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防工作中视频监控电子数据的采集与鉴定

2018-02-06 10:35胡尚慧
浙江警察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嫌疑人犯罪监控

□翁 里,李 璇,胡尚慧

(1,2.浙江大学,浙江 杭州 310008)

(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浙江 台州 318020)

随着我国步入大数据时代,网络诈骗、微信贩毒、支付宝洗钱等新型违法犯罪模式不断滋生,依赖传统的侦查手段难以适应新时期的破案需求。例如,公共场合设置了大量的视频监控设施,这些监控视频影像如何作为诉讼证据予以提取和使用?侦查中利用无人机定位追踪或发射网枪控制犯罪嫌疑人时,如何确定侦查的主体?此类问题值得我国刑侦界人士思考和研究。

一、应用电子数据侦防犯罪的现状

传统对案件的侦查,是在案件发生之后利用犯罪现场的已有证据来推导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并在此基础上提示哪些是犯罪手段和方法,哪些是破获此类案件的关键线索,给予世人一些预防此类犯罪的警示。而新时期利用电子数据将侦查定型为交叉型,既有按照时间先后还原犯罪过程的数据,也有按照计算公式精确预测犯罪发生的数据。这就对犯罪起到了双重打击,不仅在犯罪发生过程中予以切断,而且在犯罪萌芽阶段就加以遏制。新时期应用电子数据的典型是“天网工程”。“天网工程”利用对街角巷落视频监控的全覆盖,对视频信息进行联网筛查,侦查员可以从中筛选与犯罪有关的信息素,从而为破获案件带来突破口,也能及早地发现犯罪苗头。金融领域的犯罪侦查也广泛应用电子数据的方法。破获金融犯罪中的难点在于资金流动快、流量大、流向不明,难以作为定罪证据。为此,国家证监会和央行通过设定交易流水的异常流监督信号来截取和监控资金的走向,从而确定金融犯罪的上下游犯罪嫌疑人及其操作手法。有了这些数据监测,金融犯罪的取证问题就取得了很大的突破。[1]

在新的犯罪手法层出不穷的当下,传统的侦防模式难以完全满足防止犯罪和案件破获的需求。面对新形势新挑战,我国开始重视运用大数据技术,通过建构“数据人”来锁定侦查目标,并在贪污贿赂犯罪侦查领域较早地予以实践。例如,活跃在反贪前线的某检察长,在多年的办案实践中收集了辖区内各层级官员、大型企业高管等人员的个人信息,再制作成表格,每当侦办人员在反贪案件中陷入僵局时,通过查看该表格,梳理有关人员之间的关系,常常能找到打开疑难大门的钥匙。[2]实际上,这位检察长的逻辑思维就是通过个人信息来构建一个个虚拟的“数据人”,抛开真实社会中诸多感性的影响因素,仅用“数据人”来进行对话和比较。这是大数据时代非常重要的侦查思维方式。“数据人”是虚拟的主体,是数据世界中的可辨对象。“数据人”的主体范围不局限于自然人,还有法人、其他组织以及社会团体。尽管这些主体不像自然人一样有自由意志,但相比较于自然人,由于这些主体的产生原本就受到了制度的约束,因此在构建模型时更为简单,变量更少。

在大数据时代,人们的一举一动都在数据网络中留下了痕迹。人们的定位信息、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登记住宿记录等数据可以比较清晰完整地还原一个人的生活作息、行为习惯、社交圈层以及居留环境。“数据人”平台不仅应用于犯罪侦查,而且还能适用于犯罪预防。数学模型可以在录入一个案件的侦查终结报告、判决书中的信息点以及举证说理性关键词后,通过数学变量的转换得出预测性回归方程,甚至可以利用生理心理学原理,借助映射神经网络算法对犯罪嫌疑人的数据化形象和行为之间进行关联。例如,有学者曾对在押违法犯罪嫌疑人做过有关其住宿旅馆的规律的研究:首先收集了近十年来在押人员的旅馆数据,分析得出在押人员入住旅馆的高峰期为凌晨1时到6时,并且在凌晨3时达到峰值。[3]这样的结论作为时间变量导入到数据模型中,可以锁定带有这一时间变量的“数据人”,这就大大缩小了侦查的范围和难度。当然,这种情况下数据分析得到的仍然是一个概率性结论。

