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线人制度分析

2018-05-17 06:33余其鸿
现代交际 2018年6期
关键词:美国管理

余其鸿

摘要:线人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已有了上千年历史。文章从线人的招募、线人的日常管理、执法者的规范角度简单介绍美国的线人制度,通过美国线人制度的概览,以期了解美国对线人的使用和管理。

关键词:美国 线人制度 招募 管理

中图分类号:G2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6-0076-03

线人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已有了上千年历史,正如勒尼德·汉德法官所言,“从远古时期开始法院就支持告密者”,并且在当今,线人侦查还有愈发壮大的趋势。美国的执法人员在规范化运营“线人侦查”方面的操作已比较成熟,法规相对健全,其理论界学界和一线执法者也就线人的使用及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总结了不少经验性结论。就美国线人制度而言,其主要来自于地方各州的警察局的自制规章和一线执法者在长期执法过程中的经验总结。

一、线人的招募

(一)资格招募

哈佛大学教授亚伦·德萧维奇在《最好的辩护》中写道:“美国是一个依靠告密者维持其统治的国家”,在美国,线人侦查无疑是最为有效的侦查措施之一,以至于“如果没有线人,警方将无从行动”。与此同时,这也导致了其线人主体资格非常宽泛,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受害者的亲友,甚至是罪犯在某些时候也可以成为警方的线人。在实践活动中,执法人员为了强化在接下来合作中对线人的管理,在招募过程中往往会着重考察以下几点:

1.信任

信任是所有人类关系的始源。线人之所以同执法人员合作,其中关键因素之一就是信任。然而在线人侦查中的信任却有着特殊之处:双方的信任是建立在线人背叛他人的基础上,并且为了维持这种信任,线人必须不断将他人的情况信息秘密通报给执法人员,因而这种在“失信”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信任是比较脆弱的,双方的关系也是微妙的。在合作中,除了执法人员的努力外,线人也应该信任执法人员,简而言之,包括:信任执法者的承诺,信任执法者的侦查能力,信任执法者的谨慎。

2.良知

良知,指人与生俱来的不学而得的智慧,它驱使着人们朝着正确的方向行进。在线人侦查中的极端情况下,如果侦查人员所拥有的一切牵制线人的手段都已失效,那么良知则是线人走向背叛时所要跨过的最后一个障碍。具体而言,在线人侦查活动中,良知就是线人必须明白与执法部门合作打击犯罪符合国家利益、符合公共利益、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正确的。

在美国线人侦查的经典案例是1978年的“邮包炸弹”案,警方用了17年时间,花费了数千万美元,调查访问了好几万人来确定杀手,然而却始终抓不到罪犯,最终还是根据作案者的亲弟弟所提供的情报,FBI才得以确认杀手制止了后续的炸弹袭击。

3.动机

动机是决定线人是否能够与执法部门展开合作的重要因素,并且不同的动机往往能够影响双方合作的效果。

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人类需求犹如阶梯那样从低到高分为五种,依次是生理需求(Physiologicalneeds)、安全需求(Safetyneeds)、爱和归属感(Loveandbelonging)、尊重(Esteem)和自我实现(Self-actualization)。同样,线人选择与执法人员合作的动机也可以归入当中,一些线人为了生理和安全上的需要选择与执法人员合作,一些線人则是诚心改过自新希望获得尊重,少部分线人也会持有纯粹的“詹姆斯·邦德式”的情怀投入到线人工作中。大多数线人同执法部门合作的动机不止一种,并且最初的动机也会随着时间推移而变化。

作为一名理性的执法者,应该认识到线人从来都不是为我们工作的,他们为自己工作,准确把握线人合作的动机能够有效地预判风险,最大限度上保证任务的完成。

(二)审查

在执法者和线人建立合作关系之前,应该尽可能全面地掌握线人的所有情况。在美国,线人队伍良莠不齐,往往也存在骗子、通缉犯等一类人,为了在合作环节中有效管理线人、规避风险,事先对线人的档案进行审查很有必要。这些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个人履历

