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观点及当代价值

2018-03-19 13:15刘田原
关键词:臣民韩非子君主

刘田原

法家思想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华民族选择发展道路有着深刻的影响。韩非子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他不仅吸收了儒家有关礼仪、道德的相关内涵,而且对法家思想进行了整合,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了自己的一套法治思想体系。对韩非子法治思想进行深入研究和批判继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梁启超在《先秦政治思想史》中指出,我们要建设现代的政治,一方面要采用法家的根本精神,另一方面又要对其方法条理加以修正[1]。

一、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基本观点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韩非子·难势》)韩非子主张将人的自利本性作为社会秩序建立的前提,并设计了一套平衡人的自利本性的方法——用法律去调节,用毁誉去制衡,用权势去驾驭,用权术去操纵,即法、誉、势、术兼用而不偏废。其法治思想主要有以下基本观点。

(一)赏功罚罪

“夫赏罚之为道,利器也。”(《韩非子·内储说上》)“赏罚者,邦之利器也。 ”(《韩非子·喻老》)韩非子认为,赏罚是治理国家的锐利武器。他告诫君主:“治国之有法术赏罚,犹若陆行之有犀车良马也,水行之有轻舟便楫也,乘之者遂得其成。”(《韩非子·奸劫弑臣》)事实表明,秦国就是由于实行法治、明确赏罚,才建立了统一六国的大业[2]。可见,赏罚是法家以法治国的法宝,也是以法治国的具体体现。

由于明确赏罚的法律能够调动臣民为君主效劳的积极性,所以,韩非子主张用庆赏来奖励守法有功之人,用刑罚来惩罚犯法有罪之人。“民有功而受赏,有罪而受诛。”(《韩非子·外储说右下》)在他看来,功就是有利于君主的行为,所以要赏;而罪就是不利于君主的行为,所以要罚。“庆赏信而刑罚必……有赏者君见其功,有罚者君知其罪。”(《韩非子·难一》)一方面,韩非子强调信赏必罚,即有功者必赏,有罪者必罚;另一方面,他又强调赏罚有度,不能随意。赏罚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必须要有标准,按照标准进行赏罚,这样君主和臣民之间就会形成理想的人际关系,社会就能和谐发展。

(二)法不阿贵

“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韩非子主张法律不迁就权贵,不歧视贫贱,不同社会地位和等级的人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法不阿贵的实质就是除了君主之外,要求贵族与贫民平等地适用刑罚,其目的就是尊君以推行法治,维护法治的权威性和严肃性。西汉史学家司马谈在《史记·论六家要旨》中将其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韩非子还主张不辟亲贵,法行所爱。亲者可凭借与君主的关系,贵者可凭借君主给予的地位,而所爱者可以凭借与君主的感情,这3者是与众不同的特殊人物,他们最容易逃脱法律的制裁。如果这3类人都没有特权,那么,普通百姓就更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了。他强调贵族在法律面前与普通百姓是平等的,一旦触犯法律,都必须惩处,不得例外。韩非子认为:“明君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韩非子·有度》)只有君主才能拥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臣民对君主违法只能加以劝谏,不能施以刑罚。但是,君主也要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法律的约束,要按照法律来监督臣下,而不可以为所欲为。

(三)法随时变

韩非子认为,法律一旦制定就必须具有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法律是全国臣民奉行的准则,如果没有相对的稳定性,那么,法律就会丧失可信度与权威性,使臣民无所适从,奸臣便会在新、旧法律相互矛盾时满足私欲。但韩非子也承认,治理国家的法律如同历史一样,是不断进步和发展的,所以法律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因时制宜,法随时变。社会历史是在不断变化的,法律自然也要相应变化,只有法律和时势相一致了,才能达到治国的目的。如果时移而法不变,法与时违,不仅不能治国,反而会乱国[3]。“时移而治不易者乱,能治众而禁不变者削。故圣人之治民也,法与时移而禁与能变。”(《韩非子·心度》)这是韩非子在继承和发展了商鞅变法理论基础上提出的,看似有点矛盾,但其宗旨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社会治理功能。

