的而言,或针对的是比较常见的刑事案件,建立起一般性保护措施可以有效保证证人的人身安全,主要的方法有:对其身份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严密的取证作证措施、健全国家对刑事证人的救济制度、赔偿制度、开通刑事证人的专门保护热线等。

特殊性保护措施主要保护的对象,就是针对一些特殊的刑事证人。可以采取以下特殊性的保护措施:24小时贴身保护变换身份、迁居安置等。辅助性保护措施是在对一般保护措施和特殊保护时的一个辅助保护,可以通过将证人信息录入数据库,建立起专门为刑事证人服务的民间组织服务机构,开展贴身保护专职培训等,以期健全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

(三)营造刑事案件证人保护的法律意识环境

营造刑事案件证人保护的法律意识氛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加强司法工作人员法律素养的提升,针对日常的刑事案件中,对证人进行日常工作的开展,要掌握好工作的方法和技巧。切忌出现暴力取证的现象,如果出现这一行为,就必须要受到法律的严惩。二是要进一步加强民众的普法意识宣传,提升人民群众于作证的正确认识。要利用多种载体对法治基本知识进行宣传,帮助人民群众正确认识法律的重要意义,以及建设社会主义国家中法治保障的重要性,特别是针对我国传统文化中有悖于法律精神思维习惯,要积极做好引导开导工作,引导公民正确认识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辩证关系。

(四)完善刑事证人保护制度财政支持体系

证人进行出庭作证,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承担了相应的社会责任和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所以在证人出现各种损失时,理应得到相应的赔偿。刑事证人由于出庭作证而受到的相应损失,不仅包含有时间上支出而产生的各类费用,比如住宿、交通和就餐费用等,而且还包含着有可能因为出庭作证而受到打击报复的人身或财产伤害;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3条指出:“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这一条文对于刑事证人进行财产赔偿的资金来源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证人在出庭作证后,如果被打击报复致死的,那么就应该给予其继承人相应的丧葬费用。如果打击报复行为,这人出现了,行为能力丧失的快,那么也要进行相应的政策,对其进行补偿;如果是身体或者精神受到了伤害,社会就应当给予证人在所有医院得到免费治疗的优惠政策。只是由于证人出庭作证,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惩罚,维护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所以从这个角度上说,证人出庭作证,真正受益的是全社会,那么由社会来承担对于刑事证人出现的各种补偿就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1]张春利.我国刑事证人保护的困境与出路[J].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5,(02).

[2]兰志伟,于景平.论新刑诉法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在检察实践中的运用[J].河北法学,2013,(09).

[3]王永杰.两大法系证人保护制度的比较与借鉴[J].犯罪研究,2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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