一份完整的履历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出生日期、出生地、联系方式、教育程度、工作经历等,通过对线人履历的审查能够准确地知道这个人是谁、怎么获得联系以及此人之前的基本经历,经过深入的研判,执法人员甚至可以获知其合作的动机。在实践侦查中,允许一个来路不明的人直接参与进来,无论是对整个行动的成败还是对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都将构成极大威胁。

2.照片

排除掉孪生兄弟、姐妹和易容等少数情况,通过对线人从小到大各个时期有效证件、材料上照片的核对能够有效判断线人身份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名顶替的情形。

3.指纹卡

审查指纹卡的目的主要在于同犯罪指纹数据库进行碰撞对比,排除有漏罪和在逃情况的线人人选。

4.NCIC(National Crime Information Center)检索

NCIC为美国“国家犯罪信息中心”的英文简称,通过NCIC的检索能够在全美范围内对线人人选进行进一步的甄别核查。

5.前科记录

审核前科记录的目的并不是将所有有过犯罪经历的人一律排斥在外,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线人的掌控,毕竟有过犯罪经历的人选择合作的动机往往显得更为复杂。除此之外,在审查前科记录的同时还应进一步把前科不适宜成为线人的候选人过滤掉。

除了上述五方面,在必要时执法者还可以进一步考察线人候选人主要关系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住址和工作状况,甚至是经济状况。

(三)签约

在美国,执法者时刻谨记着:线人从来都不是为我们工作的,他们为自己工作。明确地说,线人和执法者间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然而在这种交易的过程中却充满了危险,双方都必须以专业的水准来达成交易。

“线人协议”实际上是一个法律合同,合同的签署意味着双方接下来必须“同舟共济,风雨与共”,类似于一种宣誓,但却具有法律效应,因此执法者在与线人合作前有必要以此书面形式明确线人的法律责任。在美国,在一份标准的协议上,明确标注有:“我不是美国政府的雇员,也不会对外宣称自己是美国政府的雇员,同时,我不为政府承担任何义务或不代表政府缔结任何协议”。除此之外,在“协议”中还应包含线人的规章准则,即“什么情况下应该怎么做,什么情况下不能干什么,永远不得干什么……”,都应该明确标出。执法者不可能全天24小时和线人待在一起,而线人在执法者的视线外很可能有违规举动,线人一旦履职就应对自己的一言一行负责。

二、线人的日常管理

在线人侦查实际操作中,线人就像被放飞的风筝,并非时刻受制于执法人员,他们可能违规、犯法甚至还可能背叛,执法人员必须通过手中的风筝线进行有效的管理、控制,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一)通讯联络

一方面,执法人员应当经常与线人保持通讯联络,无论是主动联络还是被动等待线人的联系。通过联络可以一定程度上掌握线人的活动状况,或许有时候这仅仅是一种形式,但这更是掌握主导权的一种体现。除此之外,执法人员可以利用通讯联络的机会提问一些已通过其他渠道知道答案的问题,这种重复性的提问也是检验线人是否忠诚的有效方法。

另一方面,执法人员更应切记公私分明:禁止把自己家庭住址和家庭电话留给线人,哪怕是作为紧急情况下的联络方式。殊不知“亲不敬,熟生蔑”,执法者与线人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关系,在这一交易中执法者必须让自己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必要时还可对线人形成压制。线人能够接近执法者的家庭无疑将打破这种保持敬畏的距离,更为致命的是在极端情况下还可能为自己和家人招致危险。

(二)会面

与线人直接会面是一项危险的工作,但却又是无可避免的。一旦确定会面,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就是安全问题,这不仅包括保证执法者和线人的人身安全,还包括保证线人的身份不被暴露。通常来说会面地点可以归纳为以下六种:

