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狂犬病及其根除:美国经历的回顾—州-联邦-行业伪狂犬病根除项目标准(2)

2018-01-24 09:37译校杨文欢张淼洁翟新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畜牧业 2018年15期
关键词:狂犬病种猪资格

译校│杨文欢 张淼洁 翟新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州-联邦-行业伪狂犬病根除项目标准的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见本刊14期《伪狂犬病及其根除:美国经历的回顾——州-联邦-行业伪狂犬病根除项目标准(1)》。

第三部分——项目阶段和要求

第一阶段:准备

这是项目的初始阶段。控制和根除伪狂犬病的基本程序在该阶段制定。

A.为满足第一阶段资格的认定要求,项目资格申请应提供文件证明相关州份满足以下标准:

1.该州已组建州伪狂犬病委员会,且该委员会正在开展工作。

2.该州通过制定计划为确定州/地区猪群中伪狂犬病的流行率提供了可靠的体系。该体系涵盖:强行要求生产商、兽医和实验室上报疑似伪狂犬病病例;对检测要求的所有权变更;在生猪市场、屠宰场或养殖场,从母猪和公猪身上采集血样。该项工作的重点是对出于其他目的(布氏杆菌验证、疾病诊断、参展要求等)采集的血样进行伪狂犬病检测。

3.州官员和/或行业代表拥有或正在积极寻求以下法定权限:参与“州-联邦-行业动物疾病控制和根除合作项目”;要求生产商、兽医和实验室向州动物卫生官上报伪狂犬病疑似病例;对伪狂犬病疑似病例开展诊断调查和流行病学调查;对确认存在伪狂犬病的养殖场进行检疫隔离;跟踪隔离养殖场的生猪采购和销售情况,对采购和销售的生猪进行检测,并采集诊断样本;对州内和进入州内的种猪、架子猪、屠宰猪的运输活动进行规范;控制伪狂犬病病毒疫苗的使用;规范死亡牲畜的处置工作。

4.制定、实施向生产商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发放项目文件的制度。

5.执行联邦相关伪狂犬病法规。

6.每月编制州进度报告。

各州将编制月度伪狂犬病根除活动报告,并将其提交给兽医处。此类报告将以表格形式纳入美国国家项目进度报告。兽医处应按要求编制报告,并向国家猪肉委员会监督分会汇报项目进度、项目运行和联邦资金的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国家屠宰监测项目的运行情况,每年至少汇报一次)。

B.资格期限。获兽医处颁授第一阶段资格24~28个月之后,相关州必须:

利用其最初遵循的认证程序证明自身持续满足第一阶段的要求;证明自身满足后续某一项目阶段的要求。未能按要求完成此类证明工作的州将自动丧失第一阶段资格。

第二阶段:控制

在该阶段,相关州将继续与兽医处开展合作。该阶段的目标是确定哪些猪群被伪狂犬病病毒感染,并启动猪群净化。

A.为满足第二阶段资格的认定要求,项目资格申请应提供文件证明相关州份满足以下标准:

1.该州已落实第一阶段的标准。

2.该州已实施监测计划,并在所有新发现的感染猪群周围1.5英里(1英里≈1.6千米)范围内开展监测,以寻找其他感染猪群。该项监测应以在屠宰场、养殖场或第一点对母猪和公猪开展的监测为基础。

3.在申请后续项目阶段资格或重新申请第二阶段资格之前,相关州/地区必须获得要求针对所有已知感染猪群开展猪群净化计划的权限。

4.相关州/地区按以下规定对流入本地的生猪进行控制:

(1)未被发现感染或接触伪狂犬病病毒的种猪必须:在跨州运输前30天内开展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或来自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合格猪群,或来自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接种基因改造疫苗的合格猪群,或直接从处于第四阶段或无伪狂犬病的来源养殖场发运,或来自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合格猪群,或在进入经批准的多级市场前30天内开展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现阴性且依据该州的检疫规定在30~60天内进行隔离和重新检测(费用由引进方承担)。

