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 莉,陈 晴
(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2017年8月,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第40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根据该报告的数据显示,搜索引擎在2015—2016两年里均是仅次于即时通信的第二大网络应用商,其用户规模达到60 945万,网民使用率为81.3%①参见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第37次中国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可见搜索引擎已成为浏览互联网最为广泛的工具,其渗透率相当高,且范围广,也正因为搜索引擎的用户渗透率和使用率高,由其引发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也是层出不穷。从叶延滨诉搜狐、新浪网络侵权案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知初字(2001)第16号。到“步升诉百度案”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海知初字(2005)第14665号。,再到环球音乐等11家唱片公司联手诉雅虎侵犯著作邻接权④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第02627号。等一系列诉讼案,从这些案件的判决结果来看,笔者认为著作权人的权利并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如目前百度MP3搜索专栏依然提供免费音乐下载链接服务,而且还在不断地更新数据库,添加更多的下载歌曲链接等[1]。保护传统著作权主要涉及到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而保护网络著作权却要在著作权人、社会公众以及网络服务提供商三者之间达到一种利益平衡[2]。因此,如何在现有法律体系下规范搜索引擎服务商的相关行为,使之既能促进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维护公众利益,又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是目前搜索引擎服务商、著作权人以及社会公众都密切关注且亟待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