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体育课中人身伤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归属研究

2018-05-14 17:20李春桃沈建峰
当代体育科技 2018年9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案例分析

李春桃 沈建峰

摘 要:文章运用文献资料法、逻辑分析法、例证法等研究方法,对我国学校体育课上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主体及责任认定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结果表明,学校体育中人身伤害构成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般由五个要件组成,即时间要件、损害事实、教育机构具有过错、场所要件、因果性。该研究目的旨在对学校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的特殊性理论研究和学校体育实践提供借鉴意义。

关键词:学校体育课 民事侵权 案例分析 构成要件 责任认定

中图分类号:G8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2813(2018)03(c)-0248-02

近年来,因在各类学校体育课上伤害事故中,体育课上发生伤害事故要占相当大的比例。而国内专门、系统地研究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法律责任的较少。而法院对学校体育中伤害事故民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将直接影响到学生与教育机构之间利益的平衡,以及学校开展体育运动课程的积极性。因此,明确体育伤害事故的责任分担,对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进行有效的处理,是促进学校体育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课题。

1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涵义

目前,国家以及教育主管部门还未对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概念进行全面准确的界定,而体育伤害事故具有不可控性和不可避免性,其发生的场所非常广泛,既包括校内也包括校外与学校体育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内。故体育课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学校或教师组织的体育课教学活动中因学校教育管理原因;或者因学生自身原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事故。

2 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构成民事侵权的特殊性

2.1 主体关系的特殊性

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中所涉的法律责任的关系主体主要为体育活动参与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学校与未成年人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学生与学校是一种服务型契约或是合同关系。或是一种监护关系。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说明学校对学生具有法定的教育管理的义务应当依法进行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

2.2 学校体育课上的侵权行为发生场所的明确性和时间的特定性

学校体育课上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学校体育场所和其他校外场所等进行体育教学的场所内。就体育课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而言主要限定在学校组织的负有安全管理义务的体育教学等校内外活动课程中,对于学生体育课之外的自发的体育锻炼所造成的伤害事故不属于体育课伤害事故的范畴,当然不排除某些个案仍应确定为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情形。

2.3 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后果多样性

体育课伤害事故必须是对在校学生造成了人身伤害。学校体育伤害构成民事侵权是指受害人的生命、身体等人身权导致的损害后果。一般包括:侵犯生命权、健康权。例如刘一隆在《试论体育课伤害事故及其法律处理》中认为,根据学生受到伤害的部位可以将伤害事故分为骨损伤、脑损伤等。

3 学校体育课中的人身伤害民事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3.1 时间要件

本文讨论的体育课伤害事故主要指一个场所概念。对于体育课之外的一些体育游戏、体育竞技、体育活动等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也应当根据具体的个案情况认定是否属于体育课伤害事故。因此,体育课伤害事故构成人身侵权的时间应限制在学校组织或者实施的校内外体育课程或者活动之中。

3.2 损害

对于体育课人身侵权责任的产生,须具有作为构成要件的侵权结果的产生。即在体育课活动中对学生的人身健康造成不明显的轻微伤事故、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法院在判定教育机构是否有责任是首先确定学生是否有身体或者心理的损害的发生,若不存在具体的损害发生法官就不会判定侵权责任成立。在民法中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并不属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而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学校体育伤害事故侵权责任属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因此,意外事件和不可抗力不属于学校体育课伤害事故的构成要件。

3.3 教育机构具有一定过错

中小学学生因身体机能、生理机能发育不成熟,对体育课危险性的认知不全,学校在此时应当尽到注意义务。而随着学生年龄的增长,心理、身体机能的发育成熟,面对危险的体育运动的防控能力也逐渐加强,此时学校应尽的安全管理的程度相应减轻。因此学校体育课中通常是由于以下几个原因出现安全事故:(1)学校或者体育教师未充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2)体育器材设施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3)学生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伤害事故。(4)体育事故发生后紧急处理不当。