1.办公室

办公室无疑是最为安全的场所,并且庄肃的环境能够更加凸显执法人员的权威;然而其缺点也十分明显,在人多眼杂的警察局出入难免会被人发现,有暴露线人身份的风险。

2.汽车

汽车具有其他场所无法比拟的便捷、移动的优势,但缺点也很明显,执法人员难以对会谈内容做到有效全面的记录。另外,此处的汽车仅仅指的是执法人员的车,而非线人的汽车。

3.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会面的优点是便捷、不易引起注意,缺点则是难以记录并且可能发生线人和执法人员暴露的情况。

4.安全屋

安全屋继承了办公室的一切优点并且还摒除了其缺点,但是其成本过于高昂,因而难以广泛应用。

5.线人的控制区域

这种会面的情况一般很少被选择,主要是执法人员贸然进入一个陌生的区域将面临太多不确定因素,风险太大,但在少数情况下,执法人员也应当选择在这类区域同线人会面。例如,会面的线人是一个未成年人,基于对其父母的要求,同时也为了使线人在会谈时处于相对放松的状态才会选取此类区域。

除了会面地点外,执法者为了最大限度降低风险还应遵从以下几点要求:

第一,最低必要限度。这意味着在每次会面期间执法者要最大限度地利用時间,减少不必要的谈话,实现收益最大化。并且还应尽量避免没必要的会面,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第二,禁止单独会面。“线人已经背叛过一次,他就很可能再次背叛”,绝对禁止单独和线人会面,这是每个执法人员应当铭记在心的警戒线——单独与线人的会面无疑是为自己制造灾难。例如,1909年纽约警察局探员乔伊·彼得罗西诺为了收集黑手党内部证据独自在巴勒莫市与线人会面,当到达交易地点时他被多名枪手击杀。单独会面最严重的后果就是执法者被谋杀,除此之外,线人还可能提前“设局”虚假指控执法者对其进行虐待、敲诈等,而事后在法庭上执法者很难自证清白。另外,拒绝线人单独会面的要求也是执法者对主导权的掌控,线人侦查中无论任何时候执法者都必须牢牢把控对案件的主导权。

第三,搜查与记录。一旦与线人见面,在进一步展开工作前都必须对线人及其随身携带物品、车辆进行搜查。搜查的对象是武器、违禁品、监听装置,这是为了进一步保证会见过程的安全性。除此之外,对会面的全程进行记录也是必要的,有条件的情况下最好能够进行录音录像。

(三)酬劳

“爱爵禄百金,不知敌情者,不仁之至也”,好的价钱能够吸引有价值的情报。作为美国史上最著名的金钱线人,在1993年纽约世贸中心地下停车场被恐怖袭击后,义迈德·萨利姆与FBI展开合作,当他被那150万美元的赏金调动起积极性时,他把自己所知悉数告诉了FBI,并阻止了紧随的一系列恐怖活动的发生,使得一批恐怖分子被捕。线人与执法者的关系实为一场交易,大部分线人也是为了钱而向执法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支付给线人的款项包含两种:一是赏金报酬,二是工作花销。无论是“赏金”还是“花销”,在支付前执法者都应和线人商量好,特别是在“花销”上要提前告知线人哪些可以报销,哪些不能报销。除此之外,在线人领取款项时务必要求他们本人签字、按拇指印,并且留下自己签收的正式收据,与前面的要求相同,支付现场必须有其他执法人员见证。

(四)解约

天下没有不散的筵席,执法者和线人的关系也有终止的一天。总的来说线人关系的终止通常以两种形式实现:

1.终止合作

基于有价值的情报,线人与执法者建立了关系,而一旦他们获取情报的渠道消失或是不再具有继续做线人的动机,那么就应终止合作。对于终止合作的线人,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因为如果一个曾经的线人再次犯罪,在法庭上面对“终止协议”他也不至于说:“我为某某执法人员工作”。另外,除非基于新的需要,执法者应尽量避免再次与此前的线人发生接触,执法者与线人更不能因为合作的终止而建立起私交。

