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契合度”偏差及其测度转向

2018-06-07 06:12陈成文陈建平
江苏社会科学 2018年3期
关键词:贫困线测度贫困人口

陈成文 陈建平

“弱有所扶”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一个新的民生建设目标。实现“弱有所扶”,让农村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同全国人民一道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既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对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庄严承诺,也是中国共产党对在新时代补齐民生关键“短板”问题的战略决断。要实现“弱有所扶”,就必须坚定不移地打赢扶贫攻坚战,踏踏实实地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正如党的十九大报告所强调的,“确保到二〇二〇年我国现行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实现脱贫,贫困县全部摘帽,解决区域性整体贫困,做到脱真贫、真脱贫”。然而贫困人口的精准退出,直接关系到贫困村和贫困县的精准退出。可以说,实现贫困人口的精准退出,是实现“真脱贫”的前提和基础。从现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来看,“真脱贫”就是要使农村贫困人口达到“两不愁”“三保障”的基本要求。然而,目前我国精准扶贫在实践中正面临着严重的“契合度”偏差困境,主要表现为需求性“契合度”偏差、公平性“契合度”偏差和度量性“契合度”偏差。这种“契合度”偏差又严重制约着“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的科学测度,最终严重制约着农村贫困人口的“真脱贫”。因此,要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的“真脱贫”,就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贫困人口退出标准,从根本上走出“契合度”偏差的实践困境,实现“两不愁”“三保障”的测度转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所提出的“真脱贫”扶贫攻坚目标。

一、研究回顾

贫困标准也称贫困线,是测量贫困人口规模和贫困程度的重要基础和工具,也是贫困退出的重要依据。早在1901年,英国就用“获得维持体力的最低需要的购物篮子”计算贫困线,其中包括了基本食物、住房、衣着、燃料和其他杂物支出[1]鲜祖德、王萍萍、吴伟:《中国农村贫困标准与贫困监测》,〔北京〕《统计研究》2016年第9期。。1979年后,英国将“家庭收入中位数的60%”作为贫困标准。美国的贫困标准也是基于收入视角的,但与欧盟国家不同,美国在测算贫困标准时,通常假设恩格尔系数(食品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重)为30%[2]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等:《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辅导读本》,〔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版,第225页。。而发展中国家则将“是否达到了最低生活水准”作为贫困标准,这也是一种绝对贫困标准,即贫困的内涵仅限于饥饿或基本生活不能得到保障。也就是说,目前国内外的贫困标准可以概括为基于收入视角的贫困标准和基于权利视角的贫困标准两大类。