(四)严格执法

“夫治无小而乱无大。法不立而诛不必,虽有十左氏无益也;法立而诛必,虽失十左氏无害也。”(《韩非子·内储说上》)韩非子认为,法律的权威在于执行,要让法律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就要让法律得到切实执行。在执法时,必须要不枉不纵,严格依法处置,而不能肆意妄为,任意加重刑罚。功罪只要一经法律确定,执法者就不能自由裁量。这就要求执法者在执法时要客观公正,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赏功罚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这样不仅能够维护君权和国家的利益,而且对全体臣民也是一种保障。

在执法时还要绝对理性地依法办事,不能让法治被任何情感所左右。如果弹性或者残暴地执法,那么,法治就一定会遭到破坏。“以功受赏,臣不德君……以罪受诛,人不怨上。”(《韩非子·外诸说左下》)他所设想的理想状态就是君主按照法律严格执法,百姓按照法律严格守法,这样臣民如果因为违法而受到刑罚就不会怨恨君主;反之,臣民因为守法而受到奖赏,也不用感谢君主,更不会因为君主的喜怒或好恶而无所适从。

二、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局限性

秦始皇在秦国全面实行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方略,最终统一了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国家,但其仅统治了短短的十几年,这从另一个侧面证明韩非子的法治思想具有一定局限性。

(一)禁锢人的思想,违背人文伦理

韩非子在继承荀子的“性恶论”基础上,认为每个人天生都是自私自利的,并皆以算计之心待人。这种自私自利、趋利避害的本性是无需改造的,就算是用道德、礼仪进行教育感化,也不能改变。“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故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韩非子·八经》)他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应当尊重这种好利本性,把法律建立在利的基础之上,用赏罚来引导和激励臣民为国效劳、为君效力。这种“好利恶害论”是韩非子以法治国的理论基础,其政治意向是符合当时的历史发展潮流的。但是,其自利思想具有消极的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尚的道德情操,削弱了精神力量的作用。

韩非子专注于历史法则与人文伦理的不和谐之处,并将这种不和谐推向了极端,认为务实功利实行法治可以长久得利,而倡导道德实行人道则是后患无穷。因此,崇尚实用、好功逐利是韩非子推行法治的哲学基础和价值追求。“君人者,国小则事大国,兵弱则畏强兵。大国之所索,小国必听;强兵之所加,弱兵必服。 ”(《韩非子·八奸》)他指出,任意而行法,重权势尚功利,是因为强权争执,唯在实力。国家之争绝无仁义和公理可言,道德仁义皆不能解决争端,抵抗外辱、保全独立只有凭借实力。王邦雄认为,韩非子的价值观是现实功利的价值观,其价值指向不是在人应该如何自觉的理想上,而是在现实情境可能如何的实际上,故其价值观已无异于实效观[4]。

“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韩非子·问辩》)在人性自利以及崇尚功利的基础上,韩非子还强调唯法治论,要求给予法律最大的权威,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为了避免民众暴动威胁中央集权的封建专制政权,就必须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尚法不尚贤,禁止私学,以法为教。“夫冰炭不同器而久,寒暑不兼时而至,杂反之学不两立而治。”(《韩非子·显学》)他主张独尊法家,禁止其他各家学说,从而陷入了一种极端的文化专制主义。

(二)鼓吹君权大于一切

韩非子的法治思想鼓吹君权大于一切。首先,君主被赋予了一种止乱趋稳的政治功能。君主产生的社会根源在于制止臣民动乱纷争的社会无序状态,从而维护稳定的政治秩序。其次,在春秋战国的动荡时期,君主的存在以及君尊臣卑的政治伦理是重建社会秩序、恢复政治权威的客观需要。这种源于历史经验和政治现实的思想认识,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和政治合理性[5]。

