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超

实施二十余载的第481号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第481号文”)被废止之后,有关2008年之前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的话题,一时间众说纷纭。有观点认为,随着第481号文被废止,经济补偿金计算不再区分2008年前后,即不需要分段计算;有观点认为,第481号文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医疗补助费的依据,被废止之后用人单位以医疗期满解除患病的劳动者无需再支付医疗期补助费;甚至有人认为,有关经济补偿金计算时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无需再支付。
那么,第481号文废止后究竟会给用人单位、劳动者带来哪些影响?2008年之前的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又将何去何从?
何为经济补偿金制度
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之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旨在一段时期之内给失业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要制度依据是《劳动法》《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支付标准则在第481号文中;同时第481号文对有关医疗补助费的支付条件和标准亦有明确规定。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的依据和标准有更为明确的规定。但是,两者之间在部分内容上存在冲突,故而司法实践中各省市对第481号文与《劳动合同法》两者的理解和适用存在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