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监管“股市黑嘴”

2018-06-05 11:45
法人 2018年6期
关键词:证券交易罚款

近来,“名嘴”廖英强一案在资本市场掀起轩然大波。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

证监会认定,廖英强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侵害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构成“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对其没收违法所得4300万元,并处8600万元罚款,合计1.29亿元。

“名嘴”变“黑嘴”

市场俗称的“黑嘴”操纵,通常是指证券市场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员,先行买入相关股票后,通过纸媒、网络、自媒体平台等渠道推荐其股票或散布利好消息,人为引导不知情投资者跟风买入后趁机高点卖出。

2008年,证监会在北京首放一案中首次适用《证券法》的市场操纵禁止条款,对“黑嘴”荐股做出行政处罚。即认定北京首放汪建中利用咨询机构地位和影响、在买入相关证券交易后荐股并于次日卖出的交易行为,构成市场操纵。该案后,证监会部署开展专项执法行动,相继查办了上交所上报相关线索的哈尔滨大富投资、新思路等一批“黑嘴”操纵案。由此,传统媒体渠道的“黑嘴”操纵行为得到明显遏制。

近年来,随着微博、股吧等网络自媒介的兴起,“黑嘴”不再依赖报刊、电视节目、门户网站等公众媒体,而是借助微博、QQ群、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直播网站等自媒体平台,以发布短视频、帖子、群消息等方式散布荐股信息,荐股手段更加隐蔽,规避监管意图明显。2012年2月至2016年4月,廖英强在上海广播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节目担任嘉宾主持人。《谈股论金》作为第一财经证券类品牌节目,始终保持较高人气,收视率表现稳定。廖英强还从2014年9月份开始担任第一财经频道周播节目《谈股论金之英强开讲》的嘉宾主持。上述两档节目在上海地区的收视率均高于同时段所有频道财经类节目在上海地区的平均收视率。

同时,廖英强作为大股东的上海股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下称“股轩文化”)通过“爱股轩”网站的APP,以及新浪微博、博客、土豆网等互联网平台推广宣传其个人解盘视频“金钱风暴”“股动钱潮”等节目。2015年,股轩文化在上海举办多场培训讲座,讲座视频放在“爱股轩”网站上,以提高股轩文化知名度。随着股轩文化的推广活动,廖英强积累了一定的“粉丝”。廖英强通过在电视台主持高收视率的证券类品牌节目积累名气和受众,再辅以互联网等各类平台宣传和推广,开办培训讲座等形式,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此外,2015年3月至11月,廖英强利用其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发布了含有荐股内容的博客60篇,平均点击次数为110399次,在其微博、博客“午间解盘”栏目视频中公开评价、推荐“佳士科技”等39只股票共46次,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公开荐股下午开盘后或次日集中卖出相关股票。

“股市黑嘴”还有谁?

根据公开报道,交易日的每天上午,廖英强都会坐在办公桌的电脑前,分析当天的走势。在两个小时的股评节目《谈股论金》中,廖英强凭借自己独特的风趣幽默风格,吸引了众多的观众,枯燥单调的数字曲线和技术讲解在他口中变得妙趣横生、引人入胜,被粉丝戏称为“讲投资的郭德纲”。

除了廖英强以外,在股市中操纵市场违法获利的“黑嘴”并不鲜见。

2012年,证监会通报的海通证券机械行业首席分析师叶志刚,于2006年9月至2009年4月期间,在撰写报告发送客户前,利用本人及其所控制的亲属账户,多次买入其研报推荐的G机电、厦工股份、中联重科、华仪电气、云内动力等多只股票,并在报告发送后卖出对应股票,从中获利。

证监会对叶志刚利用职务之便“抢帽子”以操纵市场案予以重罚。没收其非法所得32.6万元,并处罚款100万元以及5年市场禁入。

同样倒在第一财经“谈股论金”栏目的还有“朱炜明”。

2016年6月,证监会查明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在2013年3月1日至2014年8月25日期间,也是通过在“谈股论金”栏目中以明示股票名称或描述股票特征的方式,公开评价、推介利源精制、万马股份、博晖创新、三泰电子等10只个股,并在公开荐股前建仓买入,公开荐股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43.93万元。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452.6万元,罚款约1358万元。

2016年6月3日至8月4日期间,刘文金实际控制“长安基金——光大银行——刘文金”等账户,集中资金优势,通过大额封涨停的操纵手法交易“冠城大通”等6只股票,影响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并于次日卖出,获利约772万元。

面对刘文金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约772万元,并处以约2316万元罚款。

股市“黑嘴”将被集中打击

5月6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对廖英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廖英强“抢帽子”行为罚款1.29亿元。1.29亿的罚款让市场唏嘘不已的同时,不料廖英强不但没有反思自己的违法行为,还扬言“不缺少缴纳罚款的财产”“打了1亿多广告,算是家喻户晓了”,引发市场强烈谴责,有的指责其对侵害投资者未心怀愧疚,毫无悔改之意,有的直斥其在法律面前不知敬畏,反而借机炒作,是对市场各方底线的挑衅,有的呼吁对作奸犯科者应依法予以更严厉的处罚,以利惩前毖后。还有投资者痛斥其视侵害投资者权益为儿戏。

对于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在5月11日的发布会上表示,敬畏法律、恪守法律、依法合规是各类市场主体参与证券市场的基本底线。任何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破坏市场运行秩序、肆意挑战法律尊严的行为,最终都必将得到应有惩罚,付出沉重代价。

同时,证监会通报了2018年稽查执法重点领域和工作部署,要重点严查严重扰乱信息传播秩序,恶意制造市场恐慌情绪的案件,包括通过互联网、自媒体肆意发表针对个股、板块、市场走势和监管政策的不实不当言论的行为;充当股市“黑嘴”,引诱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中牟利的案件。

高莉指出,目前案件查办工作已经全面展开。下一步,证监会将持续加强证券期货信息传播和异常交易监控力度,进一步密切加强与广电、工信、网信部门以及公安机关的执法协作,坚决打击严重扰乱资本市场信息传播秩序的各类违法行为,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完善赔偿制度

巨额民事赔偿责任对股市违法者具有严厉惩戒和警示意义,但是股民最关心的问题是自己被“割韭菜”了,处罚的钱能补偿点吗?

我国《证券法》第77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操作证券市场:(一)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四)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

同时,《证券法》第77条还规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廖英强因操纵证券市场被证监会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但现实操作中,哪些原告符合赔偿条件、如何界定因果关系以及如何计算损失等,缺乏先例,股民维权也是困难重重。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针对此类案件多是行政处罚,民事赔偿制度相对不够完善,如针对内幕交易与操纵市场的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尚未出台。而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则更小,尽管《刑法》第182条规定,通过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但从过往案例来看,真正入刑的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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