(2)未被发现感染或接触伪狂犬病病毒且未混入或接触项目资格较低或项目资格未知的生猪的架子猪必须:在跨州运输前30天内开展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或来自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合格猪群,或来自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接种基因改造疫苗的合格猪群,或来自接受伪狂犬病监控的架子猪群,或直接从处于第三、四阶段或无伪狂犬病的来源养殖场发运,或在经批准的多级市场或经批准的屠宰市场出售,出售之后在隔离养殖场进行饲养,或在经批准架子猪市场出售,出售之后进行无限制饲养。

(3)屠宰猪如未被发现感染或接触伪狂犬病的生猪可按以下规定进行流动:直接运往获认可的屠宰场,或直接运往经批准的屠宰市场或经批准的多级市场,然后运往另一经批准的屠宰市场、获认可的屠宰场或隔离养殖场,或直接运往经批准的屠宰市场,然后运往隔离养殖场。

屠宰猪若满足以下条件,感染或接触病毒的生猪可直接(或仅通过两个经批准的屠宰市场)流通至获认可的屠宰设施:运输此类生猪的工具在后续30天内用于运输非屠宰生猪或饲料之前接受清洗和消毒;满足目的地州份其他生猪鉴定要求和法规;隔离生猪附有运输许可证(VS表1-27),并利用封闭的车辆进行运输;

(4)感染猪群的生猪在多点生产系统中的跨州移动必须是经来源州和目的地州的州级兽医批准的猪群净化计划的一部分。

5.根据需要对州内移动进行控制,以满足该州的要求。

隔离生猪在多点生产单位之间的移动可根据以下指南进行审批:种猪每年至少接种两次,采用能够进行鉴别的病毒疫苗;种猪在不同场地之间的移动及以最终场地为第一点的流动应局限在州内;此类移动应作为经相关州份批准的净化计划(该计划为在至多18个月的时间内清除感染种猪群中的病毒)的一部分;仔猪每月需接受一次检测;作为种猪移动之前,所有仔猪均需接受检测。

6.野生猪伪狂犬病病毒的传播应按以下规定进行控制:所有已知接触野生猪的生猪必须与野生猪分开,并进行隔离,直至按第四部分子部分4的规定解除隔离。野生猪可运至急宰设施。移动至猎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养殖场不在此列。移动至猎物保护区或野生动物养殖场或供展示、喂养的野生猪在经州动物卫生官许可的装运工作启动之前30天内开展的官方伪狂犬病检测中必须呈阴性。供繁育的野生猪必须与所有生猪隔离90天,并在两次官方伪狂犬病检测中呈阴性(两次检测至少间隔60天)。

B.隔离猪群的处置。隔离猪群的牧主必须完成其净化计划,并按以下规定满足解除隔离的要求。

1997年1月1日之前启动的隔离必须在1999年1月1日之前解除。

1997年启动的隔离必须在隔离日期起24个月内解除。

1998年1月1日之后启动的隔离必须在2000年1月1日之前解除。

所有猪群净化计划均需包含这些时间框架。

C.资格期限。获兽医处颁授第二阶段资格12~14个月后,相关州/地区必须:

证明自身满足后续某个项目阶段的要求,或利用其最初遵循的认证程序证明自身持续满足第二阶段的要求;证明猪群净化的进度至少满足以下规定(进而证明净化进度与2000年前根除伪狂犬病的目标相一致):在检疫隔离之日起30天内针对所有猪群制定猪群净化计划;所有猪群计划每半年接受一次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修订;所有隔离种猪每30天需接受一次覆盖整个猪群的检测,所有伪狂犬病病毒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母猪和公猪必须在检测结果上报后15天内被清除(后续进行宰杀或隔离宰杀);所有连续流动式育肥场所每45天需接受一次官方随机样本检测(95/10)(若两次连续检测的伪狂犬病病毒结果呈阳性,在解除隔离之前,此类场所不得引进生猪);隔离猪群中的所有生猪和隔离猪群周围2英里内猪群中的所有生猪均必须接种伪狂犬病疫苗,除非州级兽医和伪狂犬病流行病学家做出其他决定。未能按要求完成此类证明工作的州需接受国家伪狂犬病控制委员会的审核,且可能丧失第二阶段资格。

