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当前,对于公司破产与清算的问题,虽然我国法律已经作出了一定的规定,但其中所涉及到的一些法律制度之中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对于公司破产的界限规定的过于狭窄,对于公司破产中债权人的保护规定的不够全面,在清算过程中对于清算组的成立时间、成员范围、违法成本等都规定的不够完善等。为了使我国公司破产和清算的相关法律制度更为完善,必须在对破产和清算的法律制度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对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
关键词 公司破产 公司清算 法律问题
作者简介:厉建萌,浙江麦田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50
一、公司破产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一)公司破产的界限较为狭窄的问题
之所以设立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在公司经营不善的时候,能够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护,同时也使作为债务人的公司的利益能得到相应的保护。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对破产作出了规定,并将破产界定为一种在符合破产条件的情况下,依申请宣告企业破产的法定程序。而对于破产的界限问题,《企业破产法》和《公司法》的规定有所不同,其中前法规定破产的事由只能为“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而使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后法规定的破产事由则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此可见后法比前法关于公司破产界限的范围规定的更为广阔。而这种规定上的不同,使公司破产的界限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使我国破产法的实际适用效果大打折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