1.基于收入视角的贫困标准 它是以收入水平为标准作为划分贫困的依据。这类贫困标准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四种。(1)标准预算法。它也称“市场菜篮法”,用这种方法制定出来的贫困线属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它首先要求确定一张生活必需品清单,内容包括维持社会认定的基本生活水准的必需品种类和数量,然后根据市场价格来计算拥有这些生活必需品需要多少现金,以此确定的现金金额就是贫困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3]李瑞林:《中国城市贫困问题研究综述》,〔昆明〕《学术探索》2005年第6期。。由于最后选择纳入“菜篮子”的总是最容易取得一致的项目,而有争议的项目往往会被搁置起来,这就造成用市场菜篮法制定的贫困线标准容易偏低而产生争议[4]唐钧:《确定中国城镇贫困线方法的探讨》,〔北京〕《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2)恩格尔系数法[5]19世纪,德国统计学家恩格尔根据统计资料,就消费结构的变化得出一个规律:一个家庭收入越少,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的比例就越大;随着家庭收入的增加,家庭收入中(或总支出中)用来购买食物的支出比例则会下降。推而广之,一个国家越穷,每个国民的平均收入中(或平均支出中)用于购买食物的支出所占比例就越大;随着国家的富裕,这个比例呈下降趋势。参见:张祖群:《从恩格尔系数到旅游恩格尔系数:述评与应用》,〔北京〕《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S2期。。它通常把食品消费支出占生活消费总支出比例高于60%的家庭或个人确定为绝对贫困人口,这一系数下的生活支出费用即为绝对贫困标准。国际上一般认可根据恩格尔系数对居民生活水平进行大体划分:60%为贫困,50%~60%为温饱,40%~50%为小康,30%~40%为富裕,30%以下为极富裕[6]徐映梅、张提:《基于国际比较的中国消费视角贫困标准构建研究》,〔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1期。。另有一些学者提出用标准预算法来确定生活必需品清单和贫困线,用恩格尔系数法调整低保标准的“综合法”测量贫困[7]唐钧:《确定中国城镇贫困线方法的探讨》,〔北京〕《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3)马丁法。马丁法是国际上主流的一种贫困测算方法,由世界银行著名经济学家、著名贫困问题专家马丁·雷布林先生(Martin Ravallion)提出,主要运用于发展中国家的贫困测量。它根据食品消费支出函数回归模型来客观地计算低收入人群的非食物消费支出,主要原理是通过回归方法计算总支出等于食物贫困线人口中平均的非食物支出,以此作为非食物贫困线,最后加总食物贫困线和非食物贫困线就得到了贫困线[1]张全红、张建华:《中国农村贫困变动:1981—2005——基于不同贫困线标准和指数的对比分析》,〔北京〕《统计研究》2010年第2期。。用马丁法计算出的贫困线有低贫困线和高贫困线两种,高贫困线是在低贫困线的基础上适当提高非食物支出得到的。马丁法克服了恩格尔系数法只能反映不同的食物消费偏好,不能准确反映居民的不同收入水平的缺陷。(4)中位数法。用中位数法测得的贫困标准属于相对贫困标准。它是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在对其成员国进行调查后提出的一种相对贫困标准,即以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活水平中位数或平均值的50%作为其贫困线[2]谷晓然:《中国居民收入流动性研究》,〔北京〕中央财经大学2016年版。。随后,这一相对贫困线的测量方法为发达国家广泛采用。如,英国以“低于全国居民收入中位数的60%”作为评判城市人口贫困的标准(这里的“收入中位数”是指处于中间收入分配阶层的家庭所获得的税后收入)。这种方法的主要优点在于可使受助者得到的救助金额与社会上大多数人的收入同步增长,从而达到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目的[3]唐钧:《确定中国城镇贫困线方法的探讨》,〔北京〕《社会学研究》1997年第2期。。但这一贫困标准主要是针对发达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发展中国家如果不考虑国情简单套用,可能会脱离实际,不利于贫困治理的开展。