美国国土安全部研发的“未来行为检测科技系统”,就是一个预测个体犯罪概率的系统,并且系统检测的准确度在研究测试中可以达到70%左右。2011年,Xoom公司制作了一项名为“发现卡”的汇款数据交易分析模型,在对新泽西地区的汇款数据进行分析后,发现了隐藏在正常资金流背后的诈骗犯罪,及时制止了用户资金被诈骗人员攫取。在国内,苏州市公安局开发使用的PPS犯罪预测系统①也有较高的准确率。[4]目前,警方和网络科技公司的合作已屡见不鲜,网络科技公司利用技术为警方开发智能数据模型,也有一些网络公司将原模型卖给网警部门,由警方内部的网络科技专家对系统模型进行改良和升级。

除了时间变量,现场勘验和检查得出的数据也是极具个性的变量数据。在同一个犯罪嫌疑人所犯的案件中,作案手法导致的现场环境具有附属于该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属性,根据尸体以及受害人受伤情况检查结果所作的心理画像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和性格的重要参考标准。因此,这些变量均可以成为构建独一无二“数据人”的信息要素。2013年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美国波士顿爆炸案就运用了这种大数据侦查思维。该案办理中警方向公众提出了收集信息的要求,并且在Facebook、Twitter等社交媒体搜集了大量关于案发前后出现的照片和视频,通过比对信息,最终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美国《2002年国土安全法》中提出了万维信息触角计划:恐怖分子计划、执行恐怖活动必然会留下一些数据痕迹,如财务、通讯、交通、医疗等数据记录;通过自动化的数据挖掘技术,理论上就能够在海量的交易数据中发现可疑人员。[5]

其实,中国警方利用手机定位技术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实践亦比较成熟。例如,2017年2月上海某小区一居民家中笔记本电脑、钱包、手机等物品被盗。丢失的手机一旦与Wi-Fi联网,失主可通过APP远程操作,定位失物的位置,并可通过前置摄像头远程拍摄周边环境。失主立即登录该APP的账号,为丢失的手机设置了定位及拍照功能。不久,“查找”的APP公司发回定位信息和同一名男子的正面照片多张。警方根据这些影像信息,锁定了犯罪嫌疑人王某及其登记住宿的某酒店房间。[6]

二、视频监控电子数据信息的搜集与鉴定

(一)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在侦查中的应用方法。笔者根据我国Z省刑侦部门应用视频监控侦查破案的实践,梳理总结了搜集和鉴定视频监控数据信息的几种主要方法。

1.图像辨识法。图像辨识法是直观进行图像利用的一种方法。技术员将获取的视频监控片段利用相应的技术进行处理,对与犯罪嫌疑人的面貌、体态以及车牌号、所携带物品等身份特征相关的图像尽可能复原,得到清晰度高、易于辨认的图像,随后将该图像以截图或者照片的形式固定下来,发放给侦查人员。侦查人员在辖区内展开排查、询问与辨认工作,从而查找犯罪嫌疑人、涉案的交通工具、作案工具以及涉案物品等。目前较为常见的视频图像处理技术主要有四种:智能分析处理技术、视频透雾增透技术、数字图像宽度动态的算法、超分辨率重建技术。这四种技术的目标均为提高视频图像的质量,使得图像更清晰易辨。如遇明显变形的图像时,可以利用上述技术进行校正,提取其中的重要片段。截取犯罪嫌疑人或可疑物品的图像进行寻找辨认,是视频侦查中应用广泛、效果较佳的侦查取证方式。实践中,应选用摄角相近的图像进行比对,适用并案侦查。

2.画像校正法。画像校正法是对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一种视频图像处理办法。其针对的主要是获取的视频监控图像存在模糊、变形、重影或残缺等质量较低的情况。受制于视频监控的像素、角度,以及拍摄时间、天气、能见度等客观因素的影响,视频监控图像不一定会清晰明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面部特征。因此,需要利用一定的技术来重塑、校正图像。常见的校正图像方法有模拟画像技术、人像组合等方法,通过分解视频图像中犯罪嫌疑人的动作,来预测惯性规律下动作的完整延续的状态和过程,通过计算该角度引起模糊和变形的规律趋势来反推未引起模糊和变形的画面,再考虑到该时间段天气或能见度的影响因素,来复写当时当地犯罪嫌疑人的面貌、动作习惯;或者结合目击者的描述,对犯罪嫌疑人的正面特征作速写或者校正,由此来提高犯罪嫌疑人面貌的准确性。

