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月萍
(广东财经大学 法学院,广东 广州 510320)
当前我国秘密侦查法治化水平较低,滥用秘密侦查措施的案例层出不穷,原重庆市公安局局长王立军等一系列影响巨大的非法监听事件严重侵犯了公民隐私,践踏了法治基础,甚至对国家安全和秩序产生了重大威胁,实有加强改革的必要。环顾全球,作为海洋法系国家的英国,其秘密侦查的立法虽然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但是时至今日已经建立了非常发达的秘密侦查制度,堪称全球典范,有关秘密侦查的法律监督制度也日趋完善。因此,加强对英国秘密侦查的法律监督制度的研究,吸纳其合理因子,对推进我国秘密侦查法律监督的法治化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英国秘密侦查的立法经历了一个漫长而曲折的过程,据考察,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英国最重要的秘密侦查措施之通信截收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①秘密侦查:是指为了侦查某些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且采取公开侦查行为难以奏效的犯罪行为,由法定的国家机关或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隐蔽性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专门调查工作。②根据英国《2000年侦查权规制法》,通信截收是指在通信传输过程中,任何人通过改变或干扰通信系统及其系统的运行,通过系统监测传输情况,监测发到或经由系统发送的无线电报的传输,让该通信的发送者或预期接收者以外的其他人士,获得传输中的通信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