“万物莫如身之至贵也,位之至尊也,主威之重,主势之隆也。 ”(《韩非子·爱臣》)韩非子也讲“道”,但他讲“道”的目的不是阐述哲学思想,而是从理论上论证君主的独尊性。在他看来,“道”是至高无上的,君主就是像“道”一样自在自为的存在本体,臣民的一切思想和行为都必须遵从君主的意志,并以之为标准。在此基础上,他认为国家机器必须严厉地控制臣民,对臣民用刑罚,对大臣用防御之术。为了巩固君位、加强君权,要加强使臣民服从的力量,即凭借暴力手段来维护君主的地位和权力。

应该说,韩非子站在统治阶级的立场上,抓住了阶级斗争胜负成败的关键。但不可否认的是,他在这个问题上存在着极大的阶级局限性。韩非子的君本主义是极为保守和反动的,这种君主专制主义影响了中国两千多年,并在国民意识中造成了个人权利观念的缺乏,以及形成了权大于法的权力本位思想。

(三)主张严刑峻法

“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此所以为治也。重罚者,盗贼也;而悼惧者,良民也。欲治者奚疑于重刑!”(《韩非子·六反》)韩非子继承了商鞅轻罪重罚的思想,其目的不是为了使法律成为摧残生灵的凶器,而是要使法律成为臣民共同遵守的规则。从严惩处可以加强法律的威慑力,使臣民都能严格地遵守法律。反之,如果刑罚过于轻微,臣民就会以犯罪成本低而违反法律,这对实行法治是极为不利的。同时,对违法之人施以重刑,有利于惩治违法行为,进而对臣民起到一种震慑的作用,收到杀一儆百的效果。严刑峻法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奸邪之人做奸邪之事,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具有进步意义。高鸿钧认为,对其不应该简单理解,一是重刑并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而是旨在借助重刑的威慑来预防犯罪,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二是其含有平等意蕴,“法不阿贵”和“刑无等级”的原则体现了“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朴素平等观,即除了君王之外,在重刑面前人人平等。这与“刑不上大夫”相比是一大进步[6]。

但是,韩非子主张以严刑峻法来推动富国强兵政策的实施,施行刑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消除法律,其实质是把法律尤其是刑法的作用提高到了可以治理一切的高度,轻视甚至完全否定了道德感化的作用。

三、韩非子法治思想的当代价值

韩非子法治思想虽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其法治思想对历代君主都产生了重要影响,对中国封建社会的国家治理发挥了重要作用[7]。同时,韩非子法治思想也具有重要的当代价值。

(一)从“以法治国”走向依法治国

韩非子的法治是与当时的人治、德治、礼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夫治法之至明者,任数不任人”(《韩非子·制分》)在他看来,治理国家的最高境界就是以法治国。从西周到春秋战国初期的各个历史时期,都是靠礼治来调节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尤其强调君主个人的品性道德。但在当时的历史环境下,一方面贵族内部已经是礼崩乐坏,礼治已经不再具有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所以需要具有强制力的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另一方面,用法律来规定赏罚,鼓励富国强兵,这在战国时期是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的。

实行以法治国,关键在于法律的制定与执行。在韩非子看来,法律最大的特点就是公开、客观、恒常不变,是君主专制的首选工具。实行以法治国,无论君主贤智或愚笨,都可以避免私心的干扰和主观臆断的误差,既避免了君主个人的权威和任意私刑,又可以保持国家政策的连贯性,使臣民有稳定的预期,最终提高国家治理的效能,实现君权恒定。“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韩非子·用人》)如果放弃了法律,即使是尧舜这样贤明的君主也未必能使国家治理有序,国家一旦处于失序状态,那么君权自然就难保了。

