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研究

2018-02-18 08:39刘月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6期
关键词:公开互联网+互联网

摘 要 网络时代的到来,加快了司法改革的进程,伴随网络的不断普及和改革,也逐步朝着更高的深度与广度发展。司法信息公开是宪法与法律确立的基础原则,是社会公众得到司法知情权与参与权等的核心方法。因此,为避免司法工作人员随意使用权力,重点就在于公开司法信息。所以,本文对“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进行了简单阐述,然后分析了“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最后探讨了“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的对策,希望以此为广大研究司法信息公开问题的人士提供参考。

关键词 “互联网+” 司法信息 公开

作者简介:刘月,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300

“互联网+”背景下,利用新媒体人民群众掌握信息的时间得到了提升,并且信息传播速度也有所提高。特别是信息传播形式上,能够不受时间及地点的约束,在任何情况下均可以共享信息和宣传信息。以往采用的是纸质新闻媒体,纸质新闻媒体在进行信息传播的过程中会受到版面因素的影响,对人民群众信息反馈整理与汇合有一定的困难。在“互联网+”时代中的新媒体不会被以上因素所影响,网民有自由的沟通与互动的空间,不单单是新闻信息的接受者,并且也可以自行上传信息,分享身边的时事新闻,自由评论新闻。当新闻得到了人民群众的重视,发挥出了舆论监督权,才能够经过新闻传播解决现实问题,特别是在提高司法部门办事公开上,有非常大的帮助。因此,此次研究就针对“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有关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论述。

一、“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概述

司法信息公开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司法原则,是当前时代法治标志与司法民主的表现,同时还是公民权利保障的主要内容之一。针对司法信息公开的涵义,经历了长时间演变的过程,在这一概念提出开始,司法信息公开就是法院信息公开的专用词汇,目的在于表明涵盖法院庭审信息等在内的司法信息公开。经过党的十八大会议召开以后,司法信息公开被给予了新的涵义,也就是说,司法信息不单单包含了法院司法信息公开,同时也包含了一切和诉讼有关的司法信息公开,也就是审判信息、检务信息、狱务信息与警务信息公开等方面的内容。基于篇幅受限,以下仅对法院系统司法信息公开作为探究的重点。

司法信息公开主要包含了司法行政信息与司法程序信息、法官信息公开。其中,司法行政信息公开涵盖了基础信息与人事信息、法院采购、预算与决算信息、司法统计信息等的公开。司法程序就是司法程序里面,法院采集与制作的所有信息公开。法官信息就是法官现在任免期间的信息、法官个人信息和纪律处分信息等的公开。可是,在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计算机技术发展迅猛,人们已经进入了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背景下,法院司法信息公开也具备了新的涵义。简单来说,“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公开就是指通过微信与微博等新媒体技术为媒介,面向全社会公开司法信息。

二、“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的积极作用

(一)有益于公众行使表达权,实现公众监督权

网络在给司法机关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时候,也给司法机关和公众建立了交流与互动的桥梁。司法机关把和司法活动相关的信息发布在网络平台上,公众经过司法信息的了解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同时把自身对于司法信息的疑问和对于司法机关的建议经过网络平台反馈于司法机关。公众能够在这样的交流过程中,充分行使自身的表达权,并且司法机关和社会公众间也可以构成良好的互动关系。其次,监督权可以确保知情权实现。司法信息不公开,那么社会公众就不能行使司法监督权,司法活动就会出现腐败行为。“互联网+”背景下,多种社交媒介的涌现利于公众经过各种渠道监督司法活动,同时给公众曝光司法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提供了非常广阔的平台,有效处理了社会公众投诉无门的问题。“互联网+”时代背景和司法信息公开相融,可以促使公众司法监督权行使的深度与广度得到拓展。

(二)有益于保护公众知情权

当前,全球各国普遍承认的政治性权利就是知情权,知情权是实现公民表达权与监督权的前提条件。在司法活动过程中的知情权就是说当事人了解司法过程中和自己权益有关的信息权利,或社会公众从司法机关取得司法信息的权利。伴随司法改革的持续深化,民主和法治观念逐步深入到人们的心里,社会公众逐渐意识到了司法公正的重要性,掌握司法信息的想法日渐强烈。在“互联网+”背景下,新媒介的产生,促使司法信息得到了快速且便捷地传播。过去因为时间与距离的限制的传播方式,在“互联网+”时代下得到了改善。公众仅仅需要登录网页就可以查询到自己想知道的司法信息,进而达到司法知情权的目的。

