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研究

2018-01-22 12:19李媛媛何俊寅
现代营销·学苑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专业合作社民族地区发展模式

李媛媛+何俊寅

摘要:本文从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入手,着重分析了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问题及原因,并探索了民族地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基金项目:云南省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扶贫效应与政策研究(编号:2017ZZX015)

1.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1.1增加农民收入

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谋求社员福利,为社员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通过为社员采购生产资源,建立品牌来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并在降低农业生产成本的基础上来提高农民收入。因此,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目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有效提高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

1.2促进农业产业化

农业合作社能够在打造高品质品牌产品的基础上,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具体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够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特色产品来打造特色品牌,促进农业品牌的规模化发展,实现一社一品牌、一村一品牌,不断提高民族地区农业发展的规模化程度。例如,云南省澜沧县根据垫底的茶叶发展特色,建立了茶叶专业合作社,并积极打造茶叶品牌,有效促进了澜沧县茶叶的产业化发展。

1.3提高劳动者素质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过程中,需要进行人员技术培养,加快培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而人员技术培养能够有效提高当地农民的文化水平和农业技术水平,实现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并且,农业专业合作社会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各个项目开展针对性的人才培养,而人才培训经费则主要由国家农业部门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培养有着国家所提供的资金政策保障,能够实现劳动者素质的持续提升。

1.4发展集体经济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能够增加当地集体经济收入,促进当地集体经济发展。这是因为虽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民族地区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业发展方式,土地全面包产到户。但是,民族地区的交通不便,农业技术水平较低,农民的温饱问题解决难度较大,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立为民族地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升。

1.5维护民族团结

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不仅能够有效提高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而且能够提高少数民族人民对国家和党的满意度,促进少数民族人民维护民族团结,在民族稳定发展的基础上实现边疆稳定。

2.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

2.1发展不平衡

首先,虽然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不断增多,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仍存在着地区发展不平衡的现象。大多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交通条件比较便利的县城附近,交通不便、经济发展落后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较低;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还存在着产业分布不平衡的现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集中在养殖业和种植业方面,加工业和其他农业产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极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不高。

2.2缺乏规范化

民族地区在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十分重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而忽视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存在着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发展不规范等问题。虽然,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具有相应的发展章程和制度,并设置了管理机构,但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流于形式,合作社法人代表的主观经验和决策代替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章程。并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民主化的管理和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缺乏规范化。

2.3资金人才短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场环境中的地位属于市场法人,要求管理人员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管理能力。但是,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和社员大多都是农民,受教育年限很少,文化水平较低,缺乏高水平的管理技能,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过程中缺乏正确的营销理念和合作意识,难以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管理人员的能力和素质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高素质人才十分短缺。另外,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资金主要依靠我国农业部门的财政补助,民间投资严重不足。然而,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补助有限,难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所有的资金问题。

3.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问题的原因

3.1资本问题

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社会资本比重较大,少数民族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需要工商部门检验资本,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注册资本以物或地进行作价,成为个人或者企业获得国家财政支持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本质上已经不再以为社员福利为目的,而是以获取政府财政支持为目的,难以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民族地区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3.2产权界定问题

少数民族地区在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过程中缺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的明确界定,并且,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本构成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投资不足,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模糊,界定十分困难。另外,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较晚,很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没有与当地农业发展的实际状况相结合,导致农民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收益较少,农民专业合作社产权得不偿失。

3.3规模小

大多数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高,难以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具体来说,大多数大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建立在经济发展较高的县城附近,而县城附近的交通比较便利,信息流通较快,能够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而经济不发达地边境地区交通不便、信息流通不畅,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规模较小,效益不高,在农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发挥不充分。

4.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对策endprint

4.1创新组织形式

组织形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在发展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过程中应积极创新组织形式,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种途径发展。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建立边境农业专业合作社,根据边境地区的农业发展水平,农民技术水平现状等制定针对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策略,突破原有的农业合作范围,根据边境农民的消费需求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其次,我国民族地区可以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社,加强各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社之间的协作、实现,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互惠互利,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化发展。

4.2完善运行机制

首先,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加强组织和制度建设,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章制度,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按照发展规章制度来进行农业发展,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性;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根据农业发展现状来制定符合当地经济发展的规章制度,根据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类型来制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标准,规划合理的农业发展合作社的成员结构,进而构建完善的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再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积极更新管理方法,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水平。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應根据社员医院来进行决策,保证社员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主监督权和知情权,避免管理者的主观经验代替制度管理的现象。

4.3加大政府支持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民族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支持,保证中央管理机构和地方管理机构的专项资金支持,促进民族地区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的培训、农业基础建设、技术推广等工作的开展;其次,政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金融支持,鼓励当地各金融机构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再次,政府应加强对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税收支持,制定少数民族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减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增值税,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最后,政府应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人才支持,积极在民族地区开展公益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人才培养活动,不断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的农业技能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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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鲲,门炜.关于合作社基本特征的分析和思考——从合作社与有限责任公司对比的角度[J].中国农村观察,20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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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黄跃东,黄弘,潘国亮,施湘锟.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公共服务对策研究——以三明市为例[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4)

作者简介:

李媛媛(1983.4- ),女,彝族,云南楚雄,硕士,讲师,研究方向:国际贸易、资本运营;

何俊寅(1986.3- ),男,汉族,云南楚雄,硕士,助教,研究方向:财务会计、财务管理。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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