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时期法律近代化与现实的冲突

2018-06-07 08:33:04李伶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正处军阀割据,社会动荡,北洋军阀为了便于巩固自己的统治,选择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原则,在许多方面吸纳了近代西方法制中的精华。颁布《天坛宪草》确立分权以制衡、相互制约的民主政治原则及具体制度;刑事立法方面进一步贯彻西方三大刑法原则;民事立法方面树立“民法社会化”的价值理念。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通过移植西方法律制度和原则期以达到巩固军阀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中国近代法制转型是在西法东渐的情况下产生,按照传统文化与近代文化的双重标准模式进行的。它以西方部门法的分类方式代取了中国传统诸法合体的模式,但在与传统法律思想的冲突中,产生了变异,加之当时北洋政府内外矛盾重重,法律近代化之路坎坷无比。

关键词 法制改革 混合法 内外矛盾 现实冲突

作者简介:李伶,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19

法制转型是从清末变法改制开始的。十九世纪中叶,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开了清政府闭关锁国的大门,开始了中国近代社会历史,法律方面表现为对西方法律体系(以日、德为主)的移植,到辛亥革命前后,法律近代化表面上取得了极大的成果,《临时约法》颁布,成立国会,组建责任内阁,颁布一系列的法令,但由于当时处于军阀官僚专制统治的特殊时期,法律近代化与现实冲突最为强烈,尤其在与传统法律观念、政府权力构制和法律内部三方面的矛盾冲突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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