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蒲贞
【摘要】《2015年英国保险法》的通过被认为是自《1906年海上保险法》颁布以后保险领域的最大变革。从告知义务到合理陈述义务,它重新平衡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的权利和义务,保险人由此也在新的体系之下拥有了新的定位。本文便是要详细探讨合理陈述义务的适用为传统的告知义务带来了哪些变化。以及这些变化给保险人带来什么新的影响。
【关键词】《2015年英国保险法》;合理陈述;比例救济
《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中关于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被详细地规定在第18到第20条。在最大诚信原则的框架下,传统被保险人“告知义务”的法律规则可以总结如下:一,在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应当积极主动地履行告知义务,其需要披露的事实包括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在实际业务活动中应当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二,所谓重要情况是指一切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款承保的情况。三,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保险人的救济措施有且只有解除合同这一项,且解除合同的效力溯及既往,也就是说一旦接触合同会被视为自始无效。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传统法律的规定开始与社会行业实践脱节,要求对传统“告知义务”进行改革的呼声也不断高涨。2015年2月12日,新的《2015年保险法》经英国议会两院正式审议通过。新法第二部分第2条到第8条对传统的告知义务重新作出了界定,并正式将其名称变更为“合理陈述义务(the 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一、合理陳述对传统告知义务在“披露”上的修改……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