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景理
(西南政法大学 法学院,重庆 401120)
计算机、互联网科技不仅是强大的工具,也是犯罪的温床。“互联网+犯罪”模式使犯罪数量激长、犯罪行为变得复杂多样。面对网络犯罪的严峻形势,刑法立法采取了积极的应对姿态。刑法修正案(九)就网络犯罪的刑法立法一次性增加了三条十款,将一系列的预备行为实行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网络犯罪的刑事法网日趋严密。但是这种积极、甚至是有些许亢奋的立法姿态与立法成果是否完全符合了网络犯罪的现状和治理需要,是我们在编织刑事法网的过程中时刻要注意的问题。本文拟从网络犯罪概念的历史源流出发,通过对网络犯罪相关概念的解构来对网络犯罪的行为模式进行类型化分析,在此基础上对当下的网络犯罪刑法立法加以检视。
1.理论研究方面,主要有“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互联网犯罪”、“网络犯罪”以及“信息网络犯罪”五种概念。①也有极少数学者提出了“电脑病毒侵害罪”(参见魏.论电脑病毒侵害罪与刑[J].现代法学,1992(6):53)、“计算机病毒犯罪”(参见王凯东.对完善我国刑法关于计算机病毒犯罪的探讨[J].法学天地,1997(6):28)等观点,但这种概念只是个别学者所使用,且无后续研究成果,所以本文不做单独讨论。单从发文数量来看,“计算机犯罪”与“网络犯罪”可谓主流概念,“电脑犯罪”、“互联网犯罪”为少数学者所使用,“信息网络犯罪”近年来备受关注则是刑法修正案(九)的功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