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农民培育研究文献综述

2018-05-14 17:05王丽萍尹卿
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年13期
关键词:培育机制新型职业农民乡村振兴

王丽萍 尹卿

[摘要]发达国家从立法保障、资格准入制度、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国内对于职业农民培育的研究文献丰富,分析了农民职业化存在的问题,探索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的实践路径,但未形成较为完善的培育体系。农民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因此,职业农民培育机制的创新、全面职业农民制度的建立是非常迫切的。

[关键词]新型职业农民;乡村振兴;培育机制

[中图分类号]G725;F323.6 [文献标识码]A

1 传统农民、职业农民、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界定

1.1 传统农民

沃尔夫(1966)认为,传统农民是指出生在农村并生活成长于农村,拥有农村户口的人;是一种有别于市民的身份的群体,专指为了满足最低的生活保障而从事农业生产的一部分人,在经营、科技知识和资金投入等能力方面上没有要求的一类人(邓聿文,2003)。因此,传统农民的思想观念上具有小农意识,是一种身份而不是职业,其生产生活方式以小规模生产和自给自足为主。

1.2 职业农民

2005年农业部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中首次提出了“职业农民”的概念。其中,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在选择权、流动性、经营方式、规模化经营方面等都有较明显的差异(付景远,2005);职业农民是集经营管理、生产示范、技术服务为一体的新一代农田管理者和经营者,较传统农民具有较强的独立性、自主性、开放性和创造性等特点(赵强社,2009),能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和规则来获取最大利益,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曲建勋,2005),也是伴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衍生出的一种新型群体,是农业内部分工、农民自身分化的必然结果,要求职业农民具备的四大特质:全职务农、高素质、高收入和具有社会尊重感(周稽裘,2012)。因此,职业农民是工业化、城市化到一定水平后,以市场运作实现利润最大化为目的进行农业生产经营,并具有一定素质和技能的农民。

1.3 新型职业农民

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了新型职业农民的概念,成为学界研究的热点,但其内涵至今尚未达成统一共识:新型职业农民是跨区域、流动性、社会化和职业化的农民(王秀华,2012),能自主选择在农业一、二、三产业充分就业,主要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等工作,经济活动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和管理为主(许浩,2012),且具备有一定生产规模,能掌握并运用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和相当的专业技术,有科学文化素质和经营管理能力,将务农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现代农业从事者(屈锡华、王红波、李宏伟,2015),是懂科技、会经营、善管理的高素质农业人才,是现代农业的重要载体(徐辉,2016),会充分利用信息科技等手段和市场规则的社会劳动者并追求着商业利润最大化,是农业由传统走向现代的关键(朱启臻、闻静超,2013),有较强的自我发展能力和市场竞争意识,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客观需要(胡焱、王伯达,2017)。新型职业农民可分为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专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种类型。

综上所述,新型职业农民是指懂农业、爱农业、爱农村,掌握一定生产、经营、管理的人才,即包括出生于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农人,还包括愿意到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非农人。既有普通的掌握一般技能和知识的人才,更有掌握高技能知识的高层次人才。

1.4 传统农民、职业农民和新型职业农民的比较

将以上各类农民做出比较,如表1。

综合以上分析可知,新型职业农民是拥有特定人力资本的农业人才,有三大特征。一是有一定的规模化、专业化程度的要求;二是以商品生产为目的,是市场中生产和经营的主体,而不再是被动的小生产者或自己生产自己消费的农民;三是以农业生产为致富主业和长久产业的职业者。与职业农民概念相比,新型职业农民概念突出了“新型”二字,其中職业农民所面临的社会新环境,以及其现代农业生产方式,都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有支持作用。新型职业农民不单单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者,而是出生于农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农人,包括愿意到农村人事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的非农人。即有普通的撑握一般技能和知识的人才,更有撑握高能技能和知识的高层次人才,是最具有生机与活力的市场主体,是农村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代表。从政治和社会角度来说,新型职业农民更加尊重人的个性和选择,更能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更符合“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

2 职业农民人力资本的形成途径

人力资本是通过对人力资源投资而体现在劳动者身上的体力、智力和技能,它是另一种形态的资本,与物质资本共同构成了国民财富,而这种资本的有形形态就是人力资源(西奥多.舒尔茨,1987),是以劳动者数量为基础,通过对劳动者健康及教育等多方面投资而形成的,蕴涵于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能力以及健康存量的总和(阎淑敏,1999),其通过一定的途径投资而获得的知识和技能的积累,这些主要途径包括教育投资、在职培训、健康投资、迁移投资、科研投资。教育投资包括小学教育、初中教育、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是广泛提高国民素质和劳动者能力的重要途径;在职培训是针对在岗劳动者而进行的成人教育,旨在提高劳动技能,适应新技术,推广新经验等。在职人员培训也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也包括直接成本和机会成本两部分。关于培训费用的问题,在竞争的市场上,受雇者自己支付全部训练费用,最初可能使其净收入减少,随后则会使之大幅度增加(Gary.S.Beaker,1964)。