在进行画像、组像校正时,应尽可能选取犯罪嫌疑人活动的全过程图像。在捕捉瞬间形象时应截取有个人特征的最清晰的单帧图像,同时结合其他片段来作为校正参考,以清晰图像为主,以参考形象和速写画像为辅,还原犯罪嫌疑人面貌,并进行必要的补充修正。当获得校正画像后,应将该图像同清晰化前的图像一并进行比较、辨认,但不应先用清晰化的校正图像给辨认人进行辨认,因为这可能会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

3.比例测量法。比例测量法是利用比例原则对视频图像和实体进行还原,通过图像处理软件或者现场试验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所携带物品、行动体态等易于辨认排查条件的一种侦查方法。该方法的核心是建立合适的三维立体坐标。该方法有两种情形。一是使用图像处理软件。首先选取视频监控图像中同时出现犯罪嫌疑人以及参照物的最清晰的单帧图片,以便确定长宽高,建立坐标,计算犯罪嫌疑人的身高体态。测量人的身高时,必须能看到被测量人的头部和脚部;摄像头的角度宜选取呈水平状态;选取的单帧图片上如果是行走中的人,最好是该人的双脚都落地的图片,否则很难确定人的头顶点和脚底点,不能精确判定图中人物的身高。然后设立三维立体坐标,在被测量处必须要有包围被测量人或物的7个以上坐标点,这7个点要有地面点和高于被测对象的高点,且各坐标点必须是案发后到测量时均未经变动的。因测量案发前后地面间的高度差比较困难,因此在测量目标时,要求地面水平。二是通过现场模拟实验。首先确定视频监控图像中的地点,派出一组人员去往现场实施模拟实验。然后选取视频监控图像中犯罪嫌疑人最清晰的自然直立的单帧图片,由另一组人员在监控摄像头前进行实时观察,并利用对讲机及时与现场模拟人员进行沟通。现场模拟实验要求所选取的摄像头的角度尽量保持在捕捉到犯罪嫌疑人图像时所处的角度。当然,实际情况中摄像头角度可能会有所变动,需要及时将摄像头调整至原有角度。因此,需要关注摄像头中固定的没有发生位移的物体,比如行道树、路灯等,作为摄像头角度的参照物,将摄像头的角度调整至能捕捉到犯罪嫌疑人图像时所处的角度。在实验现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分为不同的身高组,分别在相同位置模拟犯罪嫌疑人。监控人员对此时形成的图像与犯罪嫌疑人的图像进行对比,当实验人员在现场的相同位置上其身高与被测量人正好重叠时,实验人员的身高即为被测量人的大致身高。还有一种方法,是事先制作一根约2米长的带有明确刻度的标杆,现场实验时将标杆立于视频监控中犯罪嫌疑人所处的相同位置,然后在标杆上对被测量犯罪嫌疑人的人头图像顶点进行标记,并直接在标杆上读出刻度,此时标杆底部至标记处的高度即为犯罪嫌疑人的大致身高。

4.信息回溯法。信息回溯法是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向外传递信息的行为来反向推导其可能留下的行动轨迹,以此来查证与犯罪嫌疑人相关活动的一种方法。当从视频监控中抓取到犯罪嫌疑人图像后,应当注意查找其向外播送信息的行为,进行回溯查证。比如,在视频监控图像中接打手机、向他人打手势,以及进出汽车的驾驶室、旅馆、网吧、银行等特定场所的信息,根据可能接受该信息的终端,及时进行信息关联分析,拓展查证渠道,如对通过银行附近的视频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的,可以通过查证银行ATM机上的监控、转账记录、柜台办理业务的记录等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人数、行踪等信息;在网吧及其附近的视频监控发现犯罪嫌疑人踪迹的,可以查证犯罪嫌疑人在网吧登陆及下线网络的时间等关联信息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对于发现犯罪嫌疑人活动轨迹消失,即可根据其消失的时间、地点、人数等关联信息,与出租车GPS等信息进行关联分析,进而寻找关联现场或犯罪嫌疑人的落脚点。要结合已发现的犯罪嫌疑人活动规律特点,与案发前案发现场附近区域被公安机关盘查过的对象进行关联分析,经图片比对或辨认,确定案犯。

