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镝姜 鑫
(1.东北林业大学,黑龙江 哈尔滨 150040;2.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063)
2012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加以修订,其中第34条和第267条完善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该规定的有效实施不仅关乎该法完善,更影响刑事诉讼法律体制中司法公正及人权保障的实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进一步确保制度有效实施十分必要。2017年8月两院三部就值班律师制度发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的意见》,阐述值班律师制度有关问题,使其更受关注[1]。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辩护制度较发达,凡在刑事诉讼中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或可能判处自由刑的嫌疑人及被告人均可获得律师辩护,包括自行聘请律师或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但无论自聘律师还是申请法律援助律师,均需经历选择、确定、办理手续过程,使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或被起诉最初时段无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为解决此问题,值班律师制度应运而生[1]。美国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公设辩护人模式是由国家以政府公务员身份招募全职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制度的内在价值是为保障贫弱被追诉人在诉讼中获得律师帮助,从该角度而言,值班律师制度是公设辩护人模式的应有之意,在一定程度上对我国刑事法律援助有效性提供较为可行参考。公设辩护人模式,具有专业性、公力性、义务性、保障性及成本可控性优势,责任承担者不再是天然追求利益的社会律师,而是国家,有利于保障人权,对切实提高律师辩护质量和刑事诉讼程序运行效率产生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