第三阶段:强制猪群净化

在本阶段,强制净化感染猪群。国家伪狂犬病委员会应根据第C节规定制定和完成官方伪狂犬病猪群净化计划的时限。官方的伪狂犬病传染病学家将在适当时与所有猪群所有者及其执业兽医协商,制定相互接受的官方伪狂犬病猪群净化计划。该计划应以家畜保护研究所的“猪伪狂犬病净化指南”中所述的策略为基础。参与其中的认证兽医应在选择和实施净化计划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必须为所有猪群(包括饲养场中的猪)确定受影响社区的伪狂犬病流行率。

A.为了获得第三阶段认可,计划状态的申请应提供以下文件:

1.实施第二阶段的标准,在州伪狂犬病委员会的授权下,州动物健康官员实施强制猪群净化程序。

2.流行病学。追踪进出被感染场所或疑似感染场所的猪的移动情况,通过对所有种猪的检测或官方随机抽样检测适当地确定接收和来源猪群的状态。所有猪群,包括受感染场所半径1.5英里内的饲养场,均通过对所有种猪的检测或官方随机抽样检测进行监测。根据满足以下要求的检测方法开展监测,各州受感染畜群的流行率不高于1%。

3.监测。

(1)屠宰场监测或第一点监测:每年使用官方伪狂犬病血清学检测方法,至少对10%的种猪群进行调查,至少将80%的血清阳性标本追溯至来源农场,或检测并回溯达到0.08的监测指标。美国农业部国家农业统计局关于种猪群的现有数据将用于计算监测数据。监测计划必须是随机的,必须是代表该州的所有猪群。目前,对来自已知被感染场所的猪的检测可能不包括在总计中,以符合本节的要求。

监测指标计算中只包含两种具体形式的监测检测:屠宰场收集的样本,以及市场收集的样本(第一点)。

如果屠宰场或第一点检测的其他计划(比如,架子猪监控、循环检测等) 可以清除猪群中的母猪和公猪,则在进行监测时可减去已清除猪的数量。利用这一规定为州/地区进行的资格申请必须说明如何实现这一目标。

(2)猪群检测的监测:若采用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10) 或监控的猪群检测,第三阶段中每年必须检测25%的猪群或10%的种猪。

若采用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20),第三阶段中每年必须检测33%的猪群。

在监测期间,必须随机选择进行检测的猪群。若某猪群最后一次检测在至少12个月以前,则可选择该猪群。隔离的猪群不适合进行检测。

4.疫苗接种。州动物健康官可在批准的猪群净化计划和地区内控制计划中允许疫苗接种。

5.伪狂犬病病毒在野生猪中的传播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控制:实施防止病毒从野生猪转移到州内的家猪的规定。

B.第三阶段期间:

加强信息和教育方面的工作。监控规范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加强实施。确保对计划推进的产业承诺。对根除活动的流行病学评估应被应用。在第三阶段地区内,不得将猪从已隔离的猪群移至任何其他地点,除非在批准的猪群净化计划要求进行移动或者当进行隔离时来源猪群的一部分猪已经在该地点。

C.隔离猪群的处置。隔离猪群的所有者必须完成净化计划,满足以下解除隔离的要求:

1997年1月1日前启动的隔离必须在1999年1月1日解除。

1997年间启动的隔离必须在隔离日期后24个月内解除。

1998年1月1日后启动的隔离必须在2000年1月1日解除。

上述时间范围必须包括在所有猪群净化计划中。

D.资格期限。在兽医处认定第三阶段资格后的12~14个月内,州/地区必须证明其满足更高计划阶段的要求,或表明其继续符合第三阶段的要求,利用最初遵循的同样的认证程序,并证明猪群净化进度符合到2000年根除的目标,且至少满足以下规定:在隔离后30天内,对所有猪群制定猪群净化计划;所有猪群计划每半年检查一次,必要时进行修订;所有隔离的种猪群必须每隔30天进行一次全群检测。在检测结果报告后15天内,所有伪狂犬病病毒检测为阳性的母猪和公猪都必须转移至屠宰场,并隔离屠宰;所有隔离的连续流动式处理站必须每45天进行一次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10)。若连续两次检测到伪狂犬病病毒阳性的猪,则在解除隔离之前,不得向该站增加猪;除非州兽医和伪狂犬病流行病学家另有规定,否则所有在隔离猪群中的猪和所有位于隔离猪群2英里内的猪都必须接种伪狂犬病疫苗。未按要求重新认证的州将由国家伪狂犬病控制委员会进行检查,并可能会失去第三阶段的资格。