5.时空关联法。时空关联法是有效还原案发时间过程的一种方法。首先查找并记录视频监控录像上显示的时间,逐一与北京时间校正,确定其中的时间差,然后将视频监控录像上的时间全部换算为统一的北京时间,由此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何时经过该地、何时离开该地,再通过查找周边的视频监控补齐时间的空隙,形成完整的案发过程,并推算案犯的人数。在比对和校正时间时首先要确定视频监控中的时间与北京时间之间的时间差,然后将视频监控中的时间换算成北京时间。这样做的好处在于,可以统一采用不同起算点的视频监控录像的时长,从而确定案件的起始点和持续时间。分析时空关系可以用于搜寻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出现的目击证人,提供侦查线索,并且可以用来印证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6.线面追踪法。

(1)连线追踪法。连线追踪法,是指在确定犯罪嫌疑人后,依据视频中反映出来的体格状态、衣着颜色等特征,在其可能涉足的来往路线中查找沿线的监控视频,并将犯罪嫌疑人依次出现的地点用线条相连,作好定位标记,以此来推断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路线、驻足点、落脚点,从而缩小侦查范围。连线追踪法适用于周围环境较为简单,不易躲藏,行动路径单一,方向明确的侦查区域。一旦犯罪嫌疑人在这片区域现身,可以用连线追踪快速确定其路线。这对侦查人员来说可以迅速侦查,而对实施抓捕的人员来说,也有利于布控。

(2)圈踪拓展法。圈踪拓展法,是连线追踪法的二维展开。此种方法主要用于人群数较多、可躲藏伪装的掩体较多、不易确定行动路线的情况。比如,在商场、火车站、居民小区等地方,犯罪嫌疑人可能进入某个视频监控的盲区,此时就需要利用圈踪拓展法进行分析。圈踪拓展法要求以发现犯罪嫌疑人行踪的地点为中心,查找该区域内布控视频的其他监控点,对视频监控开展扩散性搜索,以求找出犯罪嫌疑人来去的方向或者与其踪迹相关的线索,将侦查范围进一步缩小。如果对犯罪嫌疑人的多方面情况已经有所了解,还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活动习惯和日常偏好,比如可能进入便利店购买过香烟,可能在ATM机上进行过取款,可能在电话亭使用过电话等,在这些区域的视频监控设备中进行寻找,会更快地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踪迹。

7.实时抓捕法。实时抓捕法是指通过人机互动的方式,由视频监控值机人员通过实时观察发现犯罪或是根据已发案件情况,预测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路线,即时引导街面巡逻人员跟踪、包围,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模式。在侦查实践中,既可以利用视频信息实时预警引导抓捕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利用视频信息实时搜寻跟踪引导抓捕犯罪嫌疑人。实时预警引导抓捕,是通过视频监控系统对辖区内的公共复杂场所、案件多发区域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发现发案苗头并预警制止犯罪;对已发生的犯罪,运用视频监控系统跟踪犯罪嫌疑人,引导有关部门和办案人员及时封堵、抓捕犯罪嫌疑人。实时搜寻跟踪引导抓捕,是指警方接到群众报警后,启动随警监控模式,在案发点周边的交通要道,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的方向、路线上搜寻与犯罪嫌疑人特征相符的可疑人员,跟踪并引导有关部门和办案人员缉捕犯罪嫌疑人。

除了上述几种利用监控视频信息侦查破案的方法之外,还有情景分析法,即侦查人员依据对案情的研究,通过揣摩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如假设自己是犯罪嫌疑人,如何实施犯罪后逃逸,结合相应处的监控录像,以捕捉犯罪嫌疑人的身影。该方法亦常应用于交通肇事逃逸、严重暴力犯罪后逃逸的案件侦查。

(二)搜集视频监控信息的要求与程序。

1.搜集视频监控信息的要求。第一,应由具备一定资质的视频侦查或技术人员进行采集,秘密采集的要保护好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视听资料的采集必须借助相应的存储介质,采集前要提前准备好设备,比如存储介质要事先检修调试,确保介质必须安全稳定,避免资料丢失损坏。第三,视频监控资料采集应确保证据的客观公正,如实反映还原整个犯罪过程,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或罪重罪轻,不能主观片面地采集。采集也要注意视频资料的连贯性和完整性,确保反映的情况客观真实,事件顺序清晰,情节因果关系明确,增强证据力和可信度。第四,视频资料的采集要有严密的计划,采集人员事前要充分了解案件情况,共同商议研究制定视频资料采集计划。最后,视频资料的采集要严守保密制度,不得暴露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秘密,不得有伤风化,避免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或暴露国家机密。

