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劳动权益剖析

2018-01-27 18:53陈静媛
新教育时代·教师版 2017年46期
关键词:保护

陈静媛

摘 要: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但是二胎政策的实施对女性劳动者就业权保护带来极大影响,只有充分认识二胎政策实施的必要性,采取相应的制度和措施避免二胎政策对女性劳动者的负面影响,使其更有效的解决老龄化问题和劳动力资源供给。

关键词:全面二胎政策 女职工就业权 保护

2015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全面放开二胎,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中规定,生育一孩或两孩的夫妻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

一、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原因

1.低生育率,快速老龄化导致劳动力供给不足

根据第五和第六次人口普查原始数据显示,近十年我国人口增长始终处于低生育水平阶段。劳动力在劳动年龄人口中比例下降,劳动力资源的国际比较优势有所减弱。老年人口规模进一步扩大、老年人口所占比例逐年增加,低生育率与高速老龄化给我国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发展,劳动力供给市场,教育,养老等领域带来巨大挑战。

2.社会保险难以解决日益加大的养老压力

老龄化社会提前到来,养老保险基金缺乏累积,养老保险制度的负担十分沉重。近几年全国部分地区已出现养老资金收不抵支,支付困难的情况。仅靠政府来解决规模日益庞大的老年群体的养老问题是举步维艰的。生育政策的改变可以提高人口出生率,为缓解养老困境打下基础。既增加社会保障的缴费主体,又改善目前养老负担过重家庭结构,双管齐下解决政府的养老难题。

3.失独家庭生活的客观需要

根据《2010中国卫生统计年鉴》发布数据得知,我国每年新增约7.6万个失独家庭,截止2010年全国共有失独家庭已超过 100万个,每年新增“失独”老人为15.2万人,目前存在“失独”老人已超过200万人。放开二胎将降低失独家庭的比率,能够极大地减少政策导致的独生子女生育给家庭发展带来的风险与脆弱性。

二、二胎政策对女职工就业权的影响

未婚女性进入职场都将面临结婚生育,用人单位对女职工在孕期给予特殊劳动保护,履行义务、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支出额外成本,将会权衡雇佣女性成本与收益,因而女性在就业时处于劣势地位。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的实施,将会进一步影响女性就业权的实现。

1.求职应聘时性别歧视,丧失就业机会

在相同的就业机会面前,女性常因性别带来的劣势错失机会。女性求职时被询问是否婚育,是否要二胎,几年内生育的现象十分普遍;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以冠冕堂皇的理由拒绝女性求职者,比如单位女性太多,男性便于出差等;甚至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公然打出“不招女性”或者“只限男性”的招牌;在全面放开二胎的背景下,已婚育一孩的女性也将面临这样的困境。

2.工作过程中面临的困境

女职工需要经历孕期、产期、哺乳期,需要用人单位特殊保护,影响正常的工作,甚至会离开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必寻求替代。很多女性在重回工作岗位后被边缘化或被调岗,其职业生活和发展都存在一定影响。二胎生育和职业发展之间的矛盾,使女职工面临“生”与“升”的抉择。女性工资收入低,职位职称低;退休年龄早,升迁机会少,在工作过程中存在诸多的困难。

3.因生育导致的被迫自愿辞职和解雇

女职工在孕期,工作能力和效率客观上都会下降,根据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以孕期保护为由,调整女职工的岗位,降低工资标准,以减少损失;另外,还通过将女职工调到不对等的岗位上,如清洁工、下级岗位等,给女职工施加压力,促使其主动辞职。通过限制女职工生育时间甚至禁止生育,迫使其主动辞职。或者用人单位宁可承担违法成本,也要强行解雇女职工,侵犯女职工的权利。

三、二胎政策下女职工就业权保护的思考

二胎政策是我国生育政策调整和完善、促进我国人口结构改善、社会稳定和国家持续发展的一个具体体现,也是必然选择。聚焦实践中的一些问题,为落实二胎政策,有必要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保护女职工就业权。

1.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就业平等

加强反就业歧视立法,使其更具操作性、具体化,保障女职工平等就业权。首先采用列举式列举歧视的范围,如 “限男性”、“未婚”、“已育者优先”等,因岗位特殊需要必须限男性,应进行解释说明,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其次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女职工仅需证明用人單位有歧视行为,由用人单位证明歧视行为与不录用之间的正当性,否则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再次明确赔偿范围,包括女职工求职期间实际支出及费用、应给予的报酬、维权费用等,还应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遇有女职工遭遇数个歧视行为时,由其选择任一主张损害赔偿。

2.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应包括女职工离岗所产生的替工费用

“由于替工费用没有保障,许多育龄女职工集中的行业,常常要排队生孩子,否则用人单位就无法正常工作。”[1]用人单位招录女职工在成本上的损失目前主要是替工带来的,忽视用人单位弥补损失的需求,一味采用法律来规制,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反而会阻碍女性平等就业权的实现。只有用人单位效益更好,才有给女性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实现其就业权。[2]

3.社会与国家应作为强有力的后盾,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

社会应完善托儿所和幼儿园服务的社会性与公益性,降低女职工因生育产生的性别负担,提高他们的劳动生产率;国家在落实二胎政策的同时,要制定配套措施,承担起生育的国家责任。对负担女职工生育的用人单位可提供一定的经济补贴或优惠政策,在平衡用人单位生育负担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保护女职工的就业权。可以将对企业的优惠政策限制在女职工孕育期,根据一定时期单位内生育的女职工人数给与税收优惠或直接经济补贴。这样可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的人力成本,保护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法权利,就业歧视现象也能得到一定的改善,平等就业权可以得到有效保障,用人单位也能稳定健康的发展。

结语

基于我国现阶段国情需要,二胎政策的实施是必须的。但现实中的一些问题也不可忽略,如何落实二胎政策也应引起关注,其中对女职工的影响如何避免及消除应是题中应有之义。生育的社会性负担不能只靠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个人负担,追本逐利是企业的天性,若是没有相应的措施,这种生育的社会责任只能加在劳动者身上。所以国家,企业也应肩负起自身的职责,用人单位应调整自身的心态,劳动者也要勇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共同做好落实二胎政策的相应配套措施,达到改善我国人口结构,促进经济转型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周长洪:《关于现行生育政策微调的思考—兼论“单独家庭二孩生育政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人口与经济》2005年第2期,第5页。

[2]邓爽,刘杰,贺雪娇:《我国实施“全面二胎”生育政策的利弊分析》,《产业与科技论坛》,2016年第4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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