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土地流转规模,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2018-04-21 10:26张晓芳
现代经济信息 2018年4期
关键词:经营权农村土地农户

张晓芳

摘要:随着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和农业现代化迈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因此在坚持和稳定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制度下,如何提高土地在自愿、有偿、稳定的基础上适度流转,进行规模种植,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是我们进一步探索和解决的问题。

关健词:湟中县;土地流转;意义;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8)004-00-01

湟中县位于青海省东部,全县辖15 个乡镇,10.53万农户,42.52万农业人口,农作物播种面积84.7万亩,其中,蔬菜、马铃薯、蚕豆、油菜、中药材等特色农作物种植比例达75%以上。2016年,全县农牧业产值达32.3亿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006元。

一、湟中县流转土地的现状

(一)土地流转正处发展阶段,区域间不匀衡

湟中县是青海传统的农业大县,全县耕地约85万亩,经过几年的发展至2016年底农村土地流转为11万亩,流转面积只占总面积的13%;从流转的地区看,以川水地区的耕地为主,浅脑山旱地为辐。从种植作物来看,川水地以种植蔬菜、马铃薯、花卉等机械化程度高的作物,浅脑地以适宜生长的中药材为主,但数量不大。

(二)各种合作组织是土地流转的潜在对象

十八大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各类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等农村新型经营组织雨后春笋股的涌出,它们通过流转一定数量的农村土地进行经营,以发展当地优势产业和当地特色产业。农村新型经营组织的发展推动了农村土地的流转,并有年年增张之势。至2016年湟中县新型经营组织达到906家,土地流转面为11万亩。

(三)流转土地主要用于经济作物,流转土地的形式多种多样

各经营组织流转的土地,主要用于建设温室大棚、露地蔬菜、马铃薯、中药材等。土地租赁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并兼有经营权入股分红、经营权转包、转让等形式。

二、湟中县发展土地流转的意义

(一)既可增加农民收入,又可有效地解决土地撂荒问题

土地承包户通过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取得可观的耕地流转收益,又可以就地务农增收或通过培训离乡进城发展服务业、建筑业等,实现取得流转土地租金和发展二、三产业收入的双赢。

(二)“三权分置”促进经营权的资本化

“三权分置”使离开农村进城务工或经商的农民,通过转让土地经营权获得补偿,有利于在外长期发展。对于留在农村的农民可以通过土地经营权入股农业企业,取得土地租金与红利。

(三)有利于转移农村闲散劳动力

通过土地经营权合理有效的流转,农村劳动力趋于专业化。善于经营土地的农民通过流转取得其它农户土地的经营权进行扩大再生产,以获得规模效益;出让土地经营权的农民可放心稳定地务工或进城发展,解除了“一亩三分”地长年束缚更多劳动力的局面,促进了农村稳定和农民收入的提高。

(四)有利于农业机械化的使用

通过土地流转打破原来家庭承包经营造成的“小而碎”的现状,形成便于机械作业的大面积耕地,有利于农业新技术、新品种、新机具的推广运用,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经济效益。

(五)加快了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城乡一体化发展

随着农民的土地和宅基地经营权的有效解决,让更多的农民进城务工,为工业化的发展提供了充裕、低廉的劳动力,工业化的发展又促进城市化的发展,大量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的发展,又为农业现代化提供了广阔的田地和先进的农业装备。

三、湟中县发展土地流转应采取的措施

(一)流转土地中明确各权属关系

原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形式,该村每一位成员只有承包经营权,没有转让权,因而当时土地只具有集体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而新形势下为加快土地流转实行“三权分置”后,承包经营权可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而土地经营权可在自愿、公平基础上,通过入股、租赁、转让等形式,在国家法律规定的30年承包权内,农户可将自己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以流转形式租赁给其它农业生产者,双方在“三权分置”的改革中得双赢。

(二)健全流转土地的法律法规,规范流转行为

1.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制度。完善流转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登记制度,明确三者权属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合理有序流转,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创造良好的土地流转环境。

2.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土地流转现象是十八大新时代的产物,但只有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依靠科学的理论指导,在遵循自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应地制宜及时制定和完善当地土地流转的细则、操作规程、程序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规范土地流转中的行为。

(三)健全政府监管机构,完善服务体系

1.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

2.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

3.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

(四)进一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依社會发展水平和发展状态,完善当地社会养老和医疗保障制度,应地制宜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积极探索适合当地经济条件、生活习惯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开展多形式农村保险事业,努力创建多层次多形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以降低农民对土地的依赖程度,推动农村土地资源的高效、合理、有偿利用。

(五)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加大对各类合作社、种植大户、家庭农场、股份有限公司等农村新型经营组织的扶持力度,增加财政扶持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六)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培养一批爱农业、有文化、会经营、懂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推进乡村振兴战略计划。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2005年1月7日经农业部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2]罗纯军,王瑜,彭志强.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对策建议[J].科学咨询:科技·管理,2016(45):8-9.

[3]杨淼.贺兰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与对策建议[J].时代农机,2017,44(6):146-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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