2.搜集视频监控信息的程序。搜集涉及犯罪案件的视频监控信息,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1)事先准备视频监控信息的搜集工具和相关文书。为了保证存储数据的合法性和防止数据混淆,在采集犯罪案件的数据信息时必须清空存储设备中的无关数据。视频监控信息除了作为侦查中所要利用的线索,其本身也可能作为法定证据用来佐证犯罪事实或者办案的合法性。因此,视频监控信息的提取不仅需要专业的设备,还需要做好提取记录、封存记录,办案人员签名盖章等程序和手续。要由两名以上的侦查人员前往提取,并邀请见证人对提取过程进行监督,有条件的可以对该过程进行录像。提取完毕后,侦查人员及见证人均应在提取记录上签名或盖章。

(2)以案发现场为中心,查找周围布设的监控探头。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视频监控设备没有统一的型号,没有统一的提取技术和流程,也没有定期对监控视频进行备份或者清理的管理措施。各地有监控视频设备的部门均各自为战,比如有交通监控视频、治安卡口监控视频、银行监控视频、社区监控视频等。这就导致侦查机关不清楚现场及周边监控设备的具体情况,侦查过程中可能漏掉一些重要的视频监控信息。因此,对现场及周围要加强调查询问,了解视频监控具体情况,全面准确地掌握现场及周边的视频监控设备情况。

(3)记录监控探头的位置和角度。目前,我国大部分监控探头常年保持为固定视角,可以调整视角的视频监控设备尚未普及,并且由于监控探头的数量巨大,在控制室内实行24小时实时监控对当前的警务人员来说是不现实的。一个案件发生,监控探头记录下的视频基本为固定角度拍摄的,因而在调取视频监控信息时必须先记录下拍摄涉案过程的方向和视角,否则探头方向和角度的改变会使得分析视频信息时存在一定的偏差。有的时候现场的探头只能观测到部分犯罪事实,比如在一起正当防卫案件中,加害人对被害人实施了严重的暴力威胁,但是监控摄像头只拍摄下了被害人对加害人的防卫过程,这对还原案件情况是不利的。探头的高度和方向还可能导致图像的变形,甚至出现完全扭曲事实的情况。所以,在分析视频监控数据信息时一定要充分考虑到探头的位置和角度所带来的偏差,从而根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正。

(4)调取视频监控信息。在采集视频监控数据信息时,首先要确定视频查证的合理范围。采集范围是很难通过计算或者机器来确定的,必须由人工对视频进行回溯,然后确定最接近、最有价值的案发可能时间段。如果范围太小,有可能遗漏有价值的视频资料;如果范围太大,将增加侦查成本。因此,采集视频监控数据信息时要合理地分析,确定正确的采集范围。还要注意的是,不同的监控设备,其视频信息的保存格式是不同的,常见的视频有 flv、avi、mp4、wmv、rmvb 等格式。这些格式的视频信息在提取方式和保存手段上各有差异,需要采取不同的操作,有的格式需要专门的播放器才能打开,擅自更改格式可能对该视频信息造成不可逆的损害。同时,由于电子数据的本质均是代码,代码容易被人干涉篡改,故而将电子数据提取后应由专人保管、专门场所存放该证据。如果需要调取利用该证据,应履行严格的手续。

(5)对视频监控信息进行技术处理。由于视频监控设备性能上的差异和其他各种原因,对调取的视频监控数据信息需要加以技术处理,比如校准视频的亮度、色差、对比度、清晰度等。再如,视频监控数据信息的格式需要转换,要事先做好备份,然后由技术人员利用转换软件进行转存等。

(6)观看分析视频监控信息。首先,组织专人观看监控视频,设置专人分工观看,便于发现可疑影像和线索。其次,及时就案情与相关人员沟通,将视频信息中有用的线索反馈给侦查人员,由侦查人员转化为具体的侦查战果。最后,要对视频监控数据信息进行深度分析,挖掘其中的隐性信息,必要时,还可以利用公安各类信息数据库收集的视频信息进行比对,实施并案侦查。

