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的问题、难点与对策

2018-03-03 08:16赵易风
市场观察 2018年11期
关键词:P2P网贷法律监管市场准入

赵易风

摘要:中国的网贷管理问题是多方面的。法律缺失使违法成本偏低;监管混乱、准入门槛低使得网贷市场鱼龙混杂;信息披露不充分、征信系统不完善使管理无从下手;资金管理不严格使资金安全缺乏保障。文章认为,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应采取银监会牵头负责、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行为监管模式,以行业自律为辅助,制定统一标准。具体监管制度上,应提高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加强信息披露、明确权责分配及标准、发展行业自律准则及组织。

关键词:P2P网贷;法律监管;市场准入;信息披露;行业自律

引言

作为高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一份子,P2P网络借贷近年来在中国快速兴起,不仅增长速度全球领先,而且现有借贷总量已颇具规模。需要注意的是,P2P网贷的债务债权关系和经营模式都与传统银行业有较大不同,具有金融脱媒的特征,但制度建设尚不成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风险隐患。P2P这类互联网借贷平台在近乎“监管真空”的条件下经历了2007年到2013年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后,在2014到2015年及2018年短时间内频繁倒闭。前人的研究已对P2P平台的监管理论进行了深化,但在实践方面还有较大研究空间。本文结合国内相关研究,对P2P网贷平台的法律监管体制层面进行探索,为构筑合理的P2P网贷平台管理体系和防止出现信贷危机提出建议。

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概念

P2P网络借贷,简称“点对点”,是由资金富余的个人或群体绕开商业银行而能够自主选择借款人的直接借贷活动。从业务流程角度看,P2P网贷是利用互联网撮合资金供方和需方,使双方在网上达成借贷协议,并由中介平台通过网络完成认证、记账、清算、交接等程序的民间融资活动[  1]。P2P网络贷款平台在借贷过程中扮演的是信息中介的作用,由新金融中介理论可知,P2P平台作为更适应当下金融市场发展和更具效率的中介,其崛起是对传统商业银行等低效金融中介的自然淘汰与升级。此时,不论是资金的供给方还是需求方,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利用P2P网贷平台的合同模板去签订电子协议,确认借贷关系。因此还是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总则等法律法规的约束。

P2P网络借贷平台监管体制问题剖析

法律制度不健全

P2P网络借贷实质上仍属于民间借贷,而我国的民间借贷本身就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许多交易行为的合法性不明确,互联网的加入使其更加难以管理。目前的金融法律对于网贷业务缺乏明确的分类和规定,法律缺失导致P2P网贷的监管无“法”可依。2015年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但该协会目前发挥的作用有限。[2]首先,其列出的相关法律法规大多是2010年以前甚至上世纪修订的法律,仅在近年对其中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标准化法、电子签名法等做过修正,无法满足对P2P网贷全方位的监管需求。其次,该协会近年制定了几部行业自律规定和监管办法,但其中的公约和倡议书仅对协会会员有作用,没有强制力,无法对占据大多数的非协会会员平台进行高效约束。鼓励和规范网贷行业的治本之策是立法,有法可依的监管的强化才有意义。

准入制度不严格

我国P2P网贷平台的准入门槛过低。现行法规定新设的网络借贷平台只需3步:在工商部分登记和领取执照,再到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之后回到工商部门申请经营“互联网信息服务”。[3]如此,新设平台就可合法合规地开展网贷业务,并无更多的资质要求。2016年8月24日,中国银监会等联合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目的是控制P2P网贷在法治轨道内运转,但是注册资本额、业务范围、规模和从业人员资质审查等,《暂行办法》中并没有规定[4]。虽后续在同年11月30日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5],但只是对《暂行办法》作了一个简单的补充。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申请的审批过程中,平台规模大小、平台信用风险、平台从业人员资质和信用等详细内容的审查还处于较低水平。全面和严格的网贷平台成立条件才能构成一个高门槛的市场准入制度。

监管机制不完善

P2P网贷缺乏相应的监管机制。虽然在《暂行办法》中有专章阐述监管方向等内容,但内容笼统,对于监管主体、监管范围、监管措施等必要内容并无详细规定。同时,平台资质认证、借贷双方的信用审查、出借者资金来源审查的措施尚待商榷。P2P网贷行业在巅峰时期有数千家平台,在经历了几次大规模“爆雷”之后,可以预见,行业洗牌仍会继续,未来几年将有大批P2P网贷平台退出市場。但是目前未能有明确的监管主体和途径使倒闭的网贷平台平稳退市,退市平台剩余资金的分配、从业人员的去向、尚未到期的借贷合同的有序管理等后续问题的监管机制亟待完善。

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披露能够缓解交易者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2017年8月24日,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6],加上此前的银行存管、备案等合规政策,一齐构建了网贷行业“一个办法三个指引”制度体系[7]。但P2P网贷行业尚未在实践中完全形成一个信息披露、分析及报告的机制。对于投资人而言,由于缺乏平台风险评估、借贷双方资信等级评定、资金动向、利率浮动和市场行情等数据,无法理性出资。对于监管主体而言,一方面平台资金动向不明使其在执行监管职能时无从下手;另一方面信息流动的不充分、不及时,使得各监管部门在联动时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从而拉低监管效率和效果。对于P2P网络借贷平台而言,滞后的征信体系建设令平台自身获取的借款人信息有限,即使披露信息也缺乏全面性和真实性。

