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纯
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各分编编纂的关键性阶段,各分编草案已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1〕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参见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npc/lfzt/rlyw/node_35174.htm,访问日期2017年10月25日。且预计将于2020年正式通过,与已于2017年正式实施的《民法总则》整合,形成新中国第一部完整意义的民法典。其中,侵权责任编作为侵权领域的民事基本法,通过规定侵权行为共同适用的法律规则,对于实现保护受害人权益与维护行为自由的基本价值无疑具有重要意义。综观草案条文,侵权责任编虽采用了与《侵权责任法》相同的“一般条款+类型化”的立法模式,但在作为“一般条款”(或称为侵权法“总则”)的第一章“一般规定”部分,无论从其逻辑结构还是规范内容,都彰显出立法者在侵权责任编体系构造上的重大调整。概言之,与《侵权责任法》相比,草案不仅将原本作为“责任构成与责任承担”内容的一般数人侵权行为规则作为与特殊侵权行为相对应的一般规定予以明确,而且彻底纠正了将受害人过错(或称为“过失相抵”)作为侵权人责任减轻事由的错误做法,首次将其性质准确界定为责任分担规则进行统一规定。而立法上的这些变化,其背后的理论支撑何在?对于侵权法的理论构造以及侵权案件的司法审判又会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则亟待我们深入挖掘,这也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