(三)视频监控电子数据的鉴定。任何应用于刑事侦查及刑事诉讼的电子数据,必须依照2016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电子数据规定》)出具“鉴定意见书”。

1.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应合法。鉴定工作利用科学技术和理论,对生物检材、痕迹、物品等进行检验,然后出具鉴定意见。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7]鉴定人则是指依法取得鉴定人资格并被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聘任,从事法医类、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声像资料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和警犬鉴别等检验鉴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8]鉴定人若符合法定回避条件的,应当回避有关案件的鉴定。人民法院在庭审过程可以采信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也可以委托社会上有资质的中立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2.电子数据的鉴定内容应与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相结合。“电子数据”是指犯罪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以数字化形式储存、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信息。[9]《刑事诉讼法》已经将“电子数据”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纳入法条中。

个人信息究竟能在多大的范围内被公开、被支配,网络运营商、应用开发商究竟应该对用户信息承担多大的保护责任,是当前亟待确定的。美国“棱镜门”事件②给人们带来了关于隐私信息的巨大担忧。尽管视频设备、银行交易记录、社交网络媒体等的网络数据信息给人们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也给警方侦破案件提供了海量的线索,但人们的行动和思想却已经被数据绑架,人们对某件事物在网络上的偏好被智能模型所抓取,信息的针对性越来越强,似乎已经没有真正的隐私可言。一些不法分子对他人的私人信息加以售卖,获取报酬,甚至以他人的隐私信息为圈套的诈骗层出不穷。在信息化、大数据时代,似乎人们的隐私观念已经被削弱,但是,有多少人愿意生活在依靠隐私交换获取的安全感中?这种安全感又能维持多久?如果有黑客入侵,我们的隐私是否会被盗取和滥用?对于此类问题,笔者认为,以隐私换便利并不是人们欣然接受的,而是融入大数据时代不得已作出的妥协。因此,在某种类型的犯罪出现之前,在需要使用与该类犯罪相关的信息之前,在获得该用户的明示同意之前,个人信息都不应当是开放的数据。在提醒用户接受隐私条款时应当简明扼要地标明哪些用户信息将被运营商获取,以代替当前利用大量文字“淹没”隐私条款的“擦边球”做法。[10]

在视频监控电子数据的取得上,侦查机关应该将取证范围限定在与案件有关的个人信息上,在调查取证时需要先行填写取证范围的表格,对获取的个人信息只作举证使用,不应当公开给社会大众,并且对这些信息在办案完成后进行封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使用。其他的数据存储机构以及个人都只能在用户明示开放的信息范围内存储数据和使用数据,一旦超出这一范围则构成侵权。但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巨大威胁时,侦查人员在履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从有关的数据存储机构调取相关证据。侦查机关应当将对这些原始数据的分析,出具分析报告作为举证材料,避免对这些个人信息的直接使用。在向媒体和大众披露信息、引导舆论时,应该把重点放在犯罪侦破的过程和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处罚等方面上,避免将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成员、教育背景、居住地以及受害人的信息公开出来,防止社会舆情的震荡以及给犯罪嫌疑人的家人、受害人及其家人带来伤害。[11]另外,在所有的数据存储终端需要投入大量的技术,以防止系统被攻击、信息被破坏或被盗取。

在案件侦办中,与犯罪嫌疑人的出现位置和出现时间有关的电子数据,主要是视频录像和手机定位,这两项数据信息也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王牌”。视频录像是公共场所普遍安装的摄像头所摄取的,警方在调查时只需出示相关搜查证件就可以提取视频录像,筛选跟嫌疑人有关的图像。手机定位则是利用手机自带的位置功能上传信息,警方在调查时再结合基站信号路测软件工具对基站信号信息进行查询和测试,就能够对侦查对象的具体位置进行锁定。[12]