以法治国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方略,是韩非子法治思想的核心与精髓,强调国家的治乱与兴衰关键不在于君主是否英明,而在于法律制度的有无与好坏,其实质就是把法律作为一种治理国家、调整社会关系和实现君主统治的工具。韩非子的以法治国思想对我们今天的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依法治国拓宽和修正了以法治国的内涵,法律不仅是治理国家的强制手段,更是体现了人民的意志,要求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生活中得到人民的自觉遵守。依法治国是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是民主制度的保障和体现,其目的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

(二)从“法不阿贵”走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春秋战国时期诸侯混战的背景下,韩非子明确提出了“法不阿贵”思想,其否认贵族有不受法律制裁的特权,这是对刑不上大夫封建等级制度的批判,具有历史进步意义[8]。这一思想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的理论基础。

社会主义国家要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就必须将平等思想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是对“法不阿贵”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不仅在立法层面要体现人人平等,更要在执法、司法以及守法等层面贯彻落实人人平等原则,只有这样才能全面体现宪法的基本价值。所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必须坚持平等观念、强化平等意识和体现平等精神。

(三)从“法与世宜”走向法治现代化

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都提出了自己的政治主张。孔子提倡法周公,声言:“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论语·阳货》)墨子主张法三代(夏商周):“若昔者三代圣王,足以为法矣。”(《墨子·明鬼下》)孟子主张师文王:“师文王,大国五年,小国七年,必为政于天下矣。”(《孟子·离娄上》)商鞅主张变法:“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商君书·更法》)韩非子为了反对儒家、墨家所宣扬的先王之道,提出了自己的法治思想,阐明了发展的历史观。“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则乱。”(《韩非子·心度》)他指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和不断进步的,法律不能复古倒退,更不能一成不变,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以及社会现实状况而相应变化。这种“法与世宜”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由于社会历史是不断发展的,随之产生的社会关系也是不断变化的,因此,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律自然也应当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我国从过去的计划经济到今天的市场经济,全面深化改革是与时俱进的客观要求,全面依法治国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现实需要。应在保证法制稳定统一的前提下,废除过时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尊重人权和保障民生等新的法律法规体系,这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法治现代化需要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在立法的过程中保障科学与民主的价值内涵,把公平公正贯穿到立法的全过程,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使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四)从“严于吏治”走向全面反腐

韩非子指出,各级官吏对于法律的维护与执行起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整个统治结构中,君主治吏比治民更重要,所以他明确提出治国重在治吏。一方面,君主离不开官吏的辅助来统治臣民,官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君主的利益;另一方面,君主也要治吏禁奸,防止官吏违反法律。为此,他将法、誉、势、术相结合,提出了一套具体的治吏措施。

同样,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党的干部是促进党的建设和国家发展的中坚力量。干部的廉洁性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并影响政策的执行效果。腐败是一种毒瘤,严重损害干部队伍建设,为了建设法治中国、坚持从严治党以及夺取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胜利,我们要借鉴韩非子的治吏思想,与腐败分子作坚决斗争。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人民群众最痛恨腐败现象,腐败是我们党面临的最大威胁。只有以反腐败永远在路上的坚韧与执着,深化标本兼治,保证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才能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定不移既“打虎”又“拍蝇”,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强化不敢腐的震慑,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通过不懈努力换来海晏河清、朗朗乾坤[9]。

[1]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M].上海:商务印书馆,1923:250-251.

[2]王立仁.韩非的治国方略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70.

[3]杨玲.中和与绝对的抗衡:先秦法家思想比较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137.

[4]王邦雄.韩非子的政治哲学[M].台北: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93:122-123.

[5]宋洪兵.韩非子政治思想再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120-134.

[6]法苑精粹编辑委员会.中国法史学精粹(2001—2003年卷)[G].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280-281.

[7]任继愈.中国哲学发展史·先秦卷[G].北京:人民出版社,1985:730.

[8]永嘉先生.治国方略[M].车乘瑞,王希斌,点校.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29.

[9]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17-10-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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