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点半”现象的研究及启示

2018-02-28 07:35杨晓苗
新课程研究·教师教育 2018年12期
关键词:课后服务现象

摘 要:“三点半”现象就是学生放学早,家长接送难的问题,这是目前我国社会普遍存在且涉及面广的现实问题,关乎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是我国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在研究了我国现有的探索模式后,我们得出了一些对该问题的认识:课后托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部分,要破解“三点半”现象,就必须政府、学校、社会共同合作,以学校为责任主体,政府负责牵头、协调,建立托管服务的质量标准,其他各相关主体支持、配合,坚持公益普惠的原则,并将其制度化、常态化,为学生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三点半”现象;课后服务;教育公平性

作者简介:杨晓苗,三峡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北 宜昌 443000)

中图分类号:G6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8)36-0111-02

针对“三点半”现象,我国学术领域也多有研究,就目前来看主要是集中在介绍国外优秀的托管经验以及在具体实施层面如何操作。本文旨在剖析“三点半”现象的成因及深层次的影响,试图探寻一条以学校为责任主体,政府负责牵头、协调,其他各相关主体支持、配合,坚持公益普惠原则的实践之路,从而促进社会健康、和谐发展。

一、研究背景

“三点半”现象,就是学生放学早,家长接送难的问题,它由来已久。为了减轻中小学生的课业负担,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规定,小学、初中学生每天的在校时间总量分别不得超过6小时、7小时,但家长实行的是“8小时工作制”,因此,在孩子的看护上就出现了空档。农村家庭亦是如此,伴隨着大量的农民工群体涌入城市出现的是大量的留守儿童,其看护问题也成了我国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特别是“二孩政策”出台以后,孩子的看护问题愈演愈烈。为此,部分家长选择将孩子送到学校附近的“小饭桌”进行托管,但小规模校外托管机构大都证照不全,考虑到成本因素,他们所聘请的工作人员也多是没有取得正规教育资格的社会闲置劳动力,政府对其卫生、消防这块儿的管控也基本处于空白状态,一旦出现问题,就很难从法律的途径寻求到应有的保护。因此,探寻“三点半”现象的有效解决途径迫在眉睫。

二、我国现有解决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1. 现有解决模式。目前,我国各地针对“三点半”现象大致形成了以下四种探索模式:①上海模式,规定中小学课后服务要做到100%全覆盖,目前93%以上的上海公办小学都为有需求的学生开设了晚托服务。②北京模式,规定三点半到五点是学生的校后服务时间,以开展课外活动为主要内容,由政府财政给每个学生每年补助700元到900元。北京模式均在各个区内自行开展,按照各区的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相应的措施。③在南京,探索了一种弹性离校模式,放学时,学生可以弹性离校,学校安排托管。南京市由政府补贴,从201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市小学实施“弹性离校”,运用“互联网+”技术,建设智慧管理平台。④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正在探索一条利用社区资源来解决托管问题的模式。

2. 存在的问题。学生托管是一个复杂的公共管理问题,目前,我国暂未出台专门的学生托管管理条例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现行政策法规对于托管问题中政府治理的责任、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利等方面都没有明确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监管难等问题十分突出。课后托管问题涉及教育、文化、卫生、工商、消防、公安等多个行政部门,因而很难收到好的治理效果。此外,校外托管机构的形式在不断变化,也加大了政府治理的难度。

目前,国家对于小学生托管的补贴标准是每人每天2元,教育部门需要另外通过财政划拨补贴,但由于没有政策保障,协调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政府经费投入不足无疑增加了学校的管理成本,致使学校难以提供优质的托管服务。

三、研究结论及相关建议

课后托管服务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实现教育公平,保障学生充分享有受教育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国当前阶段亟待解决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应不断探讨有效解决模式,并进行试点推广,从而加快形成适合我国实际的课后托管服务。

第一,课后托管是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部分,要完善与学生托管问题相关的政府治理的制度体系。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相应的法律及规章制度,规范课后服务相关责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并将课后服务制度化、常态化,为学生托管治理营造一个和谐的外部环境。

第二,课后服务不属于义务教育范畴,为此,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同时,完善经费承担机制,合理确定国家、地方及家庭承担的比例,坚持校内课后服务公益普惠原则。

第三,由学校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弹性离校,利用“互联网+”技术搭建智慧管理平台。同时,成立校内托管中心,课程设置以学生为中心,从学生需求、参与感和体验度三方面入手挑选课程,再由学校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第四,校内课后服务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参与实施,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措施、费用标准等事项要公开公正,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建立托管服务质量标准,明确托管服务的举办条件、质量标准等制度,努力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

第五,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课后活动。探索社区、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等公益托管服务。对公益组织要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核,建立严格的准入机制,保证服务质量。对于志愿者,则可以由政府职能部门牵头,建立一个固定的师资网络平台,让志愿工作常态化。

第六,实行一些便民措施,比如,弹性工作制,允许职工在家工作,兼顾照看小孩。另外,可以允许幼儿托管人存在,特别是在较大型的小区,但必须对从业者实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评审,再根据用户评分,决定是否正常经营。

聚集政府、学校、社会多元主体开展课后托管服务,以学校为责任主体,政府负责牵头、协调,其他各相关群体支持、配合,坚持公益普惠的原则,并将其制度化、常态化,让每个学生真正受益,使每个学生都实现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 汪明.“弹性离校”要多从实际出发[J].人民教育,2017,(7).

[2] 李震英.英国小学课后托管服务评析[J].上海教育科研,2016,(5).

[3] 周红霞.发达国家小学课后托管政策的比较与借鉴[J].外国中小学教育,2016,(6).

[4] 杨启光,朱纯洁.论我国儿童课后照顾与教育服务的需求及政府责任[J].教育理论与实践,2014,(34).

[5] 苗建成. 城区中小学开展课后服务工作的问题与对策[J].教育与管理,2018,(7).

[6] 钟慧怡,黄远香. 中、西方国家“课后服务”的比较分析与启示[J].读与写(教育教学刊), 2018,(6).

[7] 黄婧.小学生课后在校托管服务的实施现状研究[D].黄石:湖北师范大学, 2017.

责任编辑 朱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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