三、完善大数据时代视频监控数据侦查取证的思考

(一)改进数据信息的侦查和防控技术。

1.建立视频监控信息共享平台。利用视频监控的影像数据来侦防犯罪,在我国的侦查实践中是成功的。静态监控设施几乎遍及我国城乡的治安重点区域,为视频侦查和预防犯罪奠定了基础条件。[13]在此基础上,需要实现视频信息的共享,这是提高视频信息使用效率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建立跨区域、跨警种的视频信息系统平台,加强视频信息的互联互通,使得视频监控系统更加全面化、系统化。要实现视频监控信息的共享,需要找准信息共享的内容和方向,明确需要共享的信息种类和内容、信息共享的途径和方式方法,以及信息共享的法律标准,这些都需要在各地进行试点或者调研。未来的设想是,省辖区以内采用统一的视频监控设备,保证安装技术和标准合格,统一监控管理、调度指挥,对实施监控的人员进行规范化培训,训练其操作技能。系统安装统一的解压处理分析软件,视频资料保存格式固定为常见的三至四种格式。要尝试建立视频监控研判数据库,建议数据库设置在省级公安厅(局)层面,通过对视频监控系统实施大数据分析,将基层派出所收集的违法犯罪视频图像、市县级辖区内各主要出入口路段的监控进行整合,建立云端平台或者是存储平台,总结出本辖区内高发案件、犯罪嫌疑人逃逸的主要路线等规律性特征,同时在情报信息系统中预留出储存视频监控信息的空间,以便侦办陈案、旧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高效实现对视频信息的调取、回顾与查证。

2.规范视频监控的信息研判。目前视频监控信息基本都是用于个案侦查,在提供预警信息、串并案情报分析、高危人员活动信息等方面的潜力远未得到释放,制约了视频监控侦查成效的更大发挥。要注意对视频信息加工、分析、提炼、整理的基础上,从信息中衍生出信息。特别是对一些多发性、系列性案件,可以通过视频信息研判去剖析案件要素,总结犯罪规律,提高侦查对策的针对性,扩大侦破成果。视频监控信息研判不仅仅是对所获得的视频监控数据信息进行简单地加工,而是对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内容进行更为严密的逻辑分析,把分散的视频监控数据信息最大限度地集中起来,加以对比、分析、整理、概括,使之系统化、综合化,达到提高视频监控信息侦查应用效率的目的。

3.提升视频监控处理技术。目前,使用的视频监控设备大都标准不一,并受科技水平和部分硬件设施陈旧的限制,视频图像经常出现模糊难辨的情况,很难在案件的侦查中发挥作用。这就提高了对视频监控数据信息处理技术的需求。同时,在视频监控拍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大多呈现出的是一个动态过程,常常出现因动态而引起其面部模糊和变形,特征不清晰。这就需要运用另一种图像处理技术进行画像校正,通过模拟画像、人像组合等技术方法,对视频监控图像中犯罪嫌疑人的正面部特征进行分析、校正,以方便辨认或比对。视频图像处理技术的提高,不仅可以弥补视频监控硬件缺陷,还可以拓展、拓宽视频监控数据信息的侦查应用。

4.静态视频监控与动态视频定位相结合。在静态视频监控硬件设施基本普及、定型的前提下,视频侦查技战法能够指导侦查人员有效捕捉有价值的视频监控信息,不断提高视频侦查的应用效率。如前所述,我国公安机关开始使用无人机视频定位、追踪、抓捕犯罪嫌疑人。被捕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可能质疑,我国法律规定执行逮捕的主体只能是侦查人员,不能是“机器”。笔者以为,只要无人机是在侦查人员的操纵下进行定位、追踪、射击、抓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主体应当视为“侦查人员”而非“机器”。但是,这种情形需要我国立法上的进一步完善,因为这种动态视频定位监控技术的应用必将越来越频繁,类似的问题会越来越多。

(二)明确电子数据的法律属性,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一些大型互联网公司,在大数据的使用上已经走在了前列。如IBM的Info Sphere大数据分析平台,亚马逊的弹性Map Reduce,甲骨文的Oracle大数据机,Teradata天睿公司的Teradata分析生态系统等。[14]许多大数据应用公司均将大量的数据信息存储在云端平台上,对早期数据需要大容量存储介质的时代来说,这无疑解放了大量存储介质的占用。但是,云端平台也存在较大的漏洞,就是其安全性能远不如存储介质,因为互联网的连通性使得云端平台的开放性较存储介质大大增加,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其受黑客攻击的可能性增加了。因此,在侦查机关办案时建立云端平台储存信息需要着重做好加密工作,这体现在与其他单位订立数据分享协议时要设定为单方面分享、严格限制大数据平台的使用权限、在“大数据分析报告”直接作为证据使用的模式下不直接公布报告结果据以产生的基础数据等保护措施。此外,侦查机关可以同保险公司订立用户个人信息保密险,如果是因为侦查机关的失误导致其存储的用户信息泄露,给用户带来损失的,在用户申请国家赔偿的同时可以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如此减轻侦查机关的财政压力。

