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为什么选择沉默

2018-01-31 23:20孔伊扬
中国校外教育(上旬) 2017年12期
关键词:维权证据困境

孔伊扬

【摘要】当抄袭者通过抄袭的作品获得收益和知名度时,受害者们却往往没有选择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维权成本高、抄袭判定难、惩罚力度小等原因,让受害者们的维权陷入了困境。

【关键词】抄袭维权困境

近期,根据唐七公子创作的小说《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改编的同名电影的上映,引起了大家的关注,对于《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涉嫌抄袭耽美作家大风刮过作品《桃花债》的讨论,又掀起了一个高潮。与此同时,著名言情作家匪我思存在微博上指控作家流潋紫的作品《甄嬛传》《如懿传》存在抄袭现象。

当这些抄袭者在强有力的“调色盘”证据下受到舆论的指责之时,也出现了很多不同的声音。许多人都在问:既然那些作者的作品被抄袭了,那么他们为什么不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殊不知“维权”二字说来容易,但是对于被抄袭的作者来说,维权之路确实漫长而艰难,存在着不少困境。

一是维权成本高。根据数据显示,我国著作权人的维权经济成本平均为6883元,88.01%的原告维权总经济成本在1万元以内,10万元以上的仅占0.97%,这样看似乎经济成本并不是特别高昂。但是与此同时,维权的时间成本也是维权成本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间成本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诉讼周期,二是案件的上诉情况,即通过考察上诉率及上诉改判率,来进一步衡量时间成本。经统计得到,著作权案件的诉讼周期平均为7.27个月;未上诉案件中约有69.37%的案件可在6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而上诉案件中仅有27.71%的案件可在9个月的一般审限内审结,剩下的案件中最长的诉讼周期甚至长达32.23个月。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维权的整体成本偏高,其中时间成本尤其偏高。

维权成本高,让不少被抄袭者选择了放弃维权。比如,秦简的《庶女有毒》涉嫌抄袭200多部作品,但是最后经过牵头人的多方联系,最终只有11位作者愿意起诉。这种情况的出现,维权成本高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参与此次牵头资助的编剧余飞表示:有人怕输,有人觉得浪费时间,有人觉得花费多,最后又赔不了多少钱?

二是抄袭成本低但收益往往十分巨大。与维权成本高相比,抄袭的成本是很低的。这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抄袭行为本身成本十分低。抄袭者仅仅通过复制粘贴就可以把原作者创作的内容拿来据为己有,用在自己的作品中。就算被证实了存在抄袭,只要没有走法律程序,最多也就是删除抄袭作品,向原作者道歉。再者,就算被原作者告上法庭,最后被判定了抄袭,所赔偿的费用也并不多。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低”的问题十分严重,法院多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赔偿,在我国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法院判决赔偿的平均金额为7. 7万元,只占权利人诉求额的约三分之一。而对于权利人主张的精神損害赔偿诉求,法院则极少予以支持,或往往以证据不充分为由不予采纳,并有压低赔偿额的倾向。

与抄袭成本相比,抄袭所带来的收益又往往是巨大的。于正虽然败诉,但是通过抄袭作品,仍然赚的盆满钵满;秦简的《庶女有毒》虽然抄袭了200多部作品,但是仍然被改编成影视作品,收视率不俗,秦简甚至还进入了于正的编剧团队,摇身一变成为了一名编剧;唐七公子的作品《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一直以来都遭到抄袭的质疑,但是仍然十分畅销,并改编为电影、电视剧,抄袭的污名反而为改编作品带来了热度,也让唐七公子从中牟利不少。

而在韩国,一个编剧只要被认定抄袭,都意味着编剧生涯的终结。2010年,在KBS电视台播放的《九尾狐和狐狸姐姐》第一集就被判抄袭,紧接着编剧协会开除了此剧编剧的会员资格,让其在编剧界完全失去立足之地。

三是抄袭的判定困难,举证难,且抄袭者往往通过抄袭技巧来规避法律的制裁。抄袭究竟该如何判定?什么是抄袭?什么又是合理借鉴和引用?对于抄袭的界定本身就不容易,我国著作权法律的保护原则是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这就表示,如果仅仅是桥段相似、情节雷同,而改变了具体表达方式的抄袭就很难被认定为违法。与此同时,“抄袭软件”的出现,使得抄袭也变得“智能化”,一些作品同时抄袭了很多作品,每部作品被“引用”的比例不大,甚至是打碎拼接,在一段描写就中同时抄袭、拼接几部作品的描写,网络上还有一个专门形容这种抄袭的词,叫“洗文”。与此同时隐性抄袭、高级抄袭层出不穷,而法律却没有随之修改和变化,使得侵权认定更加困难。如果涉嫌抄袭的小说被改编成电视剧,由于电视剧和原著小说不是同一个作品,改编时进行了重新加工和创作,在法律上认定侵权的难度又进一步增大。

与此同时,对于抄袭的举证也十分困难,我国的法律程序要求举证方需要在第一时间将全部侵权证据到公证处实时公证,否则一旦抄袭方删除证据,即使你有截图等证据也难以起诉。”举证方进行公证不方便,而公证费用又高。这也导致了法院在判决中往往以“证据不充分”为由压低或者驳回原告所要求的赔偿额。

四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给了抄袭者可趁之机。例如上文提到的抄袭判定中的法律漏洞,又例如,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保护,这给新闻媒体之间肆意抄袭、照搬对方的新闻稿件创造了“土壤”,造成新闻抄袭的纠纷层出不穷。而且目前,我国的有关于网络著作权的民事法律只有初步的保护制度,缺乏体系化和完备化,只在个别条文上有所体现,司法解释也不完备,缺乏实践性,且相关条例无法适应急速变化的网络文学的发展,使得抄袭泛滥。

五是一些特殊的作家群体和特殊题材作品无法利用现有法律维权。这类作家的作品通常比较小众化,往往会成为重点抄袭的对象。然而就算认定了抄袭,这些原作者因为题材特殊的原因,却无法通过法律途径为自己维权。比如,描写男性之间情感故事的耽美作品由于不符合主流的感情取向,较为小众,没办法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支持。如李亚玲的《国色天香》涉嫌抄袭风弄的《不能动》,虽经网友调色盘比对证明抄袭事实无误,但是最后仍然是抄袭者胜诉了,这也足以可见耽美小说作家维权之难。

每一部优秀的原创作品都饱含着创作者的心血,他们将其视为珍宝,却被无良的抄袭者拿去,成为其敛财的工具,他们愤怒、委屈、不甘,却因为维权的困难而无法让抄袭者获得应有的惩罚,而抄袭者就算在舆论中落入下风,被大众指责,但是却依然可以获得很高的收益,这不禁让我们唏嘘。

早在2014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便谈到了对“抄袭模仿、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严重忧虑,提出了“文艺不能当市场的奴隶”。而现实中作者们的维权困境则让我们看到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文化强国的建设离不开强大文化原创力的支持,怎样解决维权者的维权困境,保护原创,激发大家的原创激情,成为了我们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路漫漫其修远兮,希望我们都能成为“上下求索”的一份子,为解决这一困境出一份力。

参考文献:

[1]付丽姝.网络文学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研究[J].中外企业家,2015,(1Z).

[2]詹映,张弘.我国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例实证研究——以维权成本和侵权代价为中心[J].科研管理,2015,(3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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