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引擎商对个人信息利用、控制的限制

2018-06-07 08:33:04刘梦洁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数字化记忆的长久、全面的储存使得个人信息被更容易的识别、更简单的定位成为可能。大数据下,个人数据的流动和整合推动了数据产业的发展,并推定了数据权利制度的发展;然而现阶段用户个人数据得不到保证,精准诈骗等个人信息的灰色链条崩坏了大众对数据信心的构建。当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取或不合理使用时,被遗忘权为此提供了救济,本文重点讨论在被遗忘权构建框架下,数据传播的重要链条之搜索引擎网络运营商在保护个人信息中应承担怎么样的义务以及我国应该如何应对被遗忘权的本土化发展需求。

关键词 个人信息 被遗忘权 隐身份制度 数据安全

作者简介:刘梦洁,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0

一、被遗忘权下搜索引擎上的性质界定与义务

被遗忘权是指信息主体拥有对于已在网络上发布的、与自身不恰当的、不相关的、继续保留会导致信息主体社会评价降低的信息,并且要求信息控制者在不违反特例的情况下予以删除相关信息的权利。其中信息控制者则为被遗忘权的义务主体,对于信息主体负有对不当、不符信息删除的义务。

从各国司法实践来看,欧盟法院使“谷歌们”这样的大型搜索引擎运营商承担删除义务,而美国立法——“橡皮擦法案”则基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目的,将未成年人活跃的Facebook类的社交网站作为删除义务主体。被遗忘权的出现给了人们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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