若在重新认证期间的任何时候,感染猪群的流行率超过1%,应立即通知兽医处的全国协调员。此类通知之后应附有书面说明,供国家伪狂犬病控制委员会审查和审议。

第四阶段:监测

若要获得第四阶段认可的资格,应满足以下要求:

A.应证明第三阶段的标准已生效,且应用文件记录:

1.州/地区内无已知感染,第三阶段要求的监测计划已至少生效两年。

2.州/地区拥有授权的管理机构并强制要求来源农场对屠宰的公猪和母猪进行标识。

3.在申请第四阶段资格前一年内,没有新的伪狂犬病确诊病例,以下情况除外:若在隔离的情况下,如果受影响的猪群在检测结果通报后15天内进行处理,且根据对所有接触的猪群和新病例2英里内所有猪群进行的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5)证明未传播至其他场所,则可申请第四阶段的资格。必须完成对上述猪群的检测且结果为阴性,检测时间不得早于猪群处理后30天,但也不得晚于猪群处理后60天。

4.各州必须制定和采取管理计划,充分隔离和控制野生猪、过渡猪生产猪与商业生产猪之间的接触。该计划将由国家动物卫生计划中心的控制委员会和兽医处审查。

B.种猪的监测必须继续按照第三阶段要求的频率进行。对没有种猪的饲养场的认证必须证明:

该饲养场包括在一个沿途牧群监测计划中,或该猪群有屠宰场或屠宰用猪的第一点监测来监控,或在该州/地区最后一个病例清除后的时期内,该猪群在此类标准规定的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10)中呈阴性,或通过合适的清理和消毒,且清群后经历了30天的空栏。未按照本部分的规定检测的任何饲养场都必须以全进全出的模式运营。

C.禁止接种疫苗,州动物健康官员在高风险猪群中许可或批准的猪群净化计划除外。

D.猪的出口要求如下:

1.屠宰用猪。已感染或接触的猪可经州兽医的提前书面许可,经过或进入第四阶段的州/地区,并且必须直接转移到获得认可的屠宰场。此类猪必须附有运输许可(VS表格1-27),以密封车辆的方式运输,并在州或联邦官员的监督下卸载,以确保遵守生物安全措施。从计划资格至少为第三阶段的州或地区进口屠宰用猪必须得到许可并只能运往被认可的屠宰场或批准的屠宰市场。

2.种猪。从第四或第五阶段的州/地区直接运送,或从任何州/地区合格的伪狂犬病阴性猪群直接运送,或在运送前30天内接受检疫且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为阴性,在到达目的地后30~60天内进行隔离和重新检测。

3.架子猪。从第四或第五阶段的州/地区的来源农场或市场直接运送,或从第三阶段的州/地区的来源农场直接运送,或从伪狂犬病阴性的猪群或阴性且接种基因缺失疫苗的猪群运送,或允许从第二阶段州的架子猪监控猪群或根据以下条件批准的架子猪市场引进:允许入境的猪直接进入指定的养殖场;猪将被限制在指定的养殖场内,直到送至屠宰场。

E.州内猪的调运——无限制。

F.资格期限。在兽医处授予第四阶段资格后的12~14个月内,州/地区必须表明其继续符合第四阶段的要求,采用与最初相同的认证程序,或证明其符合另一个计划阶段的要求。州/地区若未能按照要求重新认证,将自动失去其第四阶段的资格。

若商业生产猪中确定伪狂犬病病例,应立即告知兽医处的国家计划协调员,新病例半径2英里范围内的县将恢复到第三阶段资格(下述情况除外),直到清理和隔离解除后60天。在隔离解除后60天内,第四阶段资格恢复之前,所有有接触的猪群和新病例2英里范围内的猪群都将进行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5),并呈阴性。

国家伪狂犬病协调员和来自有确诊的商业生产猪病例的州的官员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所有的50个州。本通知包括暴发的地点和病例周围的情况,包括猪群规模、临床症状和猪群类型。