2.基于权利视角的贫困标准 随着国际反贫困研究的不断深入,国际社会对贫困表现多元性的特质已逐渐形成了共识,即贫困不仅仅是缺乏收入,也是对人类发展的权利包括过上长寿而健康的生活、接受良好的教育和拥有有尊严且体面的生活等方面的剥夺[4]郭建宇、吴国宝:《基于不同指标及权重选择的多维贫困测量——以山西省贫困县为例》,〔北京〕《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2期。。阿马蒂亚·森认为,贫困陷阱的精准破解应是塑造和提升个人的可行能力,为人们创造权利关系以及扩展参与经济社会分享的机会[5]岳映平、贺立龙:《精准扶贫的一个学术史注角:阿马蒂亚·森的贫困观》,〔太原〕《经济问题》2016年第12期。。我国学者也指出,贫困是指由于基本物质生活资料的缺乏或者基本发展能力的欠缺而导致生存权或发展权不能实现的一种人的生活状态[6]刘晓霞、周凯:《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的政策演进与立法研究——基于生存权、发展权的视角》,〔兰州〕《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4期。。此后,贫困标准的制定依据也开始由收入视角转向权利视角。而基于权利视角的贫困标准可分为两大类。(1)人类发展指数。人类发展指数(HDI)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创立,最初是用来衡量联合国各成员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指标,是对传统的GNP(国民生产总值)指标挑战的结果[7]尹应凯、崔茂中:《国际碳金融体系构建中的“中国方案”研究》,〔北京〕《国际金融研究》2010年第12期。。该概念首次出现在联合国发布的《1990年人类发展报告》之中,后来在1997年联合国又将人类发展指数作为一个测定贫困程度的新指标,旨在弥补收入贫困标准的不足。总之,人类发展指数是对人类发展情况的一种总体衡量,它从寿命、知识和生活水平三个方面衡量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平均成就。最初人类发展指数的计算方法主要由两部组成:第一步是对每个维度绝对量数据进行标准化,得到维度指数;第二步是将维度指数加总成人类发展指数[8]王小林:《贫困标准及全球贫困状况》,〔北京〕《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55期。。但是,由于人类发展指数反映的是一种宏观上的综合指标,因此在具体的贫困治理实践中对贫困退出标准的制定指导意义不大。(2)多维贫困指数。虽然人类发展指数对收入贫困标准作了重要补充,但仍不足以反映人的基本可行能力被剥夺情况。因此,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在对人类发展指数进行扩展的基础上,于2010年推出了与英国牛津大学合作开发的“多维贫困指数”(multidimensional poverty index,简称“MPI)。这一“多维贫困指数”对人类发展指数的3个指标(健康、教育和生活水平)进行了扩充,提出了10个具体的贫困测量维度[1]郭建宇、吴国宝:《基于不同指标及权重选择的多维贫困测量——以山西省贫困县为例》,〔北京〕《中国农村经济》2012年第2期。。作为贫困测度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多维贫困指数编制的常用方法有权重法、频率法和统计法等。在我国,有学者利用AF多维贫困测量方法从收入、教育、健康、生活质量和社会资源5个维度对贫困地区农户的多维贫困状况进行测度,并从政府社区内部项目资源管理能力、扶贫项目参与能力和农户自我发展能力三个方面对连片特困区农户多维贫困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2]周常春、翟羽佳、车震宇:《连片特困区农户多维贫困测度及能力建设研究》,〔北京〕《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11期。。还有学者从家庭禀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这三个维度构建了异地扶贫搬迁户识别的多维指标体系,以此检验了多维指标体系下的扶贫搬迁户的识别情况,并采用回归分解方法分析了不同指标对识别准确率的贡献度[3]殷浩栋、王瑜、汪三贵:《易地扶贫搬迁户的识别:多维贫困测度及分解》,〔北京〕《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7年第11期。。

总体来看,自二十世纪70年代以来,贫困的多维性逐渐在国际上达成共识,普遍认为贫困不仅仅表现为收入贫困,也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如教育贫困、健康贫困等,而在收入并不贫困的地区,其他维度的贫困程度也可能很高。虽然我国现行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在判断人均纯收入的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两不愁”“三保障”,也是以多维贫困理论为依据,但是贫困退出的识别与测量仍旧主要依赖收入指标,因此,贫困线的计算依据和多维标准的测度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且当前国内已有的多维贫困标准研究大多注重多维指标的扩展,对各个维度指标的具体测量、相关数据采集和控制研究还不够,没有形成科学合理,同时又便于操作的测度方法。因此,从这个角度看,对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及测度方法进行优化设计具有重要的政策意义。

二、“契合度”偏差:我国现行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实践困境

2016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明确指出:“贫困人口退出以户为单位,主要衡量标准是该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扶贫标准且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这一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具体包括三大指标:一是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贫困线;二是实现“两不愁”;三是实现“三保障”。应该说,贫困户只要不折不扣地实现了这三大指标,就肯定可以被认定为“真脱贫”。然而,我国现行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在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契合度”偏差,主要表现为贫困标准的计算依据未能很好地契合农村贫困人口的现实消费需求,未能很好地契合不同贫困家庭的差异性,也未能很好地契合测度的统计要求。表现为:

1.需求性“契合度”偏差:消费清单单一化 我国现行贫困标准(贫困线)的计算方法采取的是马丁法,它由基本食物消费支出和基本非食物支出两部分组成。基本食物支出限定为“满足每天2100大卡热量以维持人体基本需要的食物支出”,具体计算方法为由一篮子基本食物消费量和相应价格计算并加总而成。具体这一基本食物篮子的食物消费清单为:每人每天1斤大米或面粉、1斤蔬菜、1两肉或一个鸡蛋[4]参见中共中央组织部干部教育局等:《精准扶贫 精准脱贫——打赢脱贫攻坚战辅导读本》,〔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16版,第226页。。按照这一食物消费清单折算出的金额为每人每年1498元(2014年水平)。按照相应年份的价格水平,2015年的基本食物支出标准为1527元。这一食物消费清单完全排除了那些有害的、非必须的和奢侈性的食物支出,如烟酒[5]烟酒具有成瘾性质,在很多贫困家庭,每天一定量的烟酒与基本食品同等重要。等。很显然,这种排除一切有害的、非必须的和奢侈性的食物支出也是不科学的,因为农村贫困居民在这些项目上也是有支出的。根据《2016年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2015年贫困地区人均食品烟酒合计支出为2411元(见表1),远高于1527元的食品支出标准。再有,我国现行运用马丁法制定的贫困标准,虽然在考虑人口必需热量摄入的基础上增加了必要的非食物需求,但经回归后得到的这一非食物需求线仅是统计学意义上的需求量,也没有考虑到我国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习惯,计算依据缺少符合农村贫困家庭消费结构和消费习惯的消费清单。

表1 2015年贫困地区与全国农村消费水平和结构对比

2.公平性“契合度”偏差:家庭差异等同化 我国现行贫困退出的核心标准是“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家的贫困线”。在这里,我们忽视了“不同规模家庭满足其最低需要所必须的收入差异性”,将计算简化为“家庭收入除以家庭成员数”。这种做法不仅忽视了许多消费项目使用中的规模经济,也忽视了儿童与成人的不同需要,还忽视了家庭内部可能存在的消费权不平等[3]阿马蒂亚:《贫困与饥荒》,王宇、王文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1页。。这是因为:当家庭不止一位成员时,众多家庭成员往往可以共享生活基础设施、一般商品和服务项目;不同家庭结构中不同年龄成员各方面的营养需求不一样;家庭内部可能存在收入分配的不公平。正是考虑到家庭结构对消费支出所带来的影响,美国基于不同人口规模和不同年龄结构的家庭制定了不同的贫困线标准[4]参见王小林:《贫困标准及全球贫困状况》,〔北京〕《经济研究参考》2012年第55期。。从表2中可以发现,在我国贫困地区,不同人口规模家庭的人均消费支出差异性较大。因此,不同人口规模的家庭采用统一的年人均纯收入贫困标准来衡量有违公平性原则。

3.度量性“契合度”偏差:退出指标模糊化 收入贫困是贫困的核心问题,但贫困不仅仅是收入问题,而是多维度的综合问题。基于这一观点,我国当前的贫困退出标准也是一种多维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农村贫困人口退出不仅要符合“户年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贫困线”,还要达到“吃穿不愁,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即“两不愁”“三保障”。然而,“两不愁”“三保障”是一个很模糊的指标,在实际执行中面临着如何准确测量的问题。当前很多地方将“两不愁”“三保障”中的“两不愁”归纳到“家庭年人均收入三年稳定超过贫困线”当中;将“三保障”落实为“不住危旧房,没有辍学子女,购买了医疗保险”。很显然,我国当前3000元左右的贫困线最多只能算温饱线(国际上恩格尔系数50%~60%为温饱,我国现行贫困标准中基本食物支出比重为53.5%),就算家庭年人均收入超过贫困线也很难谈得上“吃穿不愁”。另外,就算实现了“不住危旧房,没有辍学子女,购买了医疗保险”,也很难说明贫困家庭实现了“三保障”。因为即使政府兜底帮助贫困家庭购买了医疗保险,在实际医疗支出中也还存在着一部分自负费用,尤其是患有慢性疾病的贫困对象,医疗支出占据了其非食物支出的很大一部分比例。考虑到我国现行贫困标准中供贫困对象用于非食物支出的费用仅为年人均1327元(2015年水平),以及当前我国大多数贫困对象属于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对象[1]根据国务院扶贫办于2016年底所进行的“回头看”数据统计显示,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户的占比不仅没有下降,反而上升到44.1%,与2013年的42.4%相比,增加了近两个百分点。参见:中国经济网.健康扶贫是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一环,http://health.ce.cn/news/201607/05/t20160705_4011302.shtml.,如果继续使用这种模糊的度量指标作为农村贫困人口的退出标准,很难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所要求的“真脱贫”。