教育与培训对于人力资本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若要把农业作为一种职业看待,重点在于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在农民身份化的传统规定下,成为农民不必要接受教育和专门职业训练的要求,没有资格认证,无须竞争上岗,部分农民缺少学习和奋斗精神及竞争和风险意识。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则需要人们经过较长时期的学习和训练,通过政府或社会权威性机构的认证,需要积极拼搏,以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素质与能力,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社会影响力。农业生产量的增加和农业生产率的提高,离不开人的知识、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受过教育的农民更有可能采用新技术,其产出和收入要比没受到教育的农民高很多,新型职业农民的形成对构筑农民收入增长的长效机制、增强农民的自身能力可以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农业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之一。

3 国内外职业农民培育研究与实践

3.1 国外职业农民的培育研究与实践

国外的职业农民培训教育实践已有较长的历史,其中发达国家已有较成形且具有本国农业特色的培训模式,获得了丰富的理论和实践研究成果。

3.1.1 发达国家制定了完善的法律法规,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为职业农民的培育提供保证。在法律法规制定上,美国的农民教育培训已有近150年的历史,从1862年《摩雷尔法案》颁布至现在,美国联邦政府先后8次制定和完善有关职业教育方面的法规,增强了对农民职业教育的资金投入、规范教育管理,以提高农民整体素质。英国制定颁布了《农业培训法》,以加强农民技术培训。法国先后7次通过法令,对农民培训的方针政策及组织领导的具体措施予以规定。德国于2005年颁布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更加明确了政府、企业和农民在农民培训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本从明治维新开始相继颁布了《学制》、《农学校通则》、《实业学校令》、《实业教育费补助法》和《实业学校教员养成所》等律令,对中等农业教育体制、经费来源和师资培训等问题作了系统的规定。韩国针对农村青年人先后制定了《农渔民后继者育成基金法》和《农渔民发展特别措施法》,为培养农业后继者和职业农民提供了法律保证。爱尔兰完备法律支持国家的农业和农民教育,制定了农场经营合格证书培训计划和有关的奖励政策,规定农场经营合格证书是申请农业开发、设备安装补助的唯一凭证,调动了广大青年学农务农的积极性。

3.1.2 政府对职业农民培育有持续的资金投入。在农民教育中,发达国家政府有持续的资金投入,并占据着主导地位。其中,美国财政每年农民教育经费达600亿美元,英国财政提供农民教育经费的70%,德国农民教育投资占国家教育投资的15.3%。韩国财政每年划拨 2000万到5000万韩元用于支持农业后继创业人员,对专业农民的补助达到2300万到1亿韩元,而日本财政几乎全包乡村公共事业资金投入,对于个人投资农业基建项目国家可补贴总投入资金的一半,若将地方预计的费用考虑在内,日本在农业上的投入可超出农业GDP总额(许喜文、贾兵强、向安强,2009)。

3.1.3 多方参与构建较完善的职业农民培育体系。在职业农民培育体系上,发达国家有严格准入门槛以及多渠道的经费来源鼓励创业来支持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其中美国对新型职业农民的培养是通过提升能力、对农业农村发展的参与以及相关的补贴和信贷政策,以强化美国农业的优势地位(李国祥,杨正周,2013)。日本从国家制度保障、资金投入到位、农业教育体系和运作机制健全、办学机制和课程设置灵活、教师培训渠道畅通等多方面加强职业农民的培育,从而振兴农村和农业、挽回农业经济地位(李红,2008)。德国采用的是每周由学校进行1~2天的理论教育、由企业进行3-4天的技能培训共同完成对学生的培养的双元制来培育职业农民(郭晓茹,许文兴,2012),通过制度设计使得政府拥有从社会中获得财政支持的权力(设立中央基金)和对社会资源的宏观配置权力,政府通常采取国家资助和政府拨款的方式向职业教育提供经费,并通过制度约束引导企业投入,约有3/4的经费来源于企业(谷小勇,2005)。韩日农村教育是将农村人力资源开发纳入整个国民经济发展进程中(胡文华、万一,2010)。

