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德胡
《标准化法》于2017年11月4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七十八号公布,自2018年1月1日实施。这部法律最早颁布于1988年,已施行近30年,对于提高产品、服务等质量和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修订前的标准化法已不适应新形势新情况,很多条款都需要做出调整、修改。笔者作为《新标准化法比较释解》策划编辑,熟悉这部法律修订前后主要条款的重大变动,结合自己多年对新闻出版领域标准体系的学习和思考,提出本文下述观点,不当之处请各位同仁指正。
2015年3月11日,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指出了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措施,制定了分阶段的组织实施步骤,也为标准化法的修订指明了方向。本次新《标准化法》修订周期长,修改变动大,对涉及标准化的各行业、各领域都将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标准的分类,新《标准化法》有新的描述。根据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按制定的主体或层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而在1988年《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标准分类则没包括“团体标准”这项。这也是在国家法律层面首次确认团体标准的合法地位,是本次标准化法修订的主要内容之一。另外,在新法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这是新增加的条款,有重要的引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