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40年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成功实践与经验

2018-01-23 21:52次仁德吉
西藏研究 2018年5期
关键词:宗教事务寺庙西藏

次仁德吉

(西藏自治区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所,西藏拉萨850000)

一直以来,宗教工作是西藏发展和稳定的重要内容,事关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改革开放40年来,党的宗教政策在历届西藏自治区党委承上启下地实践与创新下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并积累了宝贵经验。这些宝贵经验,能够追寻其发展历史和成功实践,对西藏日后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积极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具有重要意义。

一、改革开放40年党的宗教工作 在西藏的实践历程

1976年10月,随着“文化大革命”宣告结束,中国共产党开始领导国家迈向新的历史时期,西藏与全国一起开始了艰难的转折过程[1]361。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以来,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实践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改革开放初期西藏的宗教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党对西藏宗教工作从1978年12月中央召开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中提出的“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1982年中央出台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1]367开始步入新的阶段,这是西藏宗教工作最早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方针,也是宗教领域进行拨乱反正的根本遵循。特别是在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上,中央对西藏宗教工作作出了重要指示,为了落实指示内容,针对当时西藏社会发展和西藏宗教本身存在的特殊性,西藏自治区党委统战部制定了《关于继续贯彻执行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几项具体规定》,把宗教工作重心放在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上,提出了扩大统战面、发挥爱国人士的积极作用、搞好合作共事等一系列措施[1]384。同时,开始了“放、管”政策,进行维修、开放寺庙,规范僧尼入寺,退赔寺庙财务和宗教用品等内容。

(二)20世纪80年代西藏宗教工作的转变

改革开放后,西藏的经济社会开始复苏,信仰藏传佛教的人数也呈现增长的趋势,整个社会产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一时期,流亡境外的十四世达赖集团利用国内政策的改变、国际形势的变化,在国际上推动“西藏问题”国际化,在西藏进行渗透煽动,大搞分裂活动,成为这一时期西藏政治社会稳定的祸患[1]419。当时达赖集团通过“教诲”“讲经”等宗教手段在僧尼中渗透反动思想,煽动僧尼制造骚乱事件,引发社会恐慌和混乱,危及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严重影响西藏同全国一道发展的步伐。对此,中央深刻认识到西藏宗教问题的严峻性,对西藏宗教工作进行了重新梳理与分析,形成西藏工作指导意见,并安排了各项工作。在西藏宗教工作中,提出了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宗教工作进入新的转折期。

针对中央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意见,1987年,西藏自治区出台了《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其对寺庙的社会属性、寺庙民主管理机构的制度安排、寺庙自养和住寺僧尼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进行了一些规定,但在1987—1989年拉萨几次骚乱中,仍然有部分寺庙僧尼不遵守国法寺规,带头挑起事端,严重扰乱了社会正常秩序,这也暴露了宗教事务管理的缺陷[1]。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坚决打击利用宗教进行的犯罪活动,健全宗教工作机构,加强宗教工作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等。”[2]同时,明确要求加快宗教立法工作,根据通知要求并结合当时西藏实际情况,西藏自治区召开了全区宗教工作会议,会议讨论修改了《关于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的暂行办法》《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意见》,制定了地方性的宗教事务行政法规。

(三)20世纪90年代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是维护西藏社会稳定的关键。20世纪90年代,世界格局发生了深刻的转折性变化,地缘政治冲突、种族冲突和宗教文化冲突等矛盾开始显现,这些变化对我国边疆稳定和国家安全提出了新的挑战[1]461。在这种形势下,我国对宗教事务加强了依法管理。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这项工作必须加强。而绝不能消弱,更不能放弃管理。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进行。不要一讲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就对宗教活动采取不负责任、放任自流的态度,甚至对利用宗教进行的违法活动也视而不见;也不要一讲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就又不分是正常的宗教活动还是非法活动,一概加以限制。”[2]1994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2004年,国务院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随后国家宗教局也陆续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宗教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宗教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宗教人员备案办法》《藏传佛教寺庙管理办法》[注]参见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宗教事务管理法规汇编》。。

