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凤雅事件之后,个人求助走向何方

2018-01-24 19:19叶千山公益慈善学园热点观察员
至爱 2018年8期
关键词:民政部救助慈善

文|叶千山 公益慈善学园热点观察员

近日来,河南太康的小凤雅事件沸沸扬扬,引发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众多讨论中不难看出,公众对于小凤雅事件的认识和评判,隔着两层障碍。第一层障碍是对当事人所在农村社会环境的陌生。这种地域文化心理对于疾病、群体互助等的认识和行为的影响,是城市里长大的外来者远不能了解和把握的,而这些有时是探寻事情脉络的关键。纵观相关评论文章,外来调查者的难以“处境化”使他们更多诉诸于对事情的感性推测,同样属于外来者的网上读者往往被作者所误导。第二层障碍是公众对于慈善法律法规的陌生以及立法规范和公益实践之间的关系界 定。

一、个人求助行为不是慈善行为。这一点共识在业界和学界不存在争议,相关文章也多有提及。但是最为权威和明确的解释是由于建伟任主编、全国人大内司委内务室和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共同编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学习问答》。对于慈善募捐和个人求助,书中认为至少有4点不同:1.主体不同;2.目的不同;3.法律关系不同;4.剩余财产的处理不同。

由此,“个人求助和慈善募捐存在很大的不同,个人求助不属于慈善活动,不受《慈善法》调整。所以说,《慈善法》并没有禁止个人求助,禁止的是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开展慈善募捐”。

但是在这一点上,法律上的认定和解释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共识是完全不一样的。2018年6月1日腾讯公益平台上“疾病救助”类项目20 905个,占全部项目(41 522个)的50.3%以上。社会公众恐怕一般也不会认为自己捐赠给个人求助的钱不是善款。

二、尽管个人求助行为不是慈善活动,而以个人疾病救助为主的“轻松筹”等应该也不属于慈善调整的范围。2016年9月1日《慈善法》正式实施的当天,民政部指定的13家“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 中的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轻松筹”却赫然在列(中国慈善联合会的中国慈善信息平台后退出)。这样的话别说一般公众了,连公益行业界的人都不一定能搞明白个人救助到底是怎么一回 事。

实际上一直到现在为止,轻松筹在自己平台上所宣称的平台上所有的资金交由“北京微爱公益基金会”托管,而民政部的中国慈善信息平台显示这家基金会并不具有公募权。水滴筹网站上显示的连这样的托管基金会都没有,而民政部2018年5月28日指定的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北京水滴互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水滴筹也在其中。这种在立法层面和实践层面上的自相矛盾,显示出相关政策和监管的尴尬之处。

因为有了上述两层障碍,所以呈现在公众眼中的小凤雅事件,情感宣泄大于事实呈现,对于小凤雅事件的警示和意义,更是缺少实践意义的反思和建议。闾丘露薇在她的文章《小凤雅之死,舆论在向谁问责》中虽然也没提出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但是她在文末的反问却是值得社会和业界思考的—“7年过去了,却还是同样的争论,同样的追问,同样的愤怒,同样的无奈,到底是为什么呢?”

作为一个多年的公益人和周口人(太康县属于周口市),对于小凤雅事件,我谈谈自己的观点和认识。

1.个人救助行为是一个公益事业发展过程中的阶段性现象,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的完善,它终将消失。参加新农合费用并不高,最低10元/月,最高200元/月,绝大部分村民都会参加,然后他们也都会“赚”回来,这当然也是他们参加新农合的主要动机之一。

此外,我国对贫困人口患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的人实施专项帮助和支持的行为,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委分别于2003年和2005年提出了《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和《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2013年,财政部和民政部又联合印发了《城乡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推动了医疗救助工作的开展。但是无论怎样,普惠型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可能完全保障到每个人和每个人的每个病种。杨秀芹不为小孩投保新农合,得病之后不能得到保障而只能求助社会的现象不会完全消失,但是数量会减少。而这种数量减少之后的不成规模化,使得一些公司行为的筹款平台从而退出公益市场。