在商业生产猪中发现确诊病例后,该病例5英里半径范围内的猪群和有接触的猪群的所有移动必须立即停止,直到猪群接受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5)并呈阴性。检测必须在确定感染猪群后15天内进行。

若至少有一个县恢复到第三阶段,来自商业生产猪中有确诊病例的州的动物健康官员必须立即告知生产者和兽医,受影响县的种猪必须在跨州运送前30天内再次进行伪狂犬病检测。

在检测结果报告至州动物健康官员后15天内对新感染的猪群进行隔离和处理,对所有接触的猪群以及新病例2英里范围内的所有猪群进行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5),确定未传播到其他场所,则可维持第四阶段的资格。上述猪群的检测必须在清理后不早于30天且不晚于60天内完成,且呈阴性。

第五阶段:无伪狂犬病

在本阶段中,一个州宣布无伪狂犬病。

A.若要获得这一最后阶段的资格,计划资格的申请应提供证据表明该州正在实施第四阶段的标准。

B.此外,该州必须以文件的形式提供:

1.该州在第四阶段资格得到认可后一年内无伪狂犬病。

2.持续以第三和第四阶段一半的频率监测种猪群。一旦所有的州获得第四和第五阶段的资格,将不再要求监测来保持各州的第五阶段资格,条件是各州连续五年保持第五阶段资格,在同一时期内无确诊的伪狂犬病病例,且已证明该州不存在野生猪。

3.按以下方式控制猪进口:

(1)屠宰用猪:同第四阶段相同;

(2)种猪:同第四阶段相同;

(3)架子猪:同第四阶段相同。

4.不允许接种疫苗,某些高风险猪群的州兽医允许的情况除外。

5.州内猪的调运—无限制。

6.各州必须制定和采取管理计划,对野生猪、过渡猪生产猪与商业生产猪之间的接触进行控制。该计划将由国家动物卫生计划中心的控制委员会和兽医处审查。

C.资格期限。在兽医处授予第五阶段资格后的12~14个月内,州/地区必须表明其继续符合第五阶段的要求,采用与最初相同的认证程序。州/地区若未能按照要求重新认证,将自动失去其第五阶段的资格。

若商业生产猪中有确诊的伪狂犬病病例,应立即告知兽医处的国家计划协调员,新病例2英里半径范围内的县将恢复第三阶段的资格(以下指出的情况除外),且该州其他所有县将恢复第四阶段资格。可按照第四阶段的要求恢复受影响县的第四阶段资格。

国家伪狂犬病协调员和来自有确诊的商业生产猪病例的州的官员必须在24小时内告知所有的50个州。通知应包括暴发的地点和病例周围的情况,包括猪群规模、临床症状和猪群类型。

在商业生产猪中发现确诊病例后,该病例5英里半径范围内的猪群和有接触的猪群的所有移动必须立即停止,直到猪群接受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并呈阴性。检测必须在确定感染猪群后15天内进行。

若至少有一个县恢复到第三阶段,来自商业生产猪中有确诊病例的州的官员必须立即告知生产者和兽医,受影响县的种猪必须在跨州运送前30天内再进行伪狂犬病检测。

在检测结果报告至州动物健康官员后15天内对新感染的猪群进行隔离和处理,对所有接触的猪群以及新病例2英里范围内的所有猪群进行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5),确定未传播到其他场所,则可维持第五阶段的资格。上述猪群的检测必须在清理后不早于30天且不晚于60天内完成,且呈阴性。

第四部分—参与猪群计划和解除隔离

子部分1: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的合格猪群

A.伪狂犬病检测结果为阴性的合格种猪群的确定:

1.对种猪群而言,阴性的结果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对6个月以上的猪以及相当于猪群中种猪数量20%的后代进行伪狂犬病血清学检测,以及所有猪的检测结果均呈阴性。从4~6个月的猪中随机选择。猪群不得为检测合格前30天内已知感染的猪群。猪群中至少有90%的猪必须在该场,且至少在60天前官方检测为阴性或从阴性猪群直接运至此场点。