针对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尽管西藏在稳定局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宗教问题因素,再加上分裂势力长期在寺庙和僧尼中渗透未能完全消除,一旦国际局势发生变化就滋生事端。根据中央对宗教事务管理的内容,紧密结合西藏地方的情况,通过完善各级政府宗教工作机构,出台规章制度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开展寺庙爱国主义教育,进行积极主动治理方式,使西藏宗教事务管理进入相对规范化的模式。虽然依法管理宗教工作总体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但仍然存在不足,特别是一些年轻干部对依法管理宗教发愁,对依法宗教管理不够重视,工作中的方式方法不够灵活,未能突破传统管理模式,使依法管理宗教工作停滞不前。

(四)“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以来西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突破

2008年“3·14”打砸抢烧暴力事件,不仅扰乱了西藏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且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损害。从事件本身看出西藏宗教领域存在极大隐患,同时彻底暴露了十四世达赖集团穷凶极恶的反动本质。对此,政界、学术界开始反思如何维护西藏稳定?如何使西藏宗教领域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在宗教工作上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加强和创新寺庙管理,健全藏传佛教寺庙管理长效机制,维护寺庙的正常宗教秩序和谐稳定。西藏以贯彻落实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2016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的精神为重点,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特殊性与复杂性,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加强对分管宗教工作的领导干部、统战干部、宗教教职人员队伍的培训,加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处理宗教事务,增强服务管理工作的理念,极大激发了广大僧尼爱国守法的积极性[1]。

二、改革开放40年党的宗教政策在 西藏的成功实践

40年历程中,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实践,虽然走过不寻常的道路,但却取得了辉煌的成就。

(一)中央对宗教治理的决策部署开启了西藏宗教工作的新历程

从1977年开始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西藏宗教政策开始恢复,特别是1978年10月22日,中共中央批转了中央统战部《关于当前宗教工作中急需解决的两个政策性问题的请示报告》,开始了宗教工作领域的拨乱反正工作。提出了“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需求,杜绝地下宗教活动,开放少量的寺庙;加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年满十八岁的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不得对未满十八岁的青少年灌输宗教思想,不准带领少年儿童参加宗教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到政府的保护;已废除的封建特权和压迫剥削制度不得恢复;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不得信仰宗教;对宗教界人士继续贯彻执行团结、教育、改造的方针,团结他们为实现新时期的总任务贡献力量;对披着宗教外衣进行反革命活动的阶级敌人,要发动群众彻底揭批和坚决打击。”[2]1821978年11月西藏自治区下发了《全区统战工作座谈会议纪要》,重申中央提出的八条规定,要求全面认真贯彻执行。1980年3月,中央召开第一次西藏工作座谈会,下发了《西藏工作座谈会纪要》,指出:“既要尊重信教群众的正常宗教生活,又要积极对他们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科学文化教育;要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坚决反对利用宗教进行各种非法活动;为了团结广大信教群众,对现有寺庙要保护、维修等”。这是“文革”结束后中央首次专门研究和部署西藏工作,并对如何在西藏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作出的重要指示。特别是《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给西藏地方宗教治理奠定了理论和政策的基础,为西藏宗教工作开启了新的历程[2]。