从各类社会资源中收集到的电子数据是海量的、庞大的,在这些海量的电子数据中梳理出对犯罪侦防有意义的信息需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这一过程中运用的设备时常是警察系统内部具有保密性的设备。如此一来,就引发了关于电子数据搜集活动属性的争论:电子数据搜集是技术侦查措施还是普通侦查措施?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技术侦查的界定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凡需要启用技术含量高的设备,用以采集鉴定证据进行案件侦查的都属于技术侦查措施;另二种观点认为,该侦查措施需要隐秘进行的,才是技术侦查措施。可见,划分技术侦查的标准包括侦查的载体和侦查的秘密性。[15]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子数据的提取与鉴定已经成为侦办所有案件首要考虑的侦查手段。相比于技术侦查的严格审批,电子数据的审批程序相对宽松,这也是为了在大数据库中快速准确定位,提高侦办效率的外部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大数据时代,电子数据不宜划分至技术侦查措施项,而应当被作为普通常态化的侦查措施加以运用,否则难以展开案件的侦防工作,也限制了电子数据的横向展开。

(三)依法规范侦查取证程序,保障数据安全。《电子数据规定》首先对采集电子数据的主体作出了限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取证。而且采集电子数据必须有两名以上专业的侦查人员进行,按照采集原始存储介质、提取电子数据、网络远程提取、冻结电子数据的顺序对电子数据进行取证,不能颠倒或者越过该顺序进行取证。在这一过程中,应当制作过程笔录,并附电子数据清单,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应在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有见证人在场的,见证人也需要一并签名或者盖章。笔者认为,见证人的资质至少需要达到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③以上的水平,其参与见证电子数据的采集才有意义。如果无法找到这样的见证人,可使用取证录像进行代替。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采集过程中还要严格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不能说明取证来源,不能说明取证方式以及没有依法封存导致可能受到删改的电子数据,须排除适用。在鉴定机构的资质上,应当允许高校及科研机构有资质的鉴定实验室进入公检法机关指定的鉴定机构名录中,其出具的鉴定意见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应具有同等效力。

四、结语

利用视频监控、手机信息、网络信息、无人机追踪等获取的电子数据进行侦查破案和预防犯罪,是我国侦查工作的必然选择。如何科学、系统地运用好大数据这一新型侦查手段,仍然面临着不少挑战。电子数据作为一种新型证据,未来的采集范围会继续扩大,用途也将多样化,比如全息影像、VR影像等前沿的电子科技将来既可能作为电子数据来佐证犯罪事实,也可能作为侦查手段用来侦破案件。

此外,在电子数据采集上必将开发出更快捷、更安全,性能更高的存储设备;在采集步骤和程序上也将更为规范,比如实现电子数据提取过程的视频监督全覆盖;在电子数据鉴定中尝试依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保证其客观公正性;在查证电子数据的同时将保证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面对这些发展趋势和挑战,我国刑侦理论界与实务界需要深入研究。在大数据时代,侦查工作不仅要融入信息化带来的变化,一定程度上还要引导信息化的走向,尽可能降低信息化带来的负面效应,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注释:

①PPS预测系统,即在综合了大量环境数据和犯罪数据的基础上建立预测模型,对未来3天内的案件进行推理预测,再通过热点制图的方式来给出每个热点网格区域内可能会发生的犯罪数量。

②棱镜计划(PRISM),是一项由美国国家安全局(NSA)自2007年起开始实施的绝密电子监听计划。据《华盛顿邮报》2013年6月披露,美国国家安全局和联邦调查局(FBI)通过棱镜计划接触一些大规模互联网公司所有用户的数据,并利用所获取的音频、视频、照片、电邮、文件以及日志等资料,建立起一个数据库,帮助情报人员分析、追查有关用户的行踪。

③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二级水平,要求应试者达到程序设计、办公软件高级应用级。考核内容包括计算机语言与基础程序设计能力以及办公软件高级应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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