2.当所有猪均直接来自现有的阴性猪群时,如果在运抵后的30天内,初次运送的所有猪(最多50头)中在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均呈阴性,则可建立一个新的阴性种猪群。

3.第四或第五阶段的州/地区内的任何种猪群均被认为是阴性猪群。

B.可通过每月或每季度的伪狂犬病检测保持阴性种猪群的资格,方式如下:

1.每月检测:每30天对6个月以上种猪的7%进行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并检测同一场所年龄在4~6个月的后代,数量相当于猪群中种猪的2%;或在州兽医批准后,第三、第四或第五阶段的州/地区的猪群保持其资格的条件如下,该场所每个独立的种猪群在每月的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5)中呈阴性,并每月在同一场所中检测50只4~6个月大的种猪。猪群中的抽样必须是随机的,并且这一检测程序必须是检测协议中批准的。必须从该场所的所有猪群中随机选择后代。D部分涉及多个地方猪群的后代检测,关于在没有成年种猪的养殖场建设和保持架子猪群的阴性状态。

2.季度检测:每隔80~150天对6个月以上所有种猪的20%进行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并检测同一场所年龄在4~6个月的后代,数量相当于猪群中种猪的6%。关于多来源猪群的后代检测见D部分,该部分涉及如何在没有成年种猪的养殖场建立和保持架子猪群的阴性状态。

3.应对所有的猪进行随机选择后检测,若为成年猪,则应代表该场所所有年龄段的猪。

4.所有参加阴性猪群计划的猪,都应隔离至少30天直到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呈阴性,以下情况除外:来自状态未知猪群的猪必须在转移前30天内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并在转移后至少30天内在隔离状态下进行第二次检测。可在不用隔离或检测的情况下增加计划用于扩大阴性猪群且直接来自另一个阴性猪群的猪。若计划用来自另一个阴性猪群的猪来增加一个阴性猪群,但该猪同非阴性猪群的猪有过临时接触,则应将该猪隔离,直到其在隔离至少30天后进行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

C.猪群在确诊感染后阴性种猪群状态的重新确立。

1.确定为感染伪狂犬病病毒的阴性猪群若满足以下条件,可恢复阴性猪群的资格:猪群内所有年龄至少为6个月的猪在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且对2~6个月的后代进行官方随机标本(95/10)检测,且接受检测的所有猪均呈阴性,且在至少30天内,重复A和B中的所有检测。

2.若在合格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或任何随后的官方伪狂犬病检测中,任何猪呈阳性,则暂停阴性猪群的资格,直到官方伪狂犬病传染病学家开展调查来确定猪群的感染状态。

3.官方伪狂犬病流行病学家在确定猪群中是否存在伪狂犬病时将考虑以下因素:阳性猪的抗体滴度;阳性猪的百分比和数量;阳性猪接种疫苗的情况;邻近猪群的接近程度和伪狂犬病病毒感染状态;实验室或标本检测错误的可能性;其他相关猪群历史记录和临床症状。

4.根据伪狂犬病传染病学家获得的上述信息,将对感染状况进行最终确定;但是,在达到或保持阴性猪群的状态之前,所有血清阳性的猪都必须:出售屠宰,并在随后至少30天内进行的完整猪群检测中必须呈阴性;或在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

D.没有成年种猪的阴性架子猪场所的确立和维持:

情形1

猪群A → 猪群B→ 猪群C

阴性种猪群 拉架子 销售点

情形2

猪群A → 猪群C

阴性种猪群 销售点

在断奶后一周内从猪群A运出的猪无需进行伪狂犬病检测。

猪群B。获得并保持阴性状态的方法为从猪群建立后30天内起每月在官方的随机标本检测(95/5)中呈阴性,除了全进/全出的单元,每组要求对50头猪进行一次检测。若猪群A、B和C都在同一个州和计划阶段,则无需该检测。

猪群C。阴性状态的获得方法为在对整个初次运送的猪群或随机选择50头猪(选择数量少的)进行的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

阴性状态的保持为每月从至少在猪群中30天以上猪中随机选择的50头猪进行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除了全进/全出的单元,每组需对50头猪进行检测。在独立的场所的各个隔离猪群必须被视为独立的猪群。