(二)全面恢复和落实宗教政策,满足西藏信教群众正常宗教活动的需求

根据《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的相关规定,在西藏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新时期党的宗教政策的过程中,寺庙的修复和开放成为西藏落实宗教政策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始落实政策以来,“放、管”政策全面进行覆盖,清退寺庙财产和宗教用品,仅仅两年的时间,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就拨给西藏维修寺庙专款250万元,当时修复了53座寺庙[2]163;自治区最早投入了1627.3万元[3]资金,支付赎买寺庙财产和宗教用品。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家先后向西藏地方投入了7亿元用于西藏各地各教派有影响寺庙和重建部分寺庙[4]。1980年,自治区根据中央第一次西藏座谈会精神,对“文化大革命”中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冤假错案和重要的历史遗留问题,未能纠正、解决的,进行了平反和处理,对宗教爱国人士给予政治上的关心,生活上照顾。据1985年统计,仅昌都平反宗教人士227人,为124名宗教人士安排工作,其中自治区政协安排6人、佛协28人,地区政协29人、佛协51人,县级政协44人、县人大1人。为了培养一支爱国爱教的藏传佛教年轻教职人员队伍,在西藏各地开办学经班。截至1992年,开办学经班达到164个,学僧多达2900人。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佛协西藏分会和宗教事务局建立了业务工作制度;同时在拉萨、日喀则、阿里、昌都、山南、那区、林芝地区新建佛协分会,新安排宗教界爱国人士任职。随着落实政策的全面深入,社会上僧尼参与社会活动越发频繁和普遍,社会影响面越来越广。至1986年为止,全区共有234座寺庙,约6466名僧尼;1990年,有1353座寺庙,约僧尼3万多人,占当年全区218万总人口的1.99%[5]。

(三)依法管理宗教事务推进西藏宗教工作走上法治化、规范化的轨道

在总结改革开放40年宗教工作的基础上,西藏自治区制定一系列符合西藏实际的宗教事务管理制度。1987年9月,制定了《西藏自治区佛教寺庙民主管理章程》(试行);1991年12月20日,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寺庙、僧尼、流动僧尼、以寺养寺等方面管理办法。同时,西藏自治区政府先后出台了《西藏自治区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实施办法》《西藏自治区境内国外藏胞回国探亲旅游期间宗教活动管理办法》《西藏自治区宗教事务局主要任务和职责》《西藏自治区宗教职业人员证书》《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西藏自治区藏传佛教僧人学经晋升格西拉让巴学位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学习有关法律法规知识,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工作中能够灵活运用法律来管理。通过加大寺庙普法教育力度,使寺庙僧尼增强法律意识,认同依法管理宗教场所相关规定。

(四)加强创新寺庙管理提升了西藏宗教工作的实效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西藏围绕着实现寺庙管理法制化、规范化为着眼点,推进分级负责的属地管理,加强寺管会工作力度,强化寺庙法制宣传教育常态化,依法管理僧尼、佛事活动。一是建立长期、稳定、有效的管理机构。在寺庙设立以驻寺干部为主体的爱国爱教僧尼参与的管理委员会,同时按照寺庙规模和复杂程度,在建置管理机构上分别按照副厅、正县、副县、正科四个级别分配。二是分级负责的属地管理。推进寺庙社会管理,不仅调动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整个管理层面从横向到纵向形成一个逐级依次推进的模式,促进寺庙管理的有序化、常态化[1]90。根据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针对西藏寺庙管理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建立党政领导干部与寺庙的联系制度,实施分级负责的属地管理,实现了管理上的常态化,形成了寺庙社会化管理。目前,全区寺庙管理已纳入当地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三是利寺惠僧政策的实施。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利寺惠僧政策,建立驻寺干部与僧尼结对认亲,巩固稳定的渠道,增强了僧尼国家意识,改善了寺庙公共服务设施,同时将僧尼纳入到社会养老保险中,解决了众多僧尼生活困难,截至2018年,利寺惠僧政策已投入了上亿资金。四是法制宣传教育常态化。寺庙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及培训,强化没有法外之寺和没有法外之僧的意识,加强僧尼的国家意识、公民意识,进一步增强僧尼遵纪守法的意识,推动寺庙成为懂政策、懂法律、懂科学知识的场所,适应和谐社会的寺庙[8]。全区通过建立学习教育计划,各地市结合实际,进行集体、分散、派出、自学等学习形式,制定学习考勤登记制度的要求,以每周集中学习不少于2次,每次不少于3小时和“星期四——法制宣传教育日”学习时间,按时开展宣传教育栏,通过影视教育、新旧对比、法律法规、时事政策、读书笔记等多种方式,激起僧尼学习兴趣,引导僧尼把学习的成果运用到讲法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当中,积极引导僧尼真正认清十四世达赖集团的反动本质。