表2 2015年按家庭规模分组的贫困地区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情况(单位:元)

总之,要实现十九大报告中所提出的“真脱贫”,就必须走出我国现行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契合度”偏差困境。而要走出这种“契合度”偏差困境,就必须从根本上实现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的测度转向:“两不愁”的测度应由“单一化”走向“综合化”;“三保障”的测度应由“模糊化”走向“具体化”。

三、由“单一化”走向“综合化”:农村贫困人口“两不愁”测度的转型取向

上述分析表明,我国现行贫困标准中的食物需求线和非食物需求线的计算依据均没有较全面地考虑到我国贫困地区居民的消费习惯,缺少符合农村贫困人口现实消费需求的食物和非食物消费清单。同时现有的贫困线也忽视了家庭规模经济效应可能带来的影响。因此,只有优化我国现有的贫困标准,实现其计算依据由“单一化”走向“综合化”,才能确保农村贫困人口真正实现“两不愁”。

1.扩展消费清单 2015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的《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加快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这块突出短板,决不让一个地区、一个民族掉队”。这表明,我国当前脱贫攻坚的最终目标是要让农村贫困人口与全国人民一道实现小康。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当前的贫困标准已不再属于以往的极端贫困标准,至少要达到小康的门槛线,才能实现“不愁吃,不愁穿”。因此,我国现行的贫困线应该进一步优化为“小康贫困线”。这就要求我们的贫困线必须在现有的基本食物支出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消费清单。

从我国当前的国情来看,贫困地区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全国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城镇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三者正好可以代表当前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三个层次。从“小康贫困线”的本质来看,其认定的贫困已经上升为一种相对贫困,而不仅仅是一种为解决生存危机的绝对贫困。参照发达国家通常以一个国家或社会的生活水平中位数或平均值的50%作为其贫困线的标准,我们的“小康贫困线”至少要达到全国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50%[2]从历年《中国住户调查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农村中等收入户(20%)的收入和消费水平与全国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基本一致。。

从历年的中国农村贫困监测报告来看,农村贫困人口的的消费支出主要由食品烟酒、衣着、居住、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文教娱乐、医疗保健、其他用品及服务8个方面构成。因此,我们制定的小康贫困线的消费清单必须包括这8个方面的支出。并可将这8个方面的支出进一步概括为6大块。第一块为食物支出(食品烟酒);第二块为衣着支出;第三块为居住支出;第四块为教育支出;第五块为医疗支出;第六块为拓展性支出(生活用品及服务、交通通信、文化娱乐、其他用品及服务)。如果用C1、C2、C3、C4、C5、C6分别表示这六块支出,用Pl表示“小康贫困线”,则贫困标准可简单表示为如下:

Pl=C1+C2+C3+C4+C5+C6

其中C1=2100大卡热量的基本食物+烟酒,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调整后的贫困线为:2855×53.5%+2732.6≈4260元(2015年水平)。

表3 2015年我国农村居民非食品平均消费支出情况 (单位:元)

2.考虑规模效应 要进一步优化我国现行的贫困标准,就必须考虑家庭的规模效应,即要按家庭规模设置贫困线,以消除家庭内部结构对家庭消费支出的影响。有相关研究表明,影响家庭消费效益的主要因素是家庭的人口规模[3]童星、林闽钢:《我国农村贫困标准线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3期。。因此本研究只考察不同人口规模家庭贫困标准的差异性。