2.商业化行为和管理侵蚀了公益的价值和理念,并助长了不良社会风气的形成。轻松筹、水滴筹等实际上都是公司运营的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至少法律关系上不属于公开募捐信息,但是民政部又不能不管,把它们扶正成了慈善信息平台,而它们的本质没变,跟企业公益和企业成立的公益基金会都不是一回事。商业的本质是盈利,作为平台他们关注的是流量—点击量和捐款量,这种行为的直接后果是他们为个人求助设定了极低的准入门槛:身份证和病历。《南方都市报》曾刊发的《假资料也能发起治病筹款并提现,未被核查真实》一文,充分说明了商业机构的逐利 性。

求助的个人关注的是能不能筹到钱。双方的合作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求助人极尽其能描述自己的困境,却不提供有公信力的背书,比如低保或者村委会、居委会的困难证明(而具有公募资质的基金会如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发起的9958救助项目,则会要求提供上述资料等,并且需要审核通过后方可募捐)。

求助平台的低门槛使得那些有能力自己治病的人也厚着脸皮到网上求助。

3.公益行业的公信力尚待提高,社会对公益的认识水平有限,这是导致社会热衷于个人救助类项目的直接原因。社会公众更愿意捐赠个人求助类的项目,反映了公益事业发展中面临的几个问题。不可否认的是,互联网技术和支付应用的发展,使得公众有了更多的机会和途径参与公益事业的发展,这促进了社会捐赠量的提高和公益组织的成长。但是在这个过程中,本应该在社会建设事业中发挥更为积极作用的公益组织作为整体的表现并不尽如人意……经济发展水平和人文素养的提高,使得捐赠成了很多人的强烈需求,他们要把钱捐出去,在找不到最信任的公益组织的情况下,只能选择相对比较信任的机构和项目。

个人疾病救助类项目的特点:一是受益人明确;二是项目效益可测量。我们可以认为是社会公众对公益的认识水平所致:更愿意捐赠看得见的救助类型的项目,不愿意捐赠看不见的发展类型的项目,但是其背后反映的社会风气问题值得反思。

4.个人求助应该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求助资格认定、捐赠款使用、剩余捐款的协议处理等问题,它不是,更不能成为仅仅是一个简化了的爱心工程。

个人求助者在求助行为中并不具有道德上的高尚性。但是在个人求助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求助者倾向于高尚化和道德化病患者,或者高尚化和道德化对病患者负有直接责任的求助人。甚至一再出现那些有能力自己治病的人,也到网上求助的现象。前两年的南京柯江和深圳罗尔事件,就是很好的说明。这种现象正在毒化着公益的生态环境,但是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应的约束机制。

那么,在小凤雅事件之后,政府应该制定什么样的规范?行业应该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公众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行动来对待个人求助问题呢?我个人认为:

首先,从政府来说,相关部门在筛选慈善信息平台时,应该更为明确地把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个人救助信息平台予以区分。公开募捐平台,毫无疑问是有资格发布信息和接受捐款的具有公募资质的慈善组织。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等以个人救助为主的不应该认定为慈善信息公布平台,而是个人求助信息平台,要区别于慈善信息平台,以正视听。

公众不具有辨别慈善行为和个人赠予行为的知识,政府有责任从具体措施方面厘清这方面的问题,属于《慈善法》调整的,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应的规范和要求,照此规范即可。但是对于个人求助信息平台,到目前却没有有效的规范。2017年 8月1日,民政部公布的《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技术规范》《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规范》指出,个人为解决自己或者家庭困难,提出发布求助信息时,平台应有序引导个人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对接,并加强审查甄别、设置救助上限、强化信息公开和使用反馈,做好风险防范提示和责任追溯。

但这不是强制性的,事实上轻松筹、水滴筹等也没有照此办理。我建议民政部应该出台专门针对这些个人求助信息平台的规范,要求平台对于个人求助者,除了要求他们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病历信息之外,至少要提供具有公信力的机构提供的家庭困难证明,提高个人求助的准入门槛。

其次,从行业来说(如果慈善信息公开平台和个人求助平台分开的话,这里的行业是指在慈善信息平台上发布信息的公益慈善行业),对于参与个人救助的慈善组织,在资质要求上需要其具有专职的医务社工才能从事个人求助工作,这不但提高了救助的专业性,也能推动医务社工职业的发展。

最后,对于捐赠者个人来讲,有提高对个人求助者信息披露的要求。这种信息披露,包括其求助资格的信息、救助过程的信息和结案的信息披露。

(参考资料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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