2.列入黑名单

未签署“终止协议”而脱离执法者控制的线人应当被纳入黑名单,另外,在担任线人时不履行协议违法犯罪的应当被立即清除出线人队伍,列入黑名单。将“问题线人”列入黑名单不仅是一种惩罚,更是一种对其他执法部门人员的防护措施——透过联网的黑名单,其他部门的执法人员能够获悉哪些线人不能使用及其原因,从而避免陷入不必要的麻烦。

三、执法者的规范

(一)承诺

在招募线人的时候,往往执法人员在面对一个掌握着丰富情报的线人时,为了达成目的,会作出出格的承诺。在实践中,线人所提的要求有的是执法者能力所不及的,如“我要求完全的司法豁免权”“我要求离开监狱”,有的甚至是违法的,如“许诺线人可以继续从事他的违法活动”“许诺线人不会被别的执法者逮捕”。执法人员面对这类要求应当谨慎考虑,除官方正式承诺外,勿对线人作出其他许诺。

(二)廉洁

线人有渠道获得现金、毒品、赃物等。执法人员在同线人的交往中,能够低价甚至免费从他们手中获得一些原本非常昂贵的物品。另外,除了具体财物外,执法人员也有机会从线人所提供的信息情报中获取私利,如,潜身于赌博集团的线人预先把该集团所操作的一场赛马比赛的信息和押注对象提供给执法人员,这个执法人员可能就会利用这些情报大赚一笔,并且从表面上看所赚收益的途径还相当正当。

违法从线人手中获取的财物和情报很可能转化为线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向执法者送与的贿赂,一些情况下线人甚至会以此相要挟。执法者的贪婪会导致嚴重的后果,一旦曝光不但声誉俱损而且还会因此遭到逮捕。

(三)正直

1.严禁把线人当作犯罪的工具

在侦查史上,早在英国的“捕盗人”——乔纳·威尔德和法国的弗朗克斯·维多克时代,执法者就已经学会串通线人,由线人在暗地里从事违法勾当,然后执法者利用其权利从中获利。在今天基于法律和道德的评价,这类行为已经被明令禁止,但是仍不能保证在错综复杂难为人知的案件中不存在类似的行为。

2.零容忍线人的犯罪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线人与执法人员的合作往往怀着不良的行为动机,并且很可能他们实际上也有违法的行为。执法者应该对线人的犯罪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因为一旦对此纵容包庇,那么执法者将从此丧失道德和法律上的合理性,从而丢掉对线人的主动权,成为线人手中的工具。

3.尊重

很少有情况像执法者和线人那样:双方为了一个目标合作共事,但这一过程中决策和权利的掌控又不是对等的。为了维持这种独特的关系,双方必须相互尊重,线人对执法者的尊重前文已提及,而执法者对线人的尊重也是线人制度的基础。

的确,双方的地位并不均等,执法者应当而且是必须处于统筹地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线人的控制必须通过严厉斥责和强制手段来实现。虽然有的时候执法者也会作出让步,但这种弹性完全是可以把控的,必须让线人明白自己和执法者中间的“红线”是大家都必须遵从的,不得逾越。

四、结语

在美国,线人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线人的招募、管理和执法者的规范等都有较为明确的法律制度规范,但是,线人的使用仍然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建立更加完善的线人制度,保证线人的安全规范使用,任重而道远。

参考文献:

[1]刘静坤,丁丽玮.论美国侦查领域的线人制度[J].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4).

[2]王彬.美国线人制度:运用与规制的双重分析[J].犯罪研究,2012(10).

[3]张泽涛.“线人”的运用及其规范——以美国法为参照[J].法学,2005(3).

[4]沈俊俊.美国“秘密”侦查现状分析——以诱捕侦查和机密线人为例[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7).

责任编辑:孙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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