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权改革要注重区域性与阶段性探讨

2018-01-28 11:23:54王俊杰陈金木王丽艳
中国水利 2018年19期
关键词:改革

王俊杰,陈金木,王丽艳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100038,北京)

推进水权水市场建设,需要考虑到水权改革的区域性与阶段性。区域性主要体现在水权改革要紧密结合区情水情以及改革需求,阶段性主要体现在要准确判断我国当前水权改革所处的历史阶段,明确现阶段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以及需要坚持的改革方向等。

一、水权改革的区域性

我国各地区区情水情不同,探索符合实际的水权水市场建设路径和方式,需要充分考虑不同区域的差异性和改革需求。2014年,水利部在选取7个水权试点地区、明确各试点任务时,一是考虑到了我国南北方区情水情差异,二是考虑到了地区的改革需求、积极性和工作基础等。其中在宁夏、江西、湖北,重点探索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的主体、对象、条件、程序等方式方法;在内蒙古、河南、甘肃、广东,因地制宜探索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间、行业间、用水户间等多种形式的水权交易流转方式;此外,还要围绕水权确权和交易等有针对性地开展制度建设,保障水权改革健康有序推进。

从现实看,各地水权改革需求的千差万别以及区情水情的差异,大大增加了水权确权、交易等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在西北内陆河地区和华北平原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如甘肃省武威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和河北省地下水超采区,为了严格保护脆弱的生态,这些地区需要在水权确权过程中大幅度削减现状农业用水总量,这就要求将水权确权到农户,进而强化对用水户的终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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