三、改革开放40年党的宗教政策在 西藏的成功经验

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成功实践已取得了丰硕的成绩,同时为今后西藏宗教工作积累了宝贵的经验。

(一)牢牢把握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权,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根本保证。40年来,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做好西藏宗教工作方面,一是加强党的领导,把宗教工作纳入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工作中;二是健全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宗教工作规章制度;三是把宗教场所纳入社会化管理,通过网格化管理模式和双联户管理模式,制定工作责任制,把对宗教管理责任落实到基层组织;四是在党和政府领导下,建立坚强有力而依法高效的宗教管理体系;五是全面开展寺庙“六建”工作,进一步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着眼于寺庙管理长效机制建设[6]。

(二)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根本保障。一直以来,西藏不仅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而且切实保护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依照《宪法》和《宗教事务条例》加强对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活动进行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实施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佛事活动审批管理,逐寺建立宗教场所常规性佛事活动台账和报批备案制度,举办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内容和程序形成规范和定制,并公之于众,对寺庙举办佛事活动做到“一事一审”,严格审批。对寺庙举办跨地区、跨教派大型佛事活动严控严审严批。重要时段必须进行安全稳定风险评估,签订维稳安全责任书,确保佛事活动安全有序开展。通过依法依规开展活佛转世工作,进一步规范活佛转世工作程序,严格转世条件,抓好未经政府批准“活佛”试点工作,并规范学经班和经师管理。针对寺庙管理设立了审批、登记管理、教职任免、财务监管等制度,制定了一整套方案,细化了工作任务目标,年终组织对区、县寺庙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规范寺庙用地和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僧尼网格化管理。

(三)逐步建立健全寺庙管理规章制度,这是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必然要求,更是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关键。一是按照相关法规和规章的要求,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完善目标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党政领导联系宗教界人士等制度,确保寺庙社会管理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加强民管会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人员、财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等管理制度,不断促进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三是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做好信息工作,不断排查和发现在影响寺庙稳定方面存在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确保管理预见性与针对性;四是对僧尼及寺管会干部实行严格的制度化考核,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五是通过引导和督促寺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资产等核算的管理制度,规范会计核算,进一步开展和加强对寺庙财务收支的综合执法监督审计,定期公布账目和收支情况;七是加强寺庙公共安全工作,协同消防部门对所有寺庙消防通道进行规范设计,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寺庙责令整改,及时消除隐患。

(四)巩固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是党的宗教政策的重要措施,是充分发挥宗教积极因素的重要途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做好宗教工作和充分发挥宗教积极因素与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相结合。40年来,西藏各级党委高度重视宗教界爱国统一战线,对爱国爱教的宗教界人士从政治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在工作上给予最大的支持,同时协助党和政府管理宗教事务,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和帮助。目前,以第十一世班禅为代表的爱国主义者,已形成了一条宗教界爱国主义战线,一脉相承地带动广大僧尼群众以光荣的爱国主义传统,成为后世向往的楷模。

(五)开展“先进寺庙、僧尼评选”活动,促进寺庙和谐稳定,这是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的有效措施,也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西藏的一项创举。以“五好寺庙”“平安寺庙”“文明寺庙”等创建活动的经验在全区上下开展“和谐模范寺庙暨爱国守法先进僧尼”活动,通过表彰、经验交流等形式,推动寺庙管理更加规范有序,发挥服务社会、利益人群的积极作用。

改革开放40年党的宗教政策在西藏的成功实践,积累了宝贵经验,但面对新形势、新情况、新挑战,要妥善处理西藏宗教问题,既要坚持已有的理论、政策和工作举措,又要与时俱进,充分发挥党对宗教工作的全面领导,勇于探索和创新,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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