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虹鳟被列为三文鱼看团体标准

2018-05-27 09:27朱梓明
质量与标准化 2018年10期
关键词:虹鳟生食三文鱼

文/朱梓明

日前,中国水产品流通与加工协会制定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将虹鳟列为三文鱼,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网络上充斥着虹鳟借《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转正”是浑水摸鱼、小龙虾也可以通过团体标准变为龙虾、要给团体标准定标准等等言论或者吐槽。8月21日,上海市消保委邀请专家、律师、人大代表、部分市民和团体标准制定方,召开“三文鱼”定义之争公开讨论会,再度引发社会各界热议。这是今年1月1日新《标准化法》实施后公众高度关注的一起团体标准案,既有商业操作,也是法律探索,喧嚣过后,需要理性思考。

一、虹鳟不是三文鱼是大众的认知

《鱼类分类学》中没有“三文鱼”的定义。三文鱼,既不是一个鱼的种类,也不是一个科学的名称,而是一个约定俗成的概念,特指产自海水的大西洋鲑。这种鲑在河里产卵、孵化,随后游回海里生活,是海水鱼。虹鳟,虽然样子、营养价值与大西洋鲑很像,但属于淡水鱼,无法洄游。通常,人们喜欢生食三文鱼,但不管什么鱼,生食总归有些风险。由于淡水鱼体内寄生虫的生长环境与人的生活环境接近,所以生食虹鳟遭寄生虫侵入的风险比大西洋鲑高。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明文规定:虹鳟的学名是Oncorhynchus Mykiss, 通 用 名 为 Rainbow Trout,在市场交易中,虹鳟的包装上不得标注“Salmon(三文鱼)”。因此,三文鱼作为大西洋鲑的俗称不存在对与错,只区别于大众认不认可。为了解消费者对“三文鱼定义之争”的看法和意见,上海市消保委在其微信公众号和腾讯新闻APP上开展调查。结果显示,有73.46%的消费者喜欢、经常吃三文鱼;83.6%的消费者认为团体标准将淡水养殖的虹鳟归入三文鱼是指鹿为马,误导消费;73.43%的消费者担心虹鳟被列入三文鱼类别后,企业会借此误导消费者。因此,虹鳟非三文鱼是约定俗成的社会共识。

二、团体标准不背“指鹿为马”的黑锅

团体标准是《标准化法》确立的一种新标准类型。虹鳟被列为三文鱼事件也将团体标准置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有人甚至戏称团体标准是为商家牟利的“团伙标准”。在这一事件中,到底是团体标准的相关规定先天不足而被人利用,成为指鹿为马、助纣为虐的工具呢?还是真经被歪嘴和尚念错了呢?

1.制定标准不允许指鹿为马

标准作为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有什么样的标准,就有什么样的生产服务质量。因此,《标准化法》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要求。中国水产品流通与加工协会制定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恰恰违反了这些规定。

① 违反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

《标准化法》第四条规定:“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由此可见,包括团体标准在内的标准的制定,应当具有科学性。实事求是是科学性的具体要求之一。三文鱼不是鱼的科学名称,是没有科学的系数和指标来确定其内涵的,而作为约定俗成的商品名,在法律没有对其专门定义的情况下,对其理解和界定要符合常理,即按照一般人的通常认识来确定。目前,普通消费者一般认为三文鱼是特指产自海水的大西洋鲑。由此可见,将作为淡水鱼的虹鳟纳入被理解为海水鱼的三文鱼的范畴与常识相悖,有违标准制定的科学性之要求。

《标准化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在消费者眼里,虹鳟与三文鱼的区别是较大的,虹鳟属于淡水鱼,生吃的寄生虫风险远高于三文鱼。市场上,不少商家将虹鳟以三文鱼名义售卖,消费者有被欺骗之感。此次团体标准的公示将虹鳟和三文鱼推到舆论的中心,也引起了消费者对生食食品寄生虫问题的高度关注。不少消费者因缺乏辨别能力而敬而远之,不再吃三文鱼。因此,该团体标准的制定对整个生食三文鱼产业造成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和负面作用,与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的基本原则完全相悖。

根据媒体报道,《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现已发布实施。笔者认为,团体标准不能背“指鹿为马”的黑锅,《标准化法》对此也不能漠视,而应秀出肌肉,有所作为,否则将误导公众、损毁团体标准的公信力,贻害无穷。根据《标准化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因该团体标准的制定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违反标准制定基本原则的,所在地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止相关标准,并在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公示。

2.团体标准难以做到指鹿为马

《标准化法》规定,标准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其中,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属于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有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一般情况下,强制性标准是指强制性国家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包括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国家鼓励采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属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不存在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之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标准化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社会自愿采用”。换言之,团体标准只对承诺执行团体标准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因此,中国水产品流通与加工协会制定的《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实施,对公众而言也无法产生指鹿为马、虹鳟变三文鱼的效力。除非因承诺执行该团体标准影响巨大,达到改变了目前公众对三文鱼定义的共识,方能因为共识的变化进而使标准中原本错误的内容转变为正确内容。如:成语“叶公好龙”,原来的正确读法为 shè gōng hào lóng(汉语拼音),因大家长期错读为 yè gōng hào lóng,导致现在这个成语的标准读法变成 yè gōng hào lóng(旧读 shè gōng hào lóng)。笔者认为,将错就错进而改变共识是需要时间积淀的,从目前来看,将虹鳟列为三文鱼还不具备这个条件。

三、鹿归鹿、马归马,生食虹鳟可以通过团体标准自立门户

标准化的目的是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目的在于增加标准供给,快速响应创新和市场对标准的需求,并发挥团体标准引领先进的作用。《标准化法》自今年1月1日实施以来,社会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充满热情。据不完全统计,截至8月初,申请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有1 670多家,已经发布的团体标准达3 642项。

我国养殖的虹鳟,由南至北,大规模养殖的就有200余家,产量已经达到相当规模。虹鳟因存在寄生虫的风险而被大众排斥在生食范围之外。但是,我国的部分虹鳟养殖于青海、新疆等高原湖泊,优良的水质、现代的养殖工艺及冷冻技术已可以消除虹鳟的寄生虫风险,达到生食等级。基于这一现状,笔者认为可以跳出“虹鳟”傍“三文鱼”的思维,通过制定《生食虹鳟》团体标准来为优质的虹鳟自立门户,让生食虹鳟堂堂正正进入市场,以优质来获得市场认可,进而发挥好团体标准助推创新和引领行业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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