(三)有益于建立能动司法

与外国的司法能动主义不同,能动司法是整体性的司法模式,希望最大限度地实现司法法律效果、社会与政治效果的协调,是我国司法实务采用的适用性法律方式。这样的司法模式利用互联网可以得到很大程度的适用。利用互联网平台,国家政策能够在第一时间发布,最新的法律规章发布能够在短时间内被社会公众了解,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能够迅速被公众知悉,如此一来,互联网把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牢牢连接在了一起,司法决策也以最大限度向人民公开了。司法决策的所有内容向人民公开的原因在于,中国是一个民主性的国家,作为国家权力核心构成部分的司法权应当向所有人负责,其运行时需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基于此,执掌司法权的一方,不管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基层法院,均应当将一切的司法决策放在人民群众的视线以内。国家行使权力必须要受到人民权利的约束,此乃避免国家权力对人民权利侵犯的方式,是民主政治的要求。社会公众经过互联网问政直接影响着司法决策的结果,使国家权力运行可以为社会公众所理解,也可以做到法理兼顾。司法信息公开是法院与检察院的重要义务,并非是法院与检察院裁量行使的權力。能动司法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经过一些规则利用司法经验,始终坚持法律价值,创新法律的适用活动。

三、“互联网+”背景下司法信息公开的对策

(一)优化更新司法信息公开理念与认识

“互联网+”时代下,必须要司法部门优化更细对司法信息公开的认识理念,充分借助网络舆论加速发现问题,如此一来在处理问题的过程中才更加具备信服力度,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条件下,各个管理工作开展的过程中也会变得非常严谨。以往工作模式下,司法人员对于网络信息公开有一定的误解,其认为网络仅仅会带来司法压力,无法帮助处理实质性问题。可是,根据现实角度来思考,了解到该观点是不正确的,司法信息公开能够给人民群众提供非常多的了解法律的机会,对于法律的普及是很有利的。转变以往的理念,经过增强每一个系统间的管理,同时加强网络交流与沟通,是经过“互联网+”来提高司法信息公开程度的方式。转变理念的时候,也规定司法部门深入了解新的办公技术,进行无纸化办公,并且防止在互联网背景下的司法信息安全,实时对互联网中的不正当言论进行处理,经过该方式准确使用互联网新闻带来的舆论监管案例,这也是工作突破实现的最佳方式之一。

(二)开拓网络公开的深度与广度

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实施为标志,司法信息的网络公开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潮流。司法公开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实现公民基本权利、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在“互联网+”背景下开展司法信息公开,不应当只是经过表面的工作公开完成任务,应当注意信息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如此才可以充分处理好常见问题,在信息利用效率上才可以有非常显著地提升。信息公开通常要有一個过渡的时间,司法部门应当科学把控好时间,在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切实保证司法工作正常开展,在公开阶段,受害人的隐私保护也同样要注意到,避免因为信息公开对工作带来不好的影响。针对信息公开的广度,应当挑选出信誉好的媒体来进行宣传,如此一来,人民群众也可以更信任信息的精准程度。各案件性质有一定的差别,在公开审理与否的决断上应当尊重案件双方的意见,不仅要保证法律的公信力,并且还需要思考准确利用舆论压力与否,以此推动司法过程更加健全与完善,此也是信息公开深度的影响。在宣传控制深度的过程中,需要掌控好舆论压力,同时经过专业的法律知识积极引导舆论向准确的方向发展。

(三)增强对网络公开工作的管理

在“互联网+”背景下对信息公开,必须要从各个角度思考问题,看看是否有网络负面影响。舆论带来的影响为双面的,在司法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应当从各个角度发现且处理问题,看看是否还需要再做深入的观察现场影响压力问题。按照已有的互联网平台构建完整的管理计划,如此才可以进一步处理常见的技术性问题,针对管理计划的落实也更加能够符合实际状况。司法部门需要构建专门的工作队伍,对网络信息意见或者建议进行审核与整理,经过该种方式防治问题持续发展蔓延下去,并且也可以把握网络中的舆论走向,采取准确的引导方式,防止问题影响到最后的司法公平与公正性。在制定管理计划的时候,应当了解网络特点,持续探索问题处理的方法与手段,同时对管理计划进行健全,如此才可以持续促使司法信息公开。且也与“互联网+”背景下人民群众对司法信息公开程度的需求相符,只有在健全的管理计划之中,各个管理工作健全以后司法工作的进行才可以更顺利。

四、结语

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将以往的信息传播方式推翻了,实现了信息传播技术改革,宣告了“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其特点在于:首先,在“互联网+”背景下,各种形式的新媒体不断涌现出来。网络突破了以往媒体受地点、版面等方面的限制,转变了信息垄断的尴尬局面,具备了平等、自由与即时性等特性。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中国进入到了网络时代,网络时代给司法信息公开带来了全新的挑战,同时也带来了机遇。因此,怎么顺应互联网时代的客观需求,推进与深化司法信息公开,是当今时代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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