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数字经济时代,大数据在数据驱动型企业竞争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为防止数据驱动型企业滥用大数据优势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以损害市场竞争甚至消费者利益,应当关注大数据与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来源之间的关系,考虑数据驱动型企业在相关市场的界定和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时的多方面因素,为数据驱动型企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法规制打下基础。其中,数据驱动型企业的相关市场界定可以采取改良传统假定垄断者测试的方法,数据驱动型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应当考虑数据获取的稀缺性问题以及数据收集的规模与范围问题。
【关键词】 大数据 数据驱动型 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力量
随着数字经济及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新的经济形势已经对反垄断法发出了新的挑战,数字经济领域可能存在的竞争法问题,尤其是大数据相关的反垄断法问题开始成为各国竞争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关注的新热点。与此同时,近年来我国大数据产业发展迅速,势头正猛,数据交易日益频繁。2016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明确了“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的提法。这意味着国家大数据战略将成为推动中国全方位深化改革的强劲动力之一。目前,不仅是国外学者开始讨论大数据相关的反垄断法问题,一些国家的竞争执法部门和竞争咨询机构等也开始关注与大数据相关的反垄断法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