根据《2016中国住户调查年鉴》,2015年我国农村家庭户均常住人口为3.3人,因此,本研究以3口之家为基准计算贫困地区不同人口规模家庭的消费支出影响系数。参照童星和林闽钢等人的研究,这一规模影响系数的计算公式可表示如下:这里,Si代表家庭人口数为i时的规模影响系数,Ci代表人口数为i的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C3代表人口数为3的家庭年人均消费支出,Ii代表人口数为i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I3代表人口数为3的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贫困地区不同人口规模家庭的生活消费影响系数,具体见表4。

从表4可以看出,3口之家、4口之家和5口之家之间的规模影响系数差距不大,因此,可以在根据家庭规模计算贫困线时取三者的平均值将其合并为一组。以上文计算出的4260元的贫困线为基准,最后得出的基于不同人口规模的贫困线,如表5所示。

表4 2015年贫困地区不同人口规模家庭的消费支出影响系数

表5 不同家庭规模的贫困线

四、由“模糊化”走向“具体化”:农村贫困人口“三保障”测度的转型取向

采用多维贫困测度理论对贫困退出进行识别,在维度选择的基础上,需要进一步确定各维度指标的退出临界值。我国现行多维贫困退出标准中的“三保障”由于具有模糊性,没有针对相关指标测算出具体的临界值,因此在地方实践中采用的是一种主观上的公认标准。这种主观上的公认标准虽然简单可行,操作性强,但是不利于保证农村贫困人口退出的客观性和精准性。这就要求我们对“三保障”的测量标准进行更为具体的优化设计,从根本上实现其计算依据由“模糊化”走向“具体化”。

当前,在大多数地方的贫困退出实践中,“三保障”中的“义务教育有保障”在具体测量中被简化为“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基本医疗有保障”在具体测量中被简化为“家庭成员全部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这两项测量标准虽然可操作性强,易于测量,但不具有科学性。就“义务教育有保障”而言,这一测量标准并不能反映出辍学是由于家庭贫困付不起学费这一原因导致的。而且也没有考虑到有些家庭虽然没有辍学儿童,但这一“无辍学”是依靠挤压家庭的其他正常消费支出实现的。就“基本医疗有保障”而言,这一测量标准忽视了这样一种现实:医疗支出的报销是有限制的,有些患有慢性疾病的贫困对象由于需要长期吃药治疗,仍旧不堪重负。因此,必须为义务教育和基本医疗有保障这两项贫困退出标准确定一个科学客观的临界值。在这里,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对饮用水贫困和燃料贫困定义的方法。英国政府把饮用水贫困定义为“如果一个家庭水消费支出超过税后收入的3%,则为饮用水贫困”;将燃料贫困定义为“如果一个家庭的取暖费超过税后收入的10%,则为燃料贫困”[1]王小林、Sabina、Alkire:《中国多维贫困测量:估计和政策含义》,〔北京〕《中国农村经济》2009年第12期。。同理,我们可以设计出一定的临界比例,当家庭的义务教育支出或基本医疗支出占总消费支出的比例超过临界比例时,则可认定其为“义务教育贫困”或“基本医疗贫困”。

上述分析表明,贫困地区农村居民的消费支出可分为以下六大块:食物支出(C1)、衣着支出(C2)、居住支出(C3)、教育支出(C4)、医疗支出(C5)、拓展性支出(C6)。这六大块按需求的强度进行排列,由高到底分别是:食物支出(C1)、医疗支出(C5)、教育支出(C4)、居住支出[2]这里的居住支出与表1、表2、表3中的居住支出的内容不同,这里的居住支出只包含住房维修及管理方面的支出,因此用C3′表示,根据《2016中国住户调查年鉴》可算得C3′=169.5。(C3′)、衣着支出[3]由于衣类和鞋类属于耐久性用品,因此,当一个家庭将每年正常的衣着支出转换为其他方面需求性更强的消费支出时其生活水平不一定会受到明显的影响。(C2)、拓展性支出(C6)。当这六大块有一块消费支出不够时,就会挤占其下级的相应消费支出,挤占的顺序从最低一级开始。