P2P网贷法律监管的难点

P2P网络借贷平台法律监管的难点主要有三个:

一是违法成本低。P2P网贷是中国新兴互联网金融产业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网贷征信体系建设滞后,不能深层规范投资人、借款人及网贷平台的行为。这导致违法行为成本较低,甚至出现因法律条文不完善而使得违法人员逃避惩罚的现象。我国在网贷行业的立法经验较少,无法在短时间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管理体系。

二是信息不对称。P2P网贷平台是信息中介机构,有引导借贷关系建立、为交易双方提供必要信息等责任。但由于借贷双方资信和资金运行的信息都由P2P平台提供,介于互联网信息的隐蔽性,很有可能出现平台保留或篡改信息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或信息虚假等现象。要保证信息透明、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通过政府部门的监管,多方需求和利益难以权衡,因此出现监管力度弱及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深层次监管暂难实现。

三是平台的资质和权威性。根据《暂行办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有权对网贷平台进行评估、分类和备案,但备案登记结果不能够为平台自身的经营做背书。利用政府的权威性对网贷平台进行资质认证的可行性仍在讨论之中,银监会对网贷平台的资质认证途径缺少详细规定,目前没有认定一个权威的认证机构。同时,由于业务压力及可能存在的利益输送,网贷平台的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估在客观性和公正性上不完全可靠。

P2P网络贷款行业监管对策

健全资金管理体系

P2P平台中间账户的资金保管是平台运作的关键环节之一。加强对中间账户的监管,健全客户资金管理制度是保障平台平稳运行的重要举措。在行业发展之初,我国P2P平台可独立支配中间账户资金,基本不受监管,这加大了非法集资、资金挪用、卷款跑路等发生的风险。由银监会在2017年2月发布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明确了平台的客户资金应交由商业银行进行存管。将平台对客户资金的收发和运转权转交给商业银行,确保客户账户与平台自身账户分账管理,单独核算,实现平台与借贷业务资金流的有效隔离。当然,资金管理体系不仅包括存管业务模式,体系的健全化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形成有效经验,且方便监管部门的监管。

加强信息披露

网贷业务的资金流动大多在互联网上,具有较强隐蔽性,信息的充分披露有助于投资者进行理性的风险判断。P2P平台要如实披露自身经营信息,包括平台运营模式、交易额、累计用户数、平台法律信息等,保障用户的知情权。同时承担借贷双方信息沟通的责任,公布平均单笔借款金额、投资人收益率、不良贷款指标、借款期限等详细信息,确保投资者和借款者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此外,平台要定期向监管部门提供经营和财务报告,并配合对报告真实性和业务合规性的审查。[8]在征信体系方面,银监会负责协同人民银行,拓宽征信渠道、明确平台和部门间及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措施,建立并完善信用黑名单制度,从而共同建立政府把控的、社会加盟的、平台和个体配合的自上而下的征信体系。[1]

明确权责分配及标准

P2P网贷属于新兴行业,明确由银监会监管不久,还没有完善的适配部门和实践经验。银监会高层统辖,其下可以指定或新设部门负责P2P行业的审批和监管,同时给予地方金融单位如工商、工信等部门适当的管辖权,作为对监管主体的补充,结合当地金融业特点定向调整行业规范。但各部门在P2P行业内应构成上下级关系,否则易导致监管主体不明,出现“踢皮球”的现象。

发展行业自律准则及组织

我国P2P行业发展初期法律制度尚不完善,而行业自律组织更深入行业内部,具有政府监管所不具備的优势,在其发展成熟之后对于P2P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应建立有影响力和号召力的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自律章程,在内部强制推行。同时政府还可以对行业自律组织进行授权,使其拥有更强的公信力和强制力,约束企业行为。

结论

P2P网贷是中国新兴的金融行业,监管问题主要来源于法律不健全,制度不完善和经验缺乏。改革的根本是根据监管对象的行为完善法律法规,重点应放在明确监管主体和权责分配、行业准入标准严格化、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征信体系、行业自律建立等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来不断推动网贷行业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黄震,邓建鹏,熊明,任一奇,乔宇涵.英美P2P监管体系比较与我国P2P监管思路研究[J].金融监管研究,2014(10):45-58.

[2]  周秀娟,华清.我国校园网络借贷法律监管问题研究[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8,20(04):100-106.

[3]  伍坚.我国P2P网贷平台监管的制度构建[J].法学,2015(04):92-97.

[4]  刘淑波,王嘉琦.论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监管——兼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J].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17,19(02):41-45.

[5]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的通知[EB/OL].http://www.cbrc.gov.cn/govView_E7B94B41E8C340E4833472632308AEC5.html,2016-10-28

[6]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的通知[EB/OL].http://www.cbrc.gov.cn/govView_C8D68D4C980A4410B9F4E21BA593B4F2.html,2017-08-24

[7]  红小宝.无监管不生存:史上最全监管政策梳理![EB/OL].http://www.sohu.com/a/224714344_100111604,2018-03-02

[8]  邓建鹏.邓建鹏:应如何监管P2P网贷行业[J].银行家,2015(08):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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