3.4 场所要求

由于体育运动的活动范围非常广泛,对于体育课伤害事故的场所的界定非常抽象。体育课伤害事故不仅仅局限于学校室外,学校室内以及校外进行体育课程的场所也有可能进入体育课伤害事故构成民事侵权的范畴,对此很难进行厘定,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

3.5 因果性

体育课上发生的伤害事故构成民事侵权还要求学校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与伤害事故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需是由于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造成了体育伤害事故的发生。简而言之,即学校未履行相应的安全管理義务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条件关系,二者具有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当条件关系成立后,还要进一步认定学校的过错行为具有引起损害的相对性,从一般社会观念来看这样的行为通常是都会导致这样的损害,当学校的过错通常会导致相应的伤害事故的发生则应当可定这种因果关系,法院会判决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4 学校体育课中伤害事故民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及法律依据

当前学校体育课构成侵权责任的处理主要依据学校《侵权责任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各地方新的校园事故处理办法》,同时还可参考《关于审理人身伤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等。

4.1 学校及教师责任事故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教育机构对其的教育、管理职责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法院生效判决阐明因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造成的损害结果应当由教育机构承担相应责任。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主要使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司法实践中法院判决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标准,即安全教育义务、组织管理义务、指导保护义务、事后通知救助义务。关于法院对学校教育管理职责、注意义务认定的理解还需注意以下两点:(1)年龄因素。(2)时间因素。相关事故可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中小学安全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发生学生伤亡事故时,学校应当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和程序等,及时实施救助,并进行妥善处理。”并认定相关责任人。

教师责任事故是由体育教师在体育课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引起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因学校教职员工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责。”予以处理。例如体育教师在体育课程中体罚学生而造成的在学校与学生间构成特殊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其相关的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以学校作为被告,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

4.2 学生本人及家庭责任

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学校体育伤害事故时通常根据双方过错来分担民事责任,若学生和教育机构都没有过错则属于意外事件,法官通常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学校和学生适当分担民事责任。对于年满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2017年10月1日起,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为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即小学中高年级及以上的未成年学生,都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例如1998年的“沪民终字第1956号”案件属意外事件中,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10]。

4.3 第三方责任人

第三人责任是除了学校、教师、学生本人,而是由其他人造成的伤害,能找到体育事故发生的承担责任的责任人。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及《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但第三人责任并不意味着学校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对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免责。第三人作为单独承担责任的前提是第三人行为是体育伤害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或者第三人的行为导致原有的因果关系中断的情况下。

5 结语

青少年作为国家未来的人才支柱,积极开展体育教育事业关系民族富强、社会进步。随着国家大力发展体育事业,随之而来的学校体育运动伤害事故和纠纷日益增多,明确事故发生前各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大程度地为学校营造良好的体育运动氛围,做到公平正义,合理分配义务和责任,构建合理有效的学校体育法律保障体系。有利于激发全社会发展体育事业的热情和信心,保障学校体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陈华荣,王家宏.美国学校体育伤害事故责任分析[J].体育学刊,2009,16(6):31-35.

[2] 杨定玉.中小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4.

[3] 王举臣.学校在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民事赔偿研究[D]. 兰州大学,2011.

[4] 陈赛君.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J]. 政府法制,2003(23):40.

[5] 杨晓妮,杨绍昌.中学学校体育教学中运动伤害事故调查及预防干预研究[J].体育科技文献通报,2017,25(10):49-51.

[6] 赵彦豪,刘龙.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归責原则分析[J].运动,2010(7):112-113,136.

[7] 张赫.我国未成年学生学校体育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认定研究[D].北京体育大学,2013.

[8] 柴英红.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民事责任研究[D]. 西南大学,2011.

[9] 陈登鹏.教师职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J].教学与管理, 2007(25):37-38.

[10]杨秀朝.论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J].长沙铁道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4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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