以“义务教育有保障”为例,当贫困家庭的义务教育支出不够时,就会挤占其下一级的正常消费支出,挤占顺序为:拓展性支出、衣着支出、居住支出。当这三部分正常消费支出被挤占后,还不足以支撑起教育支出时,贫困家庭往往就会选择让子女辍学,因为从需求的强度而言,义务教育支出的需求强度低于医疗支出和食物支出,因此很难再挤占这两部分的消费支出。这就是说,义务教育贫困的临界值可表示如下:

代入相关数据计算得出Cri( )edu≈44%。由此,农村贫困家庭实现“义务教育有保障”这一标准即可优化为: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同时义务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44%。

同理,就“基本医疗有保障”而言,当贫困家庭的基本医疗支出不够时,也会挤占其下级的正常消费支出,挤占顺序为:拓展性支出、衣着支出、居住支出、教育支出。当这四部分正常消费支出被挤占后,还不足以支撑起医疗消费支出时,贫困家庭往往就会选择放弃治疗,因此,基本医疗保障贫困的临界值可表示如下:

代入相关数据计算得出Cri(med)≈54%。因此,农村贫困家庭实现“基本医疗有保障”这一标准即可优化为: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同时基本医疗支出占家庭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54%。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基本医疗支出和义务教育支出具有持续性(尤其是患有慢性疾病的贫困对象需要持续性医疗支出),而农村住房的维修和改建大多属于一次性支出消费。因此,上述基本医疗和义务教育保障的测度方法不适用于农村贫困家庭“住房安全有保障”这一指标的测度。

因为“住房安全有保障”退出这一标准可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编制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建村函〔2009〕69号)[1]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http://www.mohurd.gov.cn/wjfb/200903/t20090330_188114.html。基本就能把握,因此我们认为,“住房安全有保障”这一退出标准的具体测度不在本研究的考察范围之内。

五、结 语

我国扶贫开发已进入到了最关键也是最艰巨的历史时期,因此要实现“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最终目标,农村贫困人口的退出必须有序化和精准性推进。而科学合理的农村贫困人口退出标准和测度方法是实现精准退出的坚实保障。换言之,农村贫困人口的退出标准和测度方法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着贫困退出的精准性,影响着“真脱贫”这一目标的顺利实现。总之,在我国扶贫开发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只有不断优化和完善贫困退出标准和测度方法,提高脱贫质量,才能实现农村贫困人口稳定脱贫。

笔者在精准扶贫的调研过程中曾听当地老百姓表达过这样的意思:如果按照现行人均3000元左右的收入标准,很多贫困对象都不符合贫困标准,因为贫困家庭中只要有一人在外务工,家庭收入平均下来就不止当前的贫困标准,而事实上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还面临着与农村消费习惯不一样的各种消费支出。正因为如此,为了符合“标准”一些地方把精准识别变成了“精准造假”,或伪造收入数据。另外,由于现行的贫困标准不太符合一些地方的消费支出实情,同时多维测度又具有模糊性,这使得一些建档立卡贫困户虽然已经达到了现行的退出标准,但他们认为自身仍处于贫困状态,因此不愿意签字退出。这样一来又带来了另外一种恶果:一些地方为了按时实现脱贫摘帽,将贫困指标向非贫困户倾斜或向易于脱贫的轻度贫困户倾斜,真正的深度贫困地区和贫困户反而获得较少的贫困帮扶指标。这些现象都不符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脱真贫,真脱贫”要求。因此,基于上述研究,笔者建议将我国当前的农村贫困标准提高至4260元,并基于规模影响系数对不同人口规模的贫困家庭的贫困标准进行调整;在多维测度方面,建议将农村贫困人口的“义务教育有保障”具体化为“家庭无义务教育阶段辍学学生,同时义务教育支出占家庭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44%”;将农村贫困人口的“基本医疗有保障”具体化为“家庭成员全部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大病保险,同时,基本医疗支出占家庭总消费支出的比例不超过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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