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截至2017年末,我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8551家,贷款余额9799亿元,全年增加504亿元。 与2016年相比,公司数量和从业人数略有下降,但贷款余额有所增加。距离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试点已有十个年头,其固有的法律问题接连显现,在面对市场经济新变化的过程中又衍生了新的法律问题,如融资渠道狭窄、放贷风险管控力度不足,这是金融工作者、也是我们法律人应该思考的问题。
关键词 小额贷款公司 法律问题 性质 融资 管控
作者简介:李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专业2015级本科生。
中圖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49
信贷金融业务并非我国首创,小额信贷起源于上世纪中后期的孟加拉国,但“小额贷款公司”这一名称并不是舶来品。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其定义,小额贷款公司不同于从事小额信贷(Micro Credit)业务或微型金融(Micro Finance)服务的金融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除《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经营和监管有特殊规定以外,小额贷款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一般性规定。金融市场日新月异,经济形势也是不断地在变化,而这一文件仍是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据以经营的主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