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预决力的探讨

2018-06-07 08:33:04陈晓倩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摘 要 刑事裁决预决力的适用前提应该尊重民事审判机关的独立事实,但由于我国在立法及司法解释中存在一定的不完善,使得刑事裁判的预决力存在一定的滞后。本文通过对判决力的理解、适用、限制、构建等方面的认识,对我国刑事预决力做初步探讨。

关键词 刑事判决 民事诉讼 预决力

作者简介:陈晓倩,山东外事翻译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165

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刑事判决所认定的事实结论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力呈现出一种扩张趋势。而导致这一现象发生的原因主要就是立法的滞后、理论研究不足以及司法人员容易妥协等。在司法的实践过程中,我们可以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积极的探索刑事判决预决力的边界,进而为规则的完善打好基础。

一、刑事预决力

预决事实,是指法院在生效裁判中所确认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确认了对“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的免证效力,属于当事人不负举证的范围。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9条再次对当事人对预决事实不负举证责任的事实范围进行确认,但同时规定当事人有足以推翻的相反的证据除外。因此,在刑事案件中有罪的判决结果对于受害人民事赔偿问题的诉讼具有一定的预决力。

预决力不同于既判力。既判力是一个在民事诉讼中的重要概念,一般是指确定判决在实体上对当事人和法院都具有的拘束力或通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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