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政策助力“幼有所育”的思考

2018-05-14 08:55吴秀
财讯 2018年19期
关键词:托儿托儿所照料

吴秀

在“全面二孩”、延迟退休和人口老龄化等背景下,民众越来越关注婴幼儿抚育问题。虽然“全面二孩”政策已经实施,但是大部分家庭面临婴幼儿抚育困难,如“入托难”、留守儿童、抚育成本高等问题,导致民众反映“不敢生,生不起”。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未来国家建设的接班人,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人类的未来。因此,有必要树立儿童是国家之未来的理念,强化国家在幼儿抚育中的责任。通过一系列财政政策,如财政资金的直接投入、税收抵免等政策来助力“幼有所育”。

财政政策 支持 幼兒养育

引言

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多谋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忧,在发展中补齐民生短板、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在幼有所育上不断取得新进展。幼儿抚育已经被政府列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2016年我国实施“全面二孩”政策后,地方政策如何配套成为关注焦点。此外,“全面二孩”政策出台后,民众更多的反应是“不敢生,生不起”。根据相关专项调查显示,职业发展、托幼资源缺乏和经济压力是影响群众生育意愿的主要因素。婴幼儿抚育俨然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佟新、杭苏红( 2011)指出应建立支持学龄前儿童抚育的国家制度,倡导重建公共托儿所和幼儿同。邓锁( 2016)认为由于当代社会变迁对家庭结构和家庭照顾能力的冲击,国家应更多承担起儿童福利的责任。吴鹏飞、刘金晶( 2016)认为保障儿童福利是国家的义务,国家作为儿童最高监护人,应树立儿童优先理念,将儿童福利上升为国家战略。王雪梅( 2017)提出把儿童福利制度的发展提高到国家发展的战略地位,强调政府在儿童福利保障中的主导地位和责任。儿童是家庭的希望,是未来国家建设的接班人,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人类的未来。本文通过对幼儿养育的现状及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些幼儿养育的对策建议。

“幼有所育”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隔代照料婴幼儿,留守儿童普遍存在。根据2010年人口普查数据推算,全国没能和父母一起居住生活的儿童人口规模为8450万;此外有留守儿童6975万,其中农村留守儿童占比87.5%。此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6》数据显示,在1-5岁儿童中,52.1%主要由母亲或者父母双方照料,祖父母辈照料即隔代抚育占比达到41.1%。隔代照料婴幼儿和留守儿童现象普遍存在,祖父母是留守儿童的主要照料者。

家庭的双重照料需求大,而3岁以下托幼服务严重匮乏。随着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我国家庭发展正经历深刻变化。根据国家计生委《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6》指出,我国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平均规模为不足3人。报告指出家庭传统功能弱化,社会支持不足,近九成家庭有不同程度的照料需求,其中近四成家庭有双重照料需求,面临“上有老、下有小”的照料现实。但是,社会上托幼服务供给与需求矛盾突出,供不应求且服务质量受到质疑。根据报告显示,3岁以下儿童入托儿所的比例极低,2岁儿童仅有14.4%在托幼机构。最主要原因是能够接受3岁以下儿童的托儿机构的数量较少且费用高。我国托儿服务发展水平远远滞后于发达国家,公办和民办托儿机构数量都比较有限。

政府在抚育儿童方面的责任意识不强。我国政府在抚育儿童方面的责任并未得到强化,儿童抚育的责任基本在家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儿童福利水平较低,二是政府对托儿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小。目前政府对幼儿抚养的责任主要是针对孤儿、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而普通儿童的抚养基本全依靠家庭。此外,与托儿服务行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两个。一是托儿所、幼儿同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同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此可以看出,税收政策对托儿服务发展的支持力度比较有限。完善我国“幼有所育”的对策建议

政府加大财政投入,促进托儿服务发展。针对我国托儿服务发展滞后的情况,政府有必要加大对托儿服务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力度,着力于如何增加托儿机构数量、降低托儿费用和提高托儿机构质量。首先,政府可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公共托儿机构,并向家庭收取较低的托儿费用。政府也可以向民营托儿所提供财政补贴,从而降低托儿服务的费用。其次,对托儿机构应制定严格的运营要求并加大对其监督的力度,保证托儿机构的质量。这样能够使大部分家庭解决“入托难”的问题,并且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留守儿童的数量。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提供托儿服务。在计划体制时期,企业和国家为学龄前儿童照顾提提供了特别支持,为职工提供托儿所、幼儿同等。如今,政府可以考虑重拾并完善这种学龄前儿童照顾模式。政府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为职工提供托儿服务,及其他各种便利服务。这种模式使各方获益,对于家庭来说,家庭解决了婴幼儿照顾的难题,减轻了家庭抚育压力;对企业来说,企业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得到企业职工的大力支持,营造一个更加和谐、困结的企业文化氛围;对国家来说,整个社会的福利水平提高。

将家庭抚育婴幼儿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根据税收量能负担原则,我国个人所得税是有失公平的。就从家庭负担方面来说,赡养老人和抚育儿童与否,对个人的税收负担能力有重大影响。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大势所趋,扩大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范围,将婴幼儿抚育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将婴幼儿抚育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扣除范围对大部分家庭,尤其是中产阶级家庭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强化政府抚育婴幼儿的责任。适时建立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完善幼儿津贴制度,强化政府在婴幼儿抚养中的责任。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对每个家庭的婴幼儿予以适当的补贴,并根据每年通货膨胀水平调整补贴,从而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并且随着婴幼儿的成长,不断调整婴幼儿的津贴水平,尽量增加婴幼儿津贴。为了更好的配合二胎政策,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人口红利加速消失和低生育率水平等问题,可以对家庭第二个婴幼儿适当增加津贴。

[1]佟新、杭苏红.《学龄前儿童抚育模式的转型与工作着的母亲》[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11, 23( 01):74-79.

[2]邓锁.《从家庭补偿到社会照顾:儿童福利政策的发展路径分析》[J].社会建设,2016,3( 02):28-36

[3]吴鹏飞、刘金晶.《适度普惠型福利模式下我国儿童津贴制度之构建》[J].社会保障研究,2016( 02):91-96.

[4]王雪梅.《构建制度性儿童福利保障体系》[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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