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张菀航
不久前,财政部部长肖捷对于完善房地产税制度的表态,被不少媒体和专家解读为房地产税加快落地的官方预告。
肖捷在《党的十九大报告辅导读本》中撰文指出,要按照“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的原则,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实施。对工商业房地产和个人住房按照评估值征收房地产税,适当降低建设、交易环节税费负担。
早在2015年,房地产税法便已进入最新调整过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五年立法规划,据悉已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
尽管已纳入重要议程,加之试点城市的经验积累,房地产税却至今仍未“和盘托出”。如何平复民众的税感焦虑,同时兼顾税制的转轨与改革,更好融入楼市调控的长效机制?房地产税的征管,要正视多方诉求乃至掣肘,坚守民意的最大公约数,审慎推进。
“听风即是雨”,围绕房地产税的热议,始终在“误会”与“澄清”之间摇摆。
前段时间,《宁夏回族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出台的新闻,又无意间触碰了舆论敏感的神经。事实上,此“房产税”并非当下长效机制里可能涉及的房地产税制改革。
前者的概念早在1986年时便已存在,在当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被纳入免征范围。此次宁夏出台的细则同样遵循上述原则,并未触及居民自住房产。
而真正面向部分个人住房进行征管的房地产税,开始于2011年1月28日,如今上海和重庆这两座试点城市探索各自的改革模式已有七年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