子部分2: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接种基因改造疫苗的合格猪群(QNV猪群)

伪狂犬病检测结果呈阴性、接种基因改造疫苗的合格猪群(QNV猪群)资格的获得和保持应依据伪狂犬病检测为阴性的合格猪群资格的相同指南,猪接种了获批的基因缺失伪狂犬病病毒疫苗的情况除外,可使用官方的伪狂犬病血清检测来完成检测。

子部分3:接受伪狂犬病监控的架子猪群

A.第二阶段州或地区的监控资格。

1.对于种猪群,对架子猪进行采样监控伪狂犬病,如果该群在最近12个月内按照以下频率进行的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中呈阴性:

10头——检测所有;

11~35头——检测10头;

至少36头——检测30%或30头(选择更少的数量)。

从所有年龄组随机选择接受检测的种猪,包括公猪,且所有年龄组均有成比例的代表。

2.若在断奶后一周内将猪从伪狂犬病监测的架子猪猪群转移至非伪狂犬病监测猪群的异地饲养场,则可根据官方伪狂犬病传染病学家确定为阴性的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10),将该饲养场视为伪狂犬病健康的架子猪猪群。所需的检测必须在离开原场前的30天内进行。

必须在转移出该异地饲养场的每个猪群上进行官方伪狂犬病流行病学家确定的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10)。若为连续流动的设施,必须每月进行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10)。

B.第三、第四和第五阶段州/地区的监控状态。第三、第四和第五阶段的州/地区内的任何种猪群若为非已知感染猪群,则被认为是伪狂犬病监控架子猪群。若饲养场内所有的猪来自于第三、第四或第五阶段州/地区的种猪群,第三、第四或第五阶段的州/地区的异地饲养场应被视为伪狂犬病监控的架子猪猪群。若异地饲养场内的部分猪来自于第三阶段的地区,因按照本节的A部分检测饲养场。

C.接种疫苗的种猪群的监控资格的获得和保持如本节A和B部分所述。

子部分4:解除隔离的程序

若该场所有家畜或其他动物在淘汰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猪后表现出伪狂犬病的临床症状,并且符合以下四个条件中的至少一个,则该猪群不再为已知的感染群体。

此外,若猪群接种疫苗,接种的疫苗必须为官方批准的伪狂犬病病毒转基因疫苗。

A.从场所中清除出所有的猪;该场所在官方监督下用兽医处批准的消毒剂进行清洁和消毒;并且在30天内或官方伪狂犬病传染病学家确定的时期内保持无猪状态。

B.在官方伪狂犬病血清学检测或经批准的伪狂犬病鉴别检测中呈阳性的所有猪均已从场所中清除,剩下的所有猪(除乳猪外)都进行了官方伪狂犬病血清学检测(或批准的鉴别检测),并在清除所有阳性猪后至少30天内为阴性。

C.在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或批准的差异型伪狂犬病检测中呈阳性的猪均已从该场所中清除;对猪群中的所有种猪和2月龄以上的育肥猪用官方随机抽样(95/10)进行官方伪狂犬病血清检测(或批准的鉴别检测),并在清除阳性猪后至少30天内为阴性。如果该州在计划的第三或第四阶段,则需要在第一次检测至少30天后对育肥猪进行第二次检测。

D.(仅为第一、第二和第三阶段)检疫之日的所有猪已被清除,猪群至少6个月没有临床症状。对种猪群(第三阶段为95/5)接连进行两次官方(或批准的差异型)(95/10)检测(相隔至少90天),官方伪狂犬病传染病学家确定无感染,以及对四月龄以上的后代接连进行两次官方(或批准的鉴别检测) (相隔至少90天)呈阴性。根据本规定解除隔离的猪群应在解除隔离后一年进行的官方随机标本(95/10)检测(或批准的鉴别检测)中呈阴性

E.若实施清群并对场所进行清理和消毒后至少30天且停工7天,必须由官方伪狂犬病传染病学专家确定其为无感染;或,若在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10)呈阴性后至少30天进行的官方随机标本检测(95/5)中继续呈阴性,必须由官方伪狂犬病传染病学专家确定其为无感染。

必须在隔离解除后60~90天进行官方随机样本检测(9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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