3.2 国内职业农民的培育与实践

3.2.1 我国对职业农民的研究起步较晚,但国家十分重视。2005年农业部《关于实施农村实用人才培养“百万中专生计划”的意见》将“职业农民”作为“百万中专生计划”的培养对象提出,首次提出了“职业农民”的概念。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四次提及“新型农民”,2011年《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的意见》七次提及“新型农民”。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虽然没有明确“新型职业农民”的内涵与分类,但已掀起了一股新的浪潮。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大对新型职业农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领办人的教育培训力度”,在一号文件中再次提及“新型职业农民”。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通过农业职业教育培养新型职业农民。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对“加快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做出详细解释。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振兴农业和农村计划都离不开“农业继承人”计划等职业农民培训工作。2018年中央一号文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必须破解人才瓶颈制约,大力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完善配套政策体系,让农民成为有吸引力的职业,让农村成为安居乐业的美丽家园。

3.2.2 新型职业农民生成主体受困。随着工业化与城镇化速度的加快,使得城乡发展差距較大,农村内生型新型职业农民生成主体受困,其中农业劳动力萎缩,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大量流入城市且高素质的劳动力急剧减少,离开农村的现象严重,据调查,农业高校涉农专业毕业生到县城就业的占4.4%,到乡镇就业的仅占1.1%,到村就业的则寥寥无几,而农业中等职业学校中涉农专业学生只占学生总数的20%左右(郭智奇,2011)。同时,农村劳动人口老龄化也相当严重,务农农民主要以老年、妇女居多(朱启臻,杨汇泉,2011)。因此,农村制度创新不足,阻碍新型职业农民的成长和发展。

3.2.3 职业农民培育机制不完善。政府非常重视,持续推出许多培训政策和措施,但农民教育的制度安排模式比较单一, 政府性供给渠道占据了主导地位,需求与供给之间存在不对等性, 农民教育存在“需求有余, 供给不足”(柯炳生,陈华宁,2006)。农业职业教育偏离农村现实需要,以短期培训代替培育,农民内生性培育严重不足(徐辉,2016);在农民职业教育和培训存在着培养目标不明确,专业设置不合理,教师队伍建设落后,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及区域发展不平衡,培训机构数量不足且缺乏统一管理(盛阳荣,2009)。职业农民培育中也普遍存在管理体制不畅、动力机制不足、竞争机制欠缺等体制机制障碍(颜廷武、张露、张俊飚,2017)。学界对以上诸多问题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措施。

一些职业院校对职业农民的培育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自主考试、免费就读、弹性学制、定向使用”;“政府买单、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农学结合、校政融合”等。学界对职业农民的培育措施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出应扩大高等教育参与程度,通过实施“职业农民培养工程”和建立城乡人才双向流动的新机制(朱启臻,2011),加强校企合作、产学研协同,实现产教融合、合作育人,充分发挥农业院校和科研院所的作用,创建政行校企合作联盟,依托校企合作联盟培养新型职业农民(徐向明、尤伟忠,2015)。加强在政府考核、政策保障、社会认知、市场准入以及健全体系等方面力度(周一波,储健,2012),鼓励高素质、高学历人才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卓炯、杜彦坤,2017)。但研究缺乏理论支撑与规律性认识,缺乏具体分类研究,未形成政府、高校、企业等多方联动的完善的培育体系。

3.3 研究的不足与趋势

发达国家从立法保障、资格准入制度、培训经费投入等方面不断完善农民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农民职业化必须符合国情。国内对于职业农民培育等的研究文献较为丰富,并达成了基本的共识: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领域转移造成农业从业者持续减少、农业从业者整体素质偏低导致农业科技普及困难、农村新生劳动力离农意愿强烈导致农业生产后继乏人、高层次农业人才下不去、留不住等,但只点出问题没有提出具体的解决思路和措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养的实践路径已经开始探索,却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

新时期要发力乡村振兴战略,人才是关键。而新型职业农民是作为农业生产的直接参与者、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是乡村振兴的主体。因此创新职业农民培训机制,全面建立职业农民制度非常迫切,可以从以下的方面着手:①构建一个农业高校(含职业学校)、农业企业、农业行业协会(含专业合作社)等多方联动的培育主体联盟,探索多层次的职业农民培养模式与途径;②构建农业职业教育与职业技能认定融合的机制,为新型职业农民的职业发展构建可行的保障体系;③构建将农业教育与基础教育整合的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振兴乡村战略意识的教育,从小培养国人爱农业、爱农村的情怀;④完善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的保障机制。政府通过立法、加大投入,从顶层设计提供制度保障,职能部门加大力度进行监督、管理、协调,提高执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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