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寄生在兔子毛皮深处的微生虫”与法学思维

2018-05-14 09:06崔苗
丝路视野 2018年21期
关键词:哲学家

【摘要】从《苏菲的世界》来看,哲学家和法学家有一些共通之处,也有不一样的地方,他们纯粹的好奇心和思维模式是值得学习借鉴的。

【关键词】哲学家;法学家;法学思维

在《苏菲的世界》一书中作者把世界比作一只兔子,而我们人类则是“寄生在兔子皮毛深处的微生虫”。因为在魔术师的表演中我们怎么也不明白他是如何将兔子从空空如也的帽子中变出来的,就像我们至今都弄不清楚世界从何而来、我是谁、上帝是否存在等这些问题一样。但我们和兔子不同的是,我们会有意识地寻找答案,寻求“魔术”的奥秘。

一位古希腊的先贤认为,优秀哲学家的产生是由于他们的好奇心,他们是“试图沿着兔子的细毛往上爬,以便将魔术师看个清楚”的“微生虫”。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不会被已有的认知所限制。比如说,两、三岁的孩童看到一头飞翔的大象不会惊奇,只会觉得好玩,甚至会跑过去与之嬉戏;与之相反,同样的情况下,大人看到的话则极可能吓得大声尖叫着逃离。这是因为“大人”们清楚地明白地球是有引力的,一头大象既没有翅膀,也没有其他的辅助措施(至少看起来是这样的),是不可能无缘无故地失重飞起来的。一头飞翔的大象与他们的认知是相反的,因此会受到惊吓;孩子们则没有这样规则意识的束缚。如果哲学家看到这一幕,则会一边追逐一边琢磨,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从看待世界的角度来说,优秀的哲学家和优秀的法学家是有着共通之处的,即他们都带着问题意识生活我们的世界中。不同的是,哲学家们在不停地追寻事物的本质、真知真理;法学家们则不断地追问事情的前因后果,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如果说哲学家关注心灵、思想的一面,抚慰人们的精神世界;那么法学家们则更重视物质、现实的一面,解释社会生活现象并给予化解矛盾纠纷的良方。可以说,法学家是时刻关心着社会发展动态的世俗中的哲学家。

优秀的法学家和优秀的哲学家一样,时刻保持着他们独有的好奇心——问题意识。并且实际上很多法学家、学者们都具有良好的问题意识,但却容易忽视了哲学家们另外一个优秀的品质——不受规则的束缚。每当遇到某些社会现象时,经过一系列的调查、研究和思考,基本上能清晰地明白或是总结出“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样”。但是在解决社会问题时,往往会遭遇障碍,不能准确及时地找出调和社会矛盾的方案。

尤其是我们法学初学者,更是及其容易让已有的知识框架限制我们的视野,严重影响我们的法学思维。例如,我们所学习的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经济法中的效率原则,它们在一定情况下是冲突的。民法更注重保护私人权益,诚实信用原则是帝王条款;在经济法中,相对来说更重视国家对于市场的宏观调控以及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以保障经济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有时效率必须是首要的。由此可见,立法目的决定了法律原则及法律手段。实践中,我们可能会比较容易地掌握一部法律的规则、根本制度、基本原则等框架结构,但是当我们实际操作过程中,就会遇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要么法律条文模糊,不具有可操作性;要么规范落后,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要么就还没有立法规定等等。

遇到这些问题时,首先,我们需要明白,“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直到现在,哲学家们也没有弄清是否真的有上帝存在,但不會看到哪个哲学家为此着急上火。我国的法治建设才短短三十多年,拿我们发展了几十年的法治与国外发展了几百年的法治相比,必然存在一定的差距。我们树立了法治的目标,一步一步脚踏实地地向着目的地前进,这就是我们的进步。其次,法律是追随着社会生活的脚步,而不是社会生活按照法律的内容进行。“法律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认为社会生活中的某些利益应当保护,便把它规定作为一种权利。认为对某些活动应当予以禁止或强制履行,便把它规定作为一种义务。”也就是说,法律的规定与现实生活之间并不是严格的一一对应,而且相对落后于现实生活。但是,不能因为法律的滞后性而忽略法律的优越性以及它在我们生活中不可替代的作用。最后,并且最重要的是,立法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社会纠纷、处理社会矛盾,而不是给生活中的我们制造麻烦、带来不便。宪法惯例是英国行政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适应社会情况的典范。比如说,英国法律没有规定英王任命大臣受到限制,但是根据惯例,英王必须根据首相的建议任命议员作为大臣。宪法惯例没有成文内容,但却是英王、首相、内阁和其他政府部门在法律以外所遵守的政治活动规则。它的存在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是当时价值观念的反映。

“所有的事物都是流动的”,一位哲学家是这样看待世界的。法律也是一样的,尽管它的变化很缓慢,仍逐步而坚定地改变着。因为我们的生活不断在变化,观念就随之改变。当这种改变使得大部分人达成共识时,社会规则就会跟着发生变化。但不管法律如何变迁、如何完善,不可避免的是它仍旧会落后于实际生活。此时我们法律初学者不要忘记制定规则的目的——人们能够享受规则的好处,而不仅仅是遵守、利用它;遵守规则也是为了受到保护,而不是为了受到约束。

当我们面对社会问题时也应本着这一本心处理,学会打破现有落后规则、制度、原则的束缚,积极寻找解决方案以使我们能够生活在和平、安定、美好的环境中,而不是天天说着国外的制度如何好、生活是多么优渥、环境是怎样优美且不试图努力改变现状。期待着大家都发自内心地认为“月是故乡明”的那一天,且让我们共同努力做世俗中的“试图沿着兔子的细毛往上爬,以便将魔术师看个清楚”的“微生虫”。

参考文献

[1]乔斯坦·贾德.苏菲的世界[M].北京:作家出版社,1999.

[2]张建伟.法律稻草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张千帆.宪法学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崔苗(1989.05—),女,汉族,河南许